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書局:國學本“二十四史”抄襲中華本“二十四史”
二十四史為中國古代紀傳體通史,其系統完整地記錄了清代以前各朝代的歷史,共計3249卷。《清史稿》由民國初年設立的清史館編寫,按照歷代正史的體例,分紀、志、表、傳四部分共536卷,完稿時間為1927年。舊版二十四史版本較多,文字不劃分段落,沒有現代漢語所使用的標點符號,且因各種原因在文字上有錯訛疏漏。
1958年4月,文化部決定以中華書局為主要出版我國古籍的出版社,出版方針和計劃受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小組指導,中華書局為該小組的辦事機構,根據時任國家主席的毛澤東同志指示,對二十四史展開全面系統的整理。此后,中華書局組織全國近百余位文史專家集中到中華書局工作,并由中華書局提供資料、場地和住宿,支付參與古籍整理工作人員的工資。中華書局主持制定了關于新式標點、分段、校勘的方法和體例,參與整理的人員均統一依照執行。在此基礎上,中華書局組織專家對二十四史進行點校,改正錯字、填補遺字、修改注釋、加注標點、劃分段落并撰寫校勘記,至1978年整理工作全部完成。點校本二十四史由中華書局陸續出版,之后又對其進行了修訂、再版,對發現的點校失誤進行更正。中華本成書分為繁體豎排版和簡體橫排版兩種,前者自1959年開始陸續出版,后者于2000年1月出版,共計63冊,兩種版本均采用每卷正文后附校勘記的編排方式。《清史稿》為繁體版,1977年8月出版,共48冊。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字數共計55799千字。
2005年8月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2005)高民終字第422號天津市索易數據技術有限公司上訴一案時,確認中華本系對相關古籍進行整理而完成,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員的創造性勞動,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法人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2009年10月21日,中華書局委托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在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11號E世界數碼廣場漢王公司授權的銷售商北京金漢銘科技發展中心,購買四種型號的漢王電子書,均有國學本二十四史的內容,其中國學版516型號的價格為2780元。這已侵犯了中華書局對中華本二十四史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和獲得報酬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漢王公司停止制作發行含有涉案內容的電子圖書,在《中國新聞出版報》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11.2萬元及合理費用14280元。一審、二審敗訴后,又于2011年3月對國學公司提起訴訟。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國學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否構成了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實質部分。
自2004年始,中華書局即開始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品牌作品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權。案件分別在北京市的三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審理,包括高院、一中院、二中院、朝陽院、海淀院、豐臺院、東城院、西城院。
通過法院的審理,確認了中華書局對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享有法人作品著作權;確認了中華書局提出的“我用你也用、我改你也改、我錯你也錯”比對方法,在證明侵權作品構成了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作品實質部分上的證明力。
綜觀被告的抗辯理由,主要包括:
1、認為國學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國學公司組織眾多專家,歷經多年不斷修訂而成的古籍數字化產品,擁有獨立的知識產權。
2、否認中華書局綜合比對方法的證明力,國學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未落入中華書局點校本的范圍。
一、關于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權
中華書局從未對古籍本身主張過權利,中華書局主張的是經過整理后形成的古籍整理作品的權利。關于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高民終字第442號民事判決書中是這樣表述的:古籍整理包括對古籍加注標點、劃分段落、撰寫《校勘記》等。從古籍整理工作的內容來看,一方面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文史知識,了解和掌握相關古籍的歷史背景、有關歷史事件的前因后果等情況,并具備較豐富的古籍整理經驗,因此,不同的古籍整理人員對于相同的古籍文字內容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斷和選擇,形成不同的表達方式;另一方面,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在整理古籍時必須力求正確地理解古籍,因此,必須仔細推敲,盡量使整理后的古籍與古籍原文表意一致,以便于現代讀者閱讀理解。從不同的古籍整理人員的最終成果來看,雖然對于某些特定的內容可能會形成不同的表達方式,也可能會形成相同的表達方式,但其中都會包含古籍整理人員凝聚了創造性勞動的判斷和選擇,并非簡單的技巧性勞動。中華書局主張權利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系對相關古籍進行整理而完成的,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員的創造性勞動,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天津索易公司關于不同的古籍整理人員尤其是高水平的古籍整理人員對相同的古籍的點校在最終結果方面肯定一致、古籍整理不是創造性勞動、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疇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如同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那樣,古籍整理包括底本選擇、校勘體例、標點分段體例、參校范圍、異文判斷和取舍標準、校補校改尺度、表達方式等基本規范,因而古籍整理工作具有學術性、獨創性。一部優秀的古籍整理作品的完成,往往窮盡整理者畢生的心血。保護的目的是傳承。為了將中華民族悠久、燦爛的歷史文化薪火相傳,理應尊重和保護整理者的權利。中華書局希望能夠通過本案,使得全社會認識、了解古籍整理工作,從而理解和尊重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權。
二、關于中華本權屬
中華書局為證明權屬,提交了兩份證據:由中華書局出版的點校本二十四史繁體版和簡體版圖書、《清史稿》繁體版圖書,以及(2005)高民終字第442號民事判決書,證明中華本系對相關古籍進行整理而完成,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員的創造性勞動,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法人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為了證明國學本對中華本構成了實質性侵權,中華書局根據古籍整理作品自身的特點,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采用了三種方式進行比對,每種挑選十處舉例說明。一是“我用你也用”,即中華本使用的標點,國學本也使用;二是“我改你也改”,即認為古籍中脫字、錯字的地方,在中華本中進行了修正,并在校勘中做了記載,國學本也采用了相同的做法;三是“我錯你也錯”,即中華本點校存在錯誤的情況,被某些專家指出,國學本也發生同樣錯誤。綜合以上三種情況的舉例說明,可以看出雙方版本的一致性。
三、關于國學本權屬
國學公司認為自己擁有國學本的權屬,但未提交相應證據,只提出三個觀點來證明自己的權屬。
1、組織專家,歷經多年修訂而成;
2、二十四史屬于古籍,誰都可以使用;
3、國學本與中華本不同,存在差異,國學本是獨立勞動的結晶。
首先,國學公司認為自己組織眾多專家,歷經多年對“二十四史”和《清史稿》進行了全面的古籍整理工作,卻未提供任何參與古籍整理工作的專家名錄,在產品中也未見其詳。要知道中華本歷經二十余載才陸續付諸出版,并在出版說明、后記中對古籍整理的專家、體例進行了詳細的介紹。目前,作為國家項目,中華書局正在組織對中華本進行修訂,僅僅一項修訂工程即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組織眾多專家學者,并花費數年時間才能完成中華本修訂版的出版(關于中華本修訂工程,各大媒體均作了廣泛報道)。顯然,被告關于自己組織眾多專家、歷經多年對二十四史和《清史稿》進行全面整理的說法,令人產生合理懷疑,是站不住腳的。事實上,海淀法院在審理中華書局訴北京天方金碼公司、學苑音像出版社等一系列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均要求被告就此問題進行說明。具體可以參見(2007)海民初字第11898號等判決書。
其次,國學公司認為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屬于古籍,其內容誰都可以使用。事實上,中華書局自始至終從未對古籍作品“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主張過著作權。古籍作品,作為中華文明傳承的重要載體,已經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有權使用,這無需辯論。中華書局主張的是點校本的權利。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諸如點校本二十四史這樣的演繹作品,在出版(即復制、發行)時應遵循“雙重許可原則”。也就是說,既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又需要取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具體到本案,由于原作品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無需事先取得許可,因此只需取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中華書局的許可。
最后,國學公司認為國學本與中華本存在差異,據此認為國學本是一項獨立勞動的結晶。事實上,中華書局從未試圖證明國學本與中華本完全相同,因為證明這種相同性在法律上毫無必要。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表明的是: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的實質部分構成侵犯著作權。因此,中華書局僅需證明國學本構成了中華本的實質部分即可,并無義務證明國學本與中華本完全一致。
實際上,中華書局承認國學本與中華本之間存在差異,但與國學公司據此差異性得出的結論不同,中華書局認為兩方面的原因導致差異性:一是在由紙介質向電子介質,即數字化的轉換過程中,由于技術本身導致的差異;二是被告為規避對中華本的著作權保護而有意為之。而國學公司則認為,由于國學本與中華本的不同,因此足以否定中華本提出的“涉案作品與點校作品的內容完全相同”的關鍵論斷。事實上,這是斷章取義導致的錯誤理解。
另外,國學公司在比對國學本與中華本的差異時所舉的5處具體例子,是與中華書局簡體字版進行比對的。但是經與中華書局繁體字版進行核實比對,發現國學本與中華本是一致的。之所以應該使用繁體字版進行比對,原因在于繁體字版出版發行在先,且是各界公認的權威版本,而簡體字版由于各種原因,錯誤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