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書局“二十四史著作權案”上訴狀
8月31日,歷時一年多的中華書局與國學網(wǎng)之間的“二十四史”著作權案一審正式宣判。中華書局因不服判決結果,于9月1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書局“二十四史著作權案”上訴狀
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1)海民初字第12761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就其侵權行為在《中國新聞出版報》上刊登向上訴人致歉的聲明,以消除影響。
2、不服賠償上訴人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萬元的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27844元。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未支持上訴人關于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侵權行為后,侵權人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該法并未規(guī)定法人作為著作權人的情況下,侵權人可以免于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從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不判決被上訴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顯然達不到判決認定共侵權的社會效果,對于上訴人署名權被侵害的客觀事實,也沒有做到相應的司法救濟。
二、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的數(shù)額畸低,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被上訴人自稱其生產(chǎn)、銷售的涉案侵權產(chǎn)品在市場上和用戶中均享有較高的聲譽,甚至還取得了多種榮譽及贊賞,如此具有“影響力”的侵權產(chǎn)品,其非法獲利自然不菲,給上訴人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必將更大。僅在2009年5月至12月期間,案外人漢王公司即向被上訴人支付了43.9萬元的許可使用費,其中最為核心的關鍵作品就是上訴人享有著作權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
另外,從司法實踐看,上訴人此前因點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發(fā)起的維權系列訴訟,在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所取得的生效判決書中對于單個侵權電子產(chǎn)品判決賠償?shù)臄?shù)額均在10萬元以上。
原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萬元,實在難以彌補上訴人的各項損失。從本案來看,上訴人僅在各項合理支出,包括購買侵權產(chǎn)品、律師費、公證費、案件受理費上就已經(jīng)支出了32562元。
原審法院在對古籍整理作品的可版權性及侵權判定方面,做到了“法從理出”,但是在判決被上訴人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方面,特別是在賠償方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所確立的原則,沒有參照類似案件的處理結果,不足以提高侵權者的違法成本,繼而對其他類似的侵權行為產(chǎn)生司法震懾作用。
考慮到上訴人享有著作權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已成為學術界的品牌著作和海內外讀者中通行的權威范本,懇請二審法院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fā)揮知識產(chǎn)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和促進經(jīng)濟自主協(xié)調發(fā)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確立的“加大文化創(chuàng)造者權益保護,保障文化創(chuàng)造源泉充分涌流”的原則,依法改判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