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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疑難句讀辨析一例

  楊樹達先生的名著《古書句讀釋例》最后列有12條“數讀皆可通”的例句,都是千古以來未曾解決的難題。其中一條見于《孟子·盡心下》,其文為:晉人有馮婦者善博虎卒為善士則之野有眾逐虎虎負隅莫之敢攖望見馮婦趨而迎之馮婦攘臂下車眾皆悅之其為士者笑之上文從“卒為善士”到“有眾逐虎”,歷來有兩種句讀。自漢儒趙岐以來的傳統句讀為:“卒為善士。則之野。有眾逐虎。”另一種句讀為:“卒為善。士則之。野有眾逐虎。”這種句讀法是宋代劉昌詩首先提出來的。贊成這一說法的有宋代的周密、明代的楊慎、李豫亨等,反對的則有清代的閻若璩。但以上諸家有一個共同點,都是從“文氣”上找根據。關于這一點,后面還將詳談。

  第二種句讀雖有劉昌詩倡之在前,周密、楊慎、李豫亨等應之在后,但此后近千年來的各種《孟子》版本,卻仍率由舊章。直到楊伯峻先生的《孟子譯注》,依然采用第一種句讀。不過他所作的注釋中列有劉、周、閻的論述,并加上按語——“兩讀皆可通”。

  但所謂“兩讀皆可通”,只是無可奈何的處理。事實上,只可能有一種讀法是正確的。

  在我以楊伯峻先生《孟子譯注》為底本整理的《孟子今注今譯》中,是采取的第二種句讀。不過當時僅憑語感,未作深入研究。我們將在這篇文章中仔細探討這一問題。

?二

  我們認為,第一種句讀中的“則之野”,在《孟子》時代的語言中是否說得通,是大可深究的。

  先看“則”字。

  作為虛詞用的“則”是個連詞,它“既可連接詞與詞、詞組與詞組,也可連接句與句,表示順承或轉折關系”。順承關系“表示前后兩事在時間上的相承。可譯為‘就’、‘那’、‘才’等”;而轉折關系“所連接的后一部分與前一部分所要達到的目的正好相反,可譯為‘反而’、‘然而卻’、‘卻’等”。

  根據清嘉慶二十年(1815年)南昌府學重刊之《十三經注疏》校勘本進行統計,《孟子》一書中有“則”字421例(包括“然則”、“譬則”、“是則”等復合連詞)。除去做實詞用的4例(其中3例出自引文)和另一例引文,以及“則之野”尚有爭議外,尚余415例。我們從這415例作連詞的例句中,依照楊伯峻先生《孟子譯注》的標點,統計出連接句子與句子的“則”(不包括復合連詞)共計222例。其中,表示順承關系的較多:

  河內兇,則移其民于河東,移其粟于河內。

  王如知此,則無望民之多于鄰國也。

  七八月之間旱,則苗槁矣。

  如有不嗜殺人者,則天下之民皆引領而望之矣。

  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見輿薪,則王許之乎?

  孔子三月無君,則皇皇如也,出疆必載質。

  非其道 ,則一簞食不可受之于人;如其道,則舜受堯之天下,不以為泰——予以為泰乎?

  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仇。

  無罪而殺士,則大夫可以去;無罪而戮民,則士可以徙。

  其良人出,則必饜酒肉而后反。

  盡信《書》,則不如無《書》。

  表示轉折關系的較少:

  人死,則曰,“非我也,歲也”。

  滕,小國也;竭力以事大國,則不得免焉,如之何則可?

  言不顧行,行不顧言,則曰,古之人,古之人。

  以上,是較為普通的用“則”連接句子與句子的例句。下面,我們將《孟子》中語義關系較為復雜的用“則”連接的句子摘出,其中,有兩例既含表順承關系的“則”字,又含表轉折關系的“則”字:

  (1)臣聞郊關之內有囿方四十里,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則是方四十里為阱于國中。

  (2)王之臣有托其妻子于其友而之楚游者,比其反也,則凍餒其妻子,則如之何?

  (3)至于治國家,則曰,“姑舍女所學而從我”,&127;則何以異于教玉人琢玉哉?

  (4)掩之誠是也,則孝子仁人之掩其親,亦必有道矣。

  (5)養其一指而失其肩背,而不知也,則為狼疾之人也。

  (6)紾兄之臂而奪之食,則得食;不紾,則不得食,則將紾之乎?逾東家墻而摟其處子,則得妻;不摟,則不得妻;則將摟之乎?

  (7)其為人也小有才,未聞君子之大道也,則足以殺其軀而已矣。

  以上各段的語義關系雖較前舉各例復雜一些,但“則”所以表達的順承關系與轉折關系仍是很鮮明的。因之,楊伯峻先生在各“則”字前均標上逗號,只有第六例除外。

  但第六例中第六個“則”字前所標的分號可能是個排印上的錯誤,觀上文“不紾,則不得食,則將紾之乎”可知。即使不是錯誤,該“則”字所表示的與上文的順承關系仍十分鮮明。

  由此可知,所謂“則”連接句與句,是指連接分句與分句,而分句之間一般用逗號隔開。我們所統計的222例,除上引第六句第六個“則”字外,221例“則”前均為逗號。

  有些復句,由于使用句末語氣助詞的緣故,使對古文理解不太透徹的人容易在該語氣助詞后標上句號,這樣,位于后面的“則”所表示的順承或轉折關系就落空了。如:

  非獨國有染也,士亦有染。其友皆好仁義,淳謹畏令,則家日益,身日安,名日榮,處官得其理矣,則段干木、禽子、傅說之徒是也;其友皆好矜奮,創作比周,則家日損,身日危,名日辱,處官失其理矣,則子西、易牙、堅刀之徒是也。

  其實這一段中的“處官得其理矣”、“處官失其理矣”的兩個“矣”字,其作用無非是因為前面的分句太長,故用之以助停頓,上說話人喘了一口氣罷了。

  我們再回過頭來看“則之野”。本文開始所引的那段《孟子·盡心下》原文,楊伯峻先生是這樣標點的:

  晉人有馮婦者,善搏虎,卒為善士。則之野,有眾逐虎。……

  《辭海》冫部“馮婦”條則為:

  晉人馮婦者,善搏虎,卒為善士;則之野,有眾逐虎……

  《辭海》馬部“馮婦”條引上文,“卒為善士”后標以句號。

  這段原文,楊伯峻先生的今譯是:

  晉國有個人叫馮婦的,善于和老虎搏斗,后來變成善人,(不再打虎了。)有次他到野外,有許多人正追逐老虎。……

  “則”字在譯文中失蹤了,顯而易見,它是個累贅。

  我們看看原文和譯文,“晉人有馮婦者,善搏虎,卒為善士”,句意已相當完整,這段話和“之野”之間既不必順承,也不必轉折,那“則”的連詞作用體現在哪呢?我們若去掉“則”字,讀起來不是要文從字順些嗎?難怪楊伯峻先生和《辭源》“馮婦”條的作者在“善士”后標上句號呢!而《辭海》“馮婦”條的作者,對此句的標點也頗費躊躇:標逗號吧。實在說不通;標句號吧,對后面的“則”又不好,只好以分號來折衷。

  再看東漢趙岐的注:

  卒,后也;善士者,以善搏虎有勇名也,故進以為士。之于野外,復見逐虎者……

  “則之野”在這里變成了“之于野外”,“則”字也不見了,恐怕趙岐也覺得“則”在這里是多余的。

  宋代孫奭的疏為:

  晉國有馮婦之人,善能搏虎,后為之善士。則之于野外,見有眾人逐其虎……

  這里“則”沒省去,但用得卻十分勉強,如同蛇足。

  綜上,第一種句讀,“則”字這一關,首先通不過。

  再看“之”字。

  據我們統計,在《孟子》及與《孟子》大致屬于同一時代的《墨子》、《莊子》(不含雜篇)、《荀子》、《韓非子》等四種古籍中,用作動詞,訓“往”(《爾雅·釋詁上》:“如、適、之、嫁、徂、逝,往也。”)并帶有賓語的“之”字共有56例。這56例“之”字所帶賓語的情況如下表:

  通過下表,我們可以看出,“之”所帶賓語56例中有47例都是具體的國名、地名及人物。在這47例中,“之”的語義特征都有明確的目的性、方向性(《孟子·離婁下》的“之祭者”、“之他”乃是“齊人”已“之東郭番間”后的行為,那么“祭者”和“他”——其他祭者,都是近距離的可以望見的具體人物,與下文將要談到的“適”的賓語“諸侯”、“小國”、“仇國”這類說話時并無具體所指的賓語自有所不同)。需要仔細考察的,是列在“其他”一欄的九例。
先看見于《莊子》的三例。

  第一例見于《逍遙游》。前文已交待:“鵬之徙于南冥也,水擊三千里,摶扶搖而上者九萬里。”又說:“背負青天而莫之夭閼者,而后乃今將圖南。”盡管已說得很明確,是“徙于南冥”,是“將圖南”,蜩與學鳩仍如此發問:“奚以之九萬里而南為?”不說“之九萬里”,而說“之九萬里而南”,這是頗為耐人尋味的。

  第二、第三例均見《天地》,原文為:“諄芒將東之大壑,適遇苑風于東海之濱。苑風曰:‘子將奚之?’曰:‘將之大壑。’”

  “大壑”指某處特定的海域,因具體方位前文未作交待,故在動詞“之”前加“東”以限定之。下句逕說“將之大壑”,是因前文已有所交待。

  再看《韓非子》中的六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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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三例“之市 ”,我們只引《外儲說左上》中的一例,便足以說明問題:

  鄭縣人卜子妻之市,買鱉而歸。過潁水,以為渴也,因縱而飲之,遂亡其鱉。

  市,指集市。《說文》:“市,買賣所之也。”上古集市,規模都較小,四鄉的村民,在固定的時間,到固定的地點去趕集。可見,“之市”是有方向性的。

  接著,看“之舍”。這見于《外儲說右上》,說齊景公訪問晉國,在拜訪了晉平公后,“景公出,之舍”。“舍”指賓館,也是具體的地方。

  最后看“之海”。《韓非子》中兩處“之海”的“海”都不是泛指,而是特指,專指齊國東邊的“少海”,又叫做“海上”的某處海域。這樣,“之海”也是到某一特定的,有一定方位的地方去。

  順便說一句,《論語·微子》中的一處“海”,有很大可能是特指:

  大師摯適齊,亞飯干適楚,三飯繚適蔡,四飯缺適秦;鼓方叔入于河,播〈兆鼓〉武入于漢,少師陽、擊磬襄入于海。

  這段文字中的齊、楚、蔡、秦、河(黃河)、漢(漢水)均為專有名詞,獨于“海”是泛指,恐怕說不過去。我想此處之“海”可能即《爾雅·釋地》所謂“楚有云夢,吳越之間有具區,齊有海隅,燕有昭余祁,鄭有圃田,周有焦護”之“海隅”,即齊濱海的廣袤荒野。因尚無確證,姑附志于此。

  可見,在《孟子》時代,“之”與其賓語的語義結構關系是,“之”必須指向某種具體的、有一定方向的地域或人物。如果其賓語所表示的某一地域過于遼闊而令“之”的指向模糊,則必須在“之”的前后加上指示方位的限定詞,如“東之大壑”、“之九萬里而南”,而不能直接說“之大壑”、“之九萬里”。

  讓我們看看“野”和“郊”。

  上古“野”有特指和泛指兩種意義。泛指的“野”,指曠野、荒野。《易經·同人》:“同人于野”。孔疏:“野是廣遠之外”。特指的“野”,指“郊”之外的“甸、稍、縣、都”。《爾雅·釋地》:“邑外謂之郊,郊外謂之牧,牧外謂之野。”“郊”則指周代王城外以一百里為半徑的廣大地域。郝懿行云:“‘距國百里為郊’,此據王畿千里而言;設百里為國,則十里為郊矣。郊有遠近,以國為差。”

  不管是“野”、“郊”的特指或泛指,處在“邑”的地位,其方向都是不明確的,因而古書中常有“四野”、“四郊”之說。不論是我們這里所列的五部古籍,還是成書時代靠前的《左傳》、《論語》以及成書時代在后的《公羊傳》、《梁傳》,均找不到“之”以“郊”、
“野”作賓語的例子。

  與“之”不同,“適”可以帶“郊”、“野”、“諸侯”等不具有一定方位性的賓語。因為《墨子》、《韓非子》中沒有用作動詞,訓“往”的“適”,《孟子》、《荀子》中也只有各兩例,加上《莊子》的11例,也不足取信。為此,我們加上時代稍早的《左傳》中的59例一道加以考察。

  在《左傳》的59例訓“往”的“適”字中,雖然“適齊”、“適鄭”、“適伊川”、“適下國”(下國指晉之舊都曲沃)、“適趙氏”、“適孟氏”等“適”帶表示具體國名、地名與人物的賓語占90%以上,但仍有“無適小國”、“盍適諸侯”、“與裨諶以適野”、“賓孟適郊”、“君子違,不適仇國”等五個例句中的“適”的賓語并不具備方位上的具體性。

  《莊子》的11例訓“往”的“適”字中,與上舉五例類似的有三例:“適莽蒼者三冫食而反,腹猶果然;適百里者宿舂糧;適千里者三月聚糧。”《孟子》中則有兩處“天子適諸侯曰巡狩”。

  以上九例(《孟子》算一例),占以上四部古籍中74例訓“往”的“適”的12%強,足以說明“適”在其賓語的方位與目的上,并不像“之”那樣具有較嚴格的規定性。

  《爾雅·釋詁上》:“如、適、之、嫁、徂、逝,往也。”《說文·辶部》:“適,之也。”郝懿行《爾雅義疏》:“適者,之也;之者,適也。亦互相訓其義,又皆為往也。”

  “之”為之韻章紐字,“適”為錫韻書紐字。

  也許有人會說,“之”、“適”可以互訓,聲紐又相近,可能是記錄同一個詞的兩個字。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1.“之”、“適”二字古聲紐雖相近,韻母卻相去甚遠。在古聲韻中,韻母相近的意義較聲紐相近為大。

  2.《說文·之部》:“之,出也。”段玉裁曰:“引申之義為往。《釋詁》曰:‘之,往’,是也。”按甲骨文“之”作■,一橫表示出發的地點,上為腳趾,表示朝某處進發,可證“之”的本義確是“出”,“之”只是在引申義上才與“適”類似。

  3.按照人類思維的規律,最開始的詞總是表達比較具體的意義,多個詞在表達意義上的細微差別后人往往不易覺察。訓詁學上有“渾言”、“析言”之別,這是就共時層面而言;從歷時發展上看,有些差別后來泯滅了,如“追”與“逐”,在甲骨文中前者的賓語只能是人而后者的賓語只能是獸,到先秦時代,這兩個詞的賓語就可以互換了。“之”與“適”在漢代時可以互訓,并不意味著在此之前沒有差別。我們這里所揭示的所謂“之”、“適”對其賓語方向、目的上的規定性有別,當是二者之間的差異之一。

  4.“之”、“適”二字在分布上沒有互補性。二者不但出現于同一書中,有的甚至出現于同一篇中。如《莊子·逍遙游》:“蜩與學鳩笑之曰:‘……奚以之九萬里而南為?’適莽蒼者,三冫食而反,腹猶果然;適百里者,宿舂糧;適千里者,三月聚糧。”《人間世》既言“將之衛”、“運石之齊”,又言“孔子適楚”。《韓非子·外儲說左上》:“曾子之妻之市,其子隨之而泣。其母曰:‘女還,顧反為女殺彘。’妻適市來……”如“之”、“適”為一詞二字,則其分布上應有互補性,應不致同時出現于上下文中。

  綜上,在《孟子》時代,“之野”在前后無任何限定(如“東之野”)的情況下,是不可能存在于那個時代的語言中的。

  至此,我們可以說,關于《孟子·盡心下》的這段文字,第一種句讀是難以說通的。

  再看第二種句讀:

  晉人有馮婦者,善搏虎,卒為善,士則之。野有眾逐虎,……

  我們先考察“為善”。

  除這一例未定外,《孟子》一書中還有11處“為善”,分別見于《梁惠王上》、《公孫丑上》、《公孫丑下》、《滕文公下》、《告子上》、《盡心上》等七卷中:“茍為善”,“強為善而已矣”,“樂取于人以為善”,“取諸人以為善,是與人為善者也,故君子莫大乎與人為善”,“王由足用為善”,“王誰與為善”,“性可以為善”,“乃若其情,則可以為善矣”,“孳孳為善者,舜之徒也”。 而“善士”這一詞組在《孟子》雖出現了七例,卻全部見于《萬章下》的第八章中:“一鄉之善斯友一鄉之善士,一國之善士斯友一國之善士,天下之善斯友天下之善士。以友天下之善士為未足,又尚論古之人。”如此,僅就“為善”、“善士”在《孟子》中出現的頻率而言,前者遠遠高于后者。

  再考察“士則之”。

  “則”作為動詞,意為效法。

  “則之”,《孟子·滕文公上》有一例,乃引自《論語·泰伯》者:“孔子曰:‘大哉堯之為君也!惟天為大,惟堯則之。”與《論語》為同一時代,較《孟子》早一百多年的《左傳》中則有“心不則德義之經為頑,口不道忠信之言為へ,狄皆則之,四奸具矣”,“文王之功,天下誦而歌舞之,可謂則之”,“匹夫為善,民猶則之,況國君乎”,“天地之經,而民實則之”。
《左傳·昭公六年》的“匹夫為善,民猶則之”與“卒為善,士則之”頗為相似,很能說明問題。

  與《孟子》同屬戰國中期的《周易系辭》中有“是故天生神物,圣人則之”、“河出圖,洛出書,圣人則之”。而比《孟子》晚了四百多年的《史記》中也有“孔子修舊起廢,論《詩》、《書》,作《春秋》,則學者至今則之”。

  “則”字用作實詞者遠較用作虛詞者為少,有以上在時間跨度如此之大的“則之”用例,尤其是《左傳·昭公六年》的那一例,足以證明“士則之”在《孟子》時代的語文中是可以存在的。

  最為關鍵的是“野有眾逐虎”一句。

  友人中有獻疑者說,《孟子》時代似無前面冠有地名的存在動詞“有”用于遞系式[即“處所(包括地名、國名)+有+名詞+謂詞性成分”結構]者。

  《孟子》時代,“處所+有+名詞”結構并不鮮見,如“庖有肥肉,廄有肥馬,民有饑色,野有餓殍”,“齊有其地矣”,“齊有其民矣”,“天下有達尊三”。

  在時代較早的《詩經》中,屬這種結構的有“野有死麇”、“野有死鹿”、“野有蔓草”;見于《莊子》的有“水有罔象,丘有莘,山有夔,野有彷徨,澤有委蛇”,不一而足。

  但“有女懷春”、“有眾逐虎”(姑以此為例證)這種形式就并不多見了。在《孟子》中我們只見到“有王者起”、“有童子以黍肉餉”、“有孺子歌”等三例。像“五百年必有王者興”、“人有雞犬放則知求之”等“有”用于遞系式,且前面有主語者,也不多見。如規定其主語必須是表處所者,如“野有眾逐虎”,從概率上說,勢必更加罕見,這是容易的。但我們也見到了數例,如《孟子》中的“郊關之內有囿方四十里”,《莊子》中的“藐姑射之山有神人居焉”、“鄭有神巫曰季咸”,《荀子》中的“梁有唐舉,相人之形狀顏色而知其吉兇妖祥”。

  有些傳統語法著作將處所詞、時間詞定為狀語,這其實是一種先入為主的做法,如此,“民有饑色,野有餓殍”句之“民”為主語,“野”為狀語,確實不太妥當。我們認為,像“人有雞犬放則知求之”、“藐姑射之山有神人居”、“五百年必有王者興”等句,“有”前的成分因其結構上有一致性,便都是主語。用這種觀點來看問題,“野有眾逐虎”這種句子之出現于《孟子》時代,實在是不成問題。

  因此,我們認定,《孟子》中的這段文字,第二種句讀是正確的。

  前文已經提及,不管是贊成第二種句讀的劉昌詩、周密、楊慎、李豫亨,還是反對第二種句讀而主張維持第一種句讀的閻若璩,都是從“文氣”上找根據。如劉昌詩說:“此恐合以‘卒為善’為一句,‘士則之’為一句,‘野有眾逐虎’為一句。蓋有搏虎之勇而能卒為善,故士以為則;及其不知止,則士以為笑也。”周密也說:“前云‘士則之’,后云‘其為士者笑之’,文義相屬。”楊慎、李豫亨之說與周密同。閻若璩則說:“古人文字序事未有無根者,惟馮婦之野,然后眾得望見馮婦。若如宋周密、楊慎斷‘士則之’為句,以與末‘其為士者笑之’相照應,而‘野’字遂屬下。野但有眾耳,何由有馮婦來?此為無根。”對此,楊樹達先生加按語道:“閻說固是,然如其說,則‘其為士者笑之’士字亦無根矣。此兩讀皆可通也。”可見,楊先生對所謂“有根”、“無根”之說是不以為然的。

  我們認為,從“文氣”上去判斷古人句讀的正確與否,具有較大局限。事實上,古文簡奧,行文往往照應欠周,有些地方要靠讀者去揣摩,此即所謂“意合”。若事事必求“有根”,則不知將伊于胡底?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列有“古人行文不嫌疏略例”和“舉此以見彼例”等項,楊樹達先生《古書疑義舉例續補》也列有“省句例”等項。試擇其要,舉例如下:

  俞樾說:

  襄二年《左傳》:“以索馬牛皆百匹。”《正義》曰:“《司馬法》:丘出馬一匹,牛三頭。”則牛當稱“頭”而亦省云“匹”者,因馬而名牛曰匹,并言之耳。經傳之文,此類多矣。《易·系辭》云:“潤之以風雨。”《論語》云:“沽酒市脯不食。”《玉藻》云:“大夫不得造車、馬。”皆從一而省文也。按:此亦古人行文不嫌疏略之證。使后人為之,必一一為之辭:曰“以索馬百匹,索牛百頭”,曰“沽酒不飲,市脯不食”,此文之所以日繁也。

  楊樹達先生說:

  《管子·立政·九敗解》云:“人君唯毋聽寢兵,則群臣賓客莫敢言兵。”上崐下二句,文義不貫。……此本當云:“人君唯毋聽寢兵,聽寢兵,則群臣賓客莫敢言兵。”¨¨¨《管子》言人君不聽寢兵,則亦已矣;若聽寢兵,則群臣賓客莫敢言兵矣。

  (《史記》之)《馮唐傳》云:”上既聞廉頗、李牧為人良,說而搏髀曰:‘嗟乎!吾獨不得廉頗、李牧時為吾將,吾豈憂匈奴哉!’”按文本當云:“吾獨不得于廉頗、李牧時,若得子廉頗、李牧時,令頗、牧為將,吾豈憂匈奴哉!”

  與以上三個例子相比,《孟子》那段話的所謂“無根”,可真是小巫見大巫了。即便第二種句讀雖沒有交待馮婦“之野”,但“野有眾逐虎”,眾人“望見馮婦”,就已經說明馮婦已在野外,何須硬要交待他到了野外?比如某甲說:“我今天早晨在校門口遇見張三了。”這就表明張三那時正在校門口。某甲絕對不必說:“張三那時也在校門口,他也遇見我了。”所以“無根”之說,本來就難以站住腳。因此,我們認為,解決語言問題,從“文氣”上探求,只能作為一種輔助手段,而決不能作為唯一手段。

  如果說在古代,前輩學者從“文氣”上判斷句讀的正確與否,我們自不必苛責的話,那么,時至今日,還僅僅從“文氣”上去探求,也就有些不可思議了。

  我們最近讀到的《談談古文句讀》就是這么一篇文章。作者認為關于《孟子》這段話的兩種標點,“都不大合理”,關于第一種句讀為什么不合理,作者沒有提出任何理由,便說趙岐、孫“兩家把對關鍵字‘則’都作虛詞,含混過去”(原文如此--作者注)。第二種句讀的不合理,則是由于“把‘野’劃歸下句,取消了馮婦到野外去這一行動,使下文的‘望見馮婦’沒有著落。馮婦沒有到野外,大伙兒怎樣‘望見’他呢?這是不合邏輯的”。顯然,這種說法是沿襲閻若璩的,只是把“此為無根”換成了“不合邏輯”,但作者卻未注明出處。引證閻說的《古書句讀釋例》和《孟子譯注》都不難見到,專談《孟子》句讀的《談談古文句讀》的作者似乎不大可能沒有參考它們中的任何一種吧?

  于是,該文作者有了第三種句讀,他們認為比前兩種要“合理些”。因為照此法標點,既可照應“其為士者笑之”,馮婦又到了野外,因此“眾”才得以“望見”他。他們是這樣標點的:

  晉人有馮婦者,善搏虎,卒為善士則。之野,有眾逐虎。……

  作者甚至沒有考察一下在《孟子》時代有無與“卒為善士則”類似的例句,就自詡比前人的句讀要“合理些”,實在是有失慎重。

  我們已經證明,“之野”在《孟子》時代是難以說通的,因此所謂第三種句讀也就靠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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