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埏
在我國貨幣史上,唐代可以稱為一個“錢帛兼行時期”。在這個時期里,絹帛也“當作流通手段發生機能”,成了“貨幣商品”,和銅錢同時流通。這種狀況,用唐人的成語來說,就叫做“錢帛兼行”。
唐人用絹帛作為流通手段的現象,早已有人注意到了。遠在清初,黃宗羲就說過:“唐時,民間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1〕晚近,更有人給予系統的考察。如日本學者加藤繁,即曾征引不少史料,作過較全面的敘述〔2〕。他指出:唐時的絹帛常被用作賄賂、請托、贈遺、布施、謝禮、賞格、旅費、物價支給、物價表示、賃費、放債、蓄藏、納稅、上供、進獻、俸料、和糴、營繕、軍費、賞賜等,是當時的一種貨幣。繼之,我國學者李劍農、彭信威……也在他們各自的著作里〔3〕,敘述并肯定了絹帛的貨幣性能。我們認為:絹帛在整個唐代,一直起著貨幣的作用,確實是一種“貨幣商品”〔4〕。他們的研究已經基本上證明了這一點。
但是,研究一個歷史問題,決不能停止于現象的敘述,還必須更進一步,給那種現象以解釋。我們要問:為什么會有錢帛兼行這種事實?為什么在有銅錢流通的情況下,還要把絹帛當作貨幣來使用?為什么與錢兼行的,不是別的商品,而是絹帛?……這些問題無疑都是應該研究的;可惜在以往的有關著作里,沒有得到應得的重視,因而也沒有得到滿意的解答。如加藤繁的論文,縷縷萬余言專敘絹帛的使用,卻沒有一句話談到為什么能夠使用的原因。看起來,他還根本沒有感到問題的存在。其他人的著作里,雖間有涉及的,但又把問題看得過于簡單,未曾加以深考。如有的人說:唐人用帛是因為錢少;又有的人說:是因為錢的幣值不穩定;都不能令我們信服。因為實際的情況恰恰是,正當唐代后期錢荒嚴重、銅錢幣值很不穩定的時候,絹帛的貨幣作用卻日漸縮小。還有的人說:那是沿襲前代的傳統。這也不然,因為市場是最不尊重傳統的。例如,開元元和時,唐廷都曾下詔,令大額交易兼用匹段,可是,市場不唯不尊重傳統,連詔令也視之蔑如。由此可見,這些說法都捍格難通;問題還依然存在。
從我們的觀點看來,錢帛兼行是我國貨幣史上的一個階段——它是前一時期交換發展的結果,又是這一時期交換矛盾的集中表現;絕不是偶然的現象。它的存在和運動有其時代的條件和根據;必須深入到當時社會經濟的內部,分析生產和交換的特征,以及商品貨幣關系的狀況,才可能得出比較合理的解釋。這篇嘗試之作就是依照這樣的看法,從前人研究的終點上出〔5〕,對錢帛兼行問題試作一些初步的探索。希望得到批評和指正
一、錢帛兼行是唐以前貨幣史的一個發展
錢帛兼行有很長遠的淵源,是唐以前貨幣史的一個發展。
從唐代以前的貨幣史上,我們看到:自有銅質鑄幣以來,一直存在著兩種形式的交換——一種是以銅幣為手段的交換,又一種是以生產物為手段的交換;銅幣始終都不曾是惟一的交換媒介。下面,試簡單加以說明。
許久以前,李劍農先生即據先秦文獻指出過:春秋時期尚以實物交換為主;及入戰國以后,金屬貨幣制始漸次確立〔6〕。這一卓見,最近得到考古學上的證實。《新中國的考古收獲》說:“春秋戰國之際,還處在使用金屬貨幣的較早階段。鑄幣的廣泛流通是在封建所有制確立的戰國中期。”〔7〕不言而喻,在這以前,自然還存在著實物交換(即生產物的直接交換),因為初產生的銅幣勢不可能一下子便充斥于交換的每個角落,而把它所從出的實物交換全部排除。事實上,就是到了戰國后期,實物交換也依然可以看到。如《孟子》書中,以粟易褐、易素、易鐵、易械器、以械器易粟、織屨辟纑以易粟……〔8〕就是明證。從總的情況說來,春秋戰國時期是銅幣流通和實物交換同時并存的。到了兩漢,交換的發展使得銅幣流通更為擴大,并且定型為五銖銅錢。然而五銖錢仍不是惟一的交換媒介。呂思勉曾經指出:秦漢時期,“民間零星交易,并不甚用錢。”〔9〕我們從漢朝人的貨幣議論里還可以看到,在不用錢的交換中,有幾種生產物顯然已起著媒介的作用,那就是布帛和谷物。西漢元帝時,貢禹建議說:“宜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亡復以為幣,……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谷。”〔10〕東漢章帝時,張林建議說:“盡封錢,一取布帛為租,以通天下之用。”〔11〕這些議論無異是市場上布帛谷物驅逐銅錢的呼聲。可見布帛谷物的媒介作用,不唯存在,而且有取代銅錢的可能。漢末董卓之亂,這種可能性確乎被實現了〔12〕。三四十年之間,“錢廢谷用”〔13〕。魏黃初二年(公元年),曹丕公然明令:“罷五銖錢,使百姓以谷帛為市。”〔14〕雖然此后不久,又恢復了五銖錢的法定地位〔15〕,但布帛谷物并未因此而減少流通。相反,在兩晉南北朝時期,除太康年間外,銅錢始終都不能和布帛谷物相抗衡。如在北方,自“魏初至于太和,錢貨無所周流”;直到太和十九年(公元495年),才又重新鑄錢。可是過了二十多年以后,盡管有朝廷的法令為之后盾,新鑄的“太和五銖”仍只能“專貿于京師,不行于天下”。京西、京北、域內州鎮,尚多“未有錢處”。其能行錢的地方,又輩類各殊:利于京邑之肆者,不入徐揚之市,便于荊郅之邦者,礙于兗豫之域。黃河以北,甚至“專以單絲之縑、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為匹尺,以濟有無”〔16〕。這種情況,到北齊仍循而未改〔17〕。其在南方,東晉時猶“土習其風,錢不普用”〔18〕。后來雖經開發,經濟逐漸發展,但銅錢的流通始終未能遍及。如“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余州郡則雜以谷帛交易”。陳時,仍“兼以粟帛為貨”〔19〕。由此可見,自魏晉以來,不論北方或南方,都是布帛谷物和銅錢雜用的。(假若允許我們稱唐代為“錢帛兼行時期”的話,那么這時就可以稱為“錢谷布帛雜用時期”了。)
現在還應該進一步指出:在這個時期里,布帛谷物之間也是有變化的。變化的特征是,絹帛的貨幣作用越來越發展,谷物和布則逐漸削弱。
李劍農先生曾經斷言:“自王莽之亂以來,縑帛躋于貨幣之地位,雖至五銖錢恢復后,縑帛猶時顯其貨幣之職能。”〔20〕我們認為,絹帛在東漢時期確已隱然向著充當貨幣的方向發展,但若說那時就已“躋于貨幣之地位”,則未免過早。(按李先生所舉史實,盡屬支付作用,亦未能證成其說。)它真正成為貨幣商品的時期,應當是漢魏之際。假如要為它找一個充當貨幣的絕對年代,那么魏黃初二年(即曹丕廢五銖錢之年),才是它的紀元。然而這時和它一齊取得貨幣地位的還有谷物;并且它的作用也遜于谷物。如前引晉人孔琳之追敘這時情況所說的“錢廢谷用,四十年矣”,言谷而不言帛,可見谷的使用是尤為突出的。南北分裂以后,南方:東晉時還多用谷的紀載〔21〕;到了南朝,布帛之用才顯著地盛行起來。北方:絹帛在十六國之時已取得優勢。《晉書·石季龍載記》說:“季龍下書,令贖刑之家得以錢代財帛,無錢聽以谷麥。”這則記載說明:當時錢帛谷物雜用,而以帛最為人所重。北魏前期,“錢貨無所周流”,絹帛的貨幣職能更加發展。這由“調外帛”一事便可看出。所謂的調外帛是戶調以外又向每戶征帛一匹二丈的附加稅。征取以后,“委之州庫”,再交給隸官商人,市買以供官用〔22〕。不說自明,這份帛的征取,自然不是為了它的使用價值,而是為了把它作為高利貸資本,假商人之手以獲利。而在商人手中,又是作為“市買”的流通手段用的。由此可見,當時的官府剝削、人民納稅、商賈貿易,都可以使用絹帛。到了太和前后,使用絹帛的實例就更多了。這里不能枚舉,僅錄其一,《魏書·趙柔傳》載:
“……柔嘗在路,得人所遺金珠一貫,價值數百縑。柔呼主還之。后有人與柔鏵數百枚者,柔與子善明鬻之于市。有從柔買,索縑二十匹。有商人知其錢,與柔三十匹。善明欲取之。柔曰:‘與人交易,一言便定,豈可以利動心也。’遂與之。縉紳之流聞而敬服焉。……”
這則很有代表性的事例說明:最高貴的金珠和最平常的農具都用絹帛來表現自己的價值,并以之作為交換的手段。趙翼說:“六朝則錢帛兼用,而帛之用較多。”正是指北魏此時而言〔23〕。不過,直到北魏末年,布也同樣使用。前引《魏書·食貨志》所說:河北“專以單線之縑、疏縷之布。……以濟有無”,即是一例。此外,同書又載,孝明帝時(公元516~528年),蔣欽請將華州、河東等地對洛陽的公物運輸,由車運改為漕運,說:
“……略計華州一車,官酬絹八匹三丈九尺;別有私民雇價,布六十匹。河東一車,官酬絹五匹二丈;別有私民雇價,布五十匹。自余州郡,雖未練多少,推之遠近,應不減此。今求車取雇絹三匹,市材造船,不勞采斫。計船一艘舉十三車,車取三匹,合有三十九匹;雇作手并匠及船上雜具食直,足以成船。計一船剩絹七十八匹,布七百八十匹。又租車一乘,官格四十斛成載,私民雇價:遠者五斗布一匹,近者一石布一匹。……”
這里顯然可以看出,在當時的市場上,布的使用還是相當廣泛的,可能并不多遜于絹帛。但是到了隋代,用布的事例就絕少見于記載了。大概就在這個時候,由于受銅錢和絹帛的排擠,布卸去了它的貨幣職能,而退處于普通商品的地位。據《隋書·食貨志》載,隋開皇年間,曾幾度大力整頓幣制,更鑄新錢,“自是錢貨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銅錢的流通是擴大了。同時絹帛的使用也極普遍。如煬帝課責“天下州縣”供給骨角齒牙皮革毛羽可飾器用及堪為氅眊者,百姓不能給,只得買于豪富蓄積之家,其價騰踴,“翟雉尾一直十縑,白鷺鮮半之”。以絹計值,以絹購買;絹在市場上的流通手段職能,似乎比錢還更具優勢。
總起來看,錢帛二者已經是商品交換中無獨有偶的寵兒了。綜括以上所述可見,唐以前的貨幣發展大勢,尤其顯明的是自魏晉以來,是逐步向著錢帛兼行推移的。唐代的錢帛兼行,可以說,是一個勢所必至的結果。但是,單單歷史的原因還不足以充分說明問題,必須更從唐代的社會經濟中去尋找條件和根據。現在,就讓我們對唐代經濟狀況作一些粗略的分析吧。
二、唐代銅錢流通的分析
我們的分析從銅錢的流通開始。
從上文所引《魏書》、《隋書·食貨志》的記載可以看出,在南北朝后期,只有三吳、荊、郢、江、湘、梁、益、徐、揚、兗、豫等州郡用錢。這些州郡的地理分布,由歷史地圖上一望而知,是在長江、漢水、運河和黃河下游的沿岸,也即是在幾條商道所經的漕運地帶。這說明:銅錢的流通是在當時交換比較發展的區域。經隋而唐,銅錢流通的區域是大為擴張了,但在唐代前期,仍只局限于中原。唐穆宗朝(公元821~824年)的戶部尚書楊於陵在指陳錢荒的原因時說:“昔行之于中原,今泄之于邊裔。……大歷以前,淄青太原魏博雜鈆錢以通時用,嶺南雜以金銀丹珠象齒。今一用錢貨,故錢不足。”〔24〕可見,銅錢流通的區域,在大歷(公元766~779年)以后,才擴及邊疆。那么,是不是在中原內地就一律使用銅錢呢?也不是這樣。可以看看和楊于陵相先后的一些人的說法。
一個是陸贄。他反對兩稅征錢,在貞元十年(公元794年)上疏,其《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二條》〔25〕中有云:“……國朝著令,稽古作程:所取于人,不逾其分。租出谷、庸出絹、調雜出繒纊布麻。非此族也,不在賦法。列圣遺典,粲然可征。曷嘗有禁人鑄錢,而以錢為賦者也。今日兩稅,獨異舊章;違任土之通方,效算緡之末法。……”這是說,租庸調之所以不征錢是由于“任土之通方,”不強民以所無。——納稅的農民缺乏銅錢。
又一個是河南尹齊抗。他也反對兩稅征錢,在貞元十二年(公元796年)上疏說:“……今兩稅出于農人,農人所有,唯布帛而已;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何必取于農人哉”〔26〕這說得更明白,農民那里很少銅錢。
再一個是白居易。他在《息游惰策》〔27〕中說:“……夫賦斂之本者,量桑地以出租,計夫家以出庸。租庸者谷帛而已。今則谷帛之外,又責之以錢。錢者,桑地不生銅,私家不敢鑄,業于農者何以得之。……”
他又在《贈友》詩〔28〕中說:“私家無錢爐,平地無銅山。胡為秋夏稅,歲歲輸銅錢?吾聞國之初,有制垂不刊:傭必計丁口,租必計農桑;不求土所無,不強人所難。……”
這些議論,乍看起來未免可笑:難道要求每個農村都有一個鑄錢監,每戶農民都有一座鑄錢爐嗎?貨幣是能夠不脛而走的;農村之所以缺少銅錢,自然不是由于不鼓鑄,而是由于不流通。 唐穆宗長慶二年(公元822年),戶部侍郎張平叔建議變鹽法為官自糶賣,韓愈上《論鹽法事宜狀》〔29〕加以反對。其主要理由之一是,
“……除城郭外,有見錢糴鹽者十無二三,……”(按:《通鑒》卷二四二引作“城郭之外,少有見錢糴鹽。……”)〔30〕這說明:銅錢主要是在城市里流通,鄉村中很少。
另一個人,中書舍人韋處厚,也以同樣理由反對改變鹽法,并且舉出個別地方的具體情況為例證。他說:
“……且據山南一道明之:興元巡管,不用見錢。……。”〔30〕
關于個別地方的情況,我們還可以從《敦煌資料》〔31〕里看到。這書收入有關買賣、典租、雇傭、借貸的契約近百件;其中竟沒有一件是使有銅錢的。可見敦煌的情況和齊抗、韓愈等所說的正相符合。
應該指出,上錄唐人的議論不僅是他們當時的經濟問題的反映,而且也是唐初以來的銅錢流通狀況的概括。所謂“列圣遺典”,所謂“有制不刊”,目的雖在論證租庸調法的永恒性和合理性,但卻無意為我們指出了銅錢流通的局限性。唐代的經濟水平比以前提高了,銅錢流通也比以前擴大了,然而仍長期地存在城郭外少有見錢的現象,這就不能不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假若考慮到銅錢這種貨幣的特點,那就不僅對它之不流入農村是一個疑問,而且對它之所以局限于城市(尤其是大都市),也是需要加以說明的。
那么,銅錢的特點什么呢?
銅錢的特點,一言以蔽之,是一種賤金屬的、細小單位的貨幣。《通典》卷九載:
“大唐武德四年,廢五銖錢,鑄開元通寶錢。每十錢重一兩,計一千重六斤四兩。輕重大小,最為折衷,遠近便之。”
一錢的重量是十分之一兩,即《通鑒》和兩《唐書·食貨志》所說的“重二銖四NB067”〔32〕。但實際比過去的五銖還重。《通典》上條之下有注說:
“每兩二十四銖,則一錢重二銖半以下。古秤比今秤,三之一也,則今錢為古秤之七銖。以比〔33〕古五銖〔錢〕,則加重二銖以上。”
盡管比五銖錢加重了,但仍然是很細小的。標準的開元錢一枚不過合今天的重量四克〔34〕。以如此細小的貨幣,何以能適應當時城市交換的需要,而使“遠近便之”?又何以不能流入農村,弄得連糴鹽也很少見錢?這兩個問題實際是一事的兩面。現在請先從前者談起。
唐代城市的人口,和別的封建王朝相類,主要是兩種人構成的。一種是地主階級分子,其中又主要是他們的當權派(皇室、貴族、官僚、豪紳);另一種是城市小生產者,其中包括所謂的“巫醫樂師百工之人”。前者居于統治的地位,是城市生活的主體;后者居于從屬的地位,是城市生活的附庸。但是,對于市場的關系,恰好相反,前者很稀疏,而后者卻很緊密。以最繁華的長安為例,那里的皇室、貴族、官僚是最大的消費者,但是他們的主要生活資料,如所周知,并非取給于市場,而是通過租稅、貢獻、祿賜等方式得來的。朝廷每年迢迢遠道從各地漕轉輦運大批的粟麥布帛到長安洛陽來,按著品級地位,等差分配于統治者之間。這就解決了他們的最基本需要,而勿須一粒一縷通過市場。其他的需要也多是如此,例如皇室每年的常貢。《通典》卷六載有一個“天下諸郡每年常貢”的品目表。其中有貴重的黃金、白銀、玳瑁、象牙、犀角、綾絹……也有日常應用的貲布、纻布、席子、紙張、藥材(麝香、杜仲、枳實、五加皮之類)……還有水果如橘子、柑子……甚至于玩意兒的“棋子”等等。可謂上至甚貴,下至極細,無所不備。常貢之外又有進獻,其品目和數量更是繁夥。如天寶二年江淮租庸轉運使韋堅的一次進獻,“以新船數百艘,遍榜郡名,各陳郡中珍貨于船背,……連檣數里,……觀者山積。”〔35〕看來可能比東西兩市的商品還要多樣而新奇(當然這是最鋪張的一次,不過別人的進獻數亦非少)。貢獻之不足,又有若干官府作場,專為宮廷生產各式各樣的手工業品。如楊貴妃一人便有“織錦刺繡之工凡七百人,其雕刻镕造又數百人”〔36〕。(這表明楊貴妃的窮奢極侈,也反映了她的經濟的自然性質)……皇室取得消費品的方法,自然不止這些,但即此數端已可概見,他們的絕大部分消費和市場沒有聯系。皇室而下,一般貴族官僚的經濟也是一樣。且不說那些貪墨的盜臣,就是一些當時在封建士大夫中尚有“稱譽”的人,單憑祿俸賞賜便足以供其揮霍而有余。如“侈窮人欲”的郭子儀,“其宅在親仁里,居其里四分之一,中通永巷。家人三千,相出入者,不知其居。”〔37〕這么龐大的消費集團,該需要多么巨大的消費資料;可是,“前后賜良田、美器、名園、甲館、聲色、珍玩,堆積羨溢,不可勝紀”〔38〕,自不必再向市場去一一獵取。奢縱者如此,至于一些尚多少能以封建禮法稍稍約束自己的官僚或貴族,當然就更可以仰賴祿俸賞賜而寄生了。一個列入屬籍的貴族李襲譽,“嘗謂子孫曰:吾近京城有賜田十頃,耕之可以充食;河內有賜桑千樹,蠶之可以充衣;江東所寫之書,讀之可以求官。吾沒之后,爾曹但能勤此三事,亦何羨于人。”〔39〕番話很有代表性。其所列舉的三事是當時每個地主階級分子所能具備和必須具備的三個基本條件。這三個條件具備了,作為一個地主,就可以獲得經濟上的獨立和政治上的出路。這種經濟上的獨立性(或者說,自然性)使他們有可能和市場不發生關系或很少發生關系。(試比較諸葛亮所說的“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頃,子孫衣食,自有余饒”的話〔40〕。)
當然,像李襲譽那樣的人可謂絕無僅有。實際上,長安以及一些城市里的地主們都不會和市場絕緣——他們為了擴大自己的生活享受和財富積累,總不免要進行若干交換,甚至利用權勢,通過市場,去作更多的榨取。但是,如上所述,他們經濟中的主要部分并不仰賴于市場;市場對他們來說,不過是一種補充而已。
當時和市場聯系最緊密的,或者說,不能不依賴市場過生活的人,不是一般富有的統治階級人物,而是那些朝不保夕的城市小生產者。這種人為數很眾,充斥于城市的每個角落。從出賣手藝的各種工匠到小有生產資料的引車賣漿者流,以及茶樓酒肆的博士、酒保,沿街叫賣的巫醫、樂工,……都無不包括,總之,即唐人所謂的“一百二十行”。這些人,在小私有經濟的驅迫下,經常都得買,都得賣,否則便無法存活下去。在白居易的名作《賣炭翁》里,我們看到這種小生產者在長安市的一個生動形象。它說:
“賣炭翁,伐薪燒炭南山中。滿面塵灰煙火色,兩鬢蒼蒼十指黑。賣炭得錢何所營?身上衣裳口中食。可憐身上衣正單,心憂炭賤愿天寒……”〔41〕
賣炭翁在“愿天”,而實際是在向市場祈禱。他希望市場上的炭價能夠上漲,多賣得幾文錢,好去買不可少的生活資料——衣食。請看,他和市場的聯系何等緊密陳寅恪先生箋證這首詩,引用韓愈的《順宗實錄》。《實錄》寫道:
“……嘗有農夫以驢負柴至城賣,遇宦者稱宮市取之,才與絹數尺,又就索門戶,仍邀以驢送至內。農夫涕泣,以所得絹付之,不肯受。曰:‘須汝驢送至內。’農夫曰:‘我有父母妻子,待此然后食。今以柴與汝,不取值而歸,汝尚不肯,我有死而已。’遂毆宦者。街吏擒以聞。詔黜此宦者,而賜農夫絹十匹。……”〔42〕
這農夫說:“我有父母妻子,待此然后食。”這無異說:市場,就是我的生路在這種情況下,那宦者不按市場價格來和他交換,他不得不與之作你死我活的斗爭。請看,他和市場的聯系也是多么緊密。
當然,不會是一切城市小生產者的景況都如賣炭翁和賣柴農夫一樣,其間不免是有許多差別的。但是,就當時一般小生產者的勞動生產率水平和他們的生活需要而言,即令有些人比起來略勝一籌,至多也不過五十步之與百步而已。現在就來談談這一點。
首先可以看一看,一個小生產者一天能創造多少價值?據《新唐書·食貨志》載:唐代對于庸的規定是“不役者日為絹三尺”。《通典》也說:“諸丁匠不役者收庸。無絹之鄉,A布三尺。”注云:“NB07絹各三尺,布則三尺七寸五分。”這是說,政府在折收力役時,一人一天收三尺絹。《新唐書·百官志》在提及“和雇”時說:“雇者日為絹三尺。”這是說,政府在支出時,一人一天也支給三尺絹。收支的計值標準都一樣。《唐律疏議》卷四《以贓入罪》條云:“計庸一日為絹三尺。”同卷《平贓者》條云:“平功庸者,計一人一日為絹三尺。”卷一一《役使所監臨》條云:“其借使人功,計庸一日絹三尺。”……這些律條的規定對民間也同樣適用,也是一人一日為絹三尺。惟《唐會要》卷四○《定贓估》云“天寶六年四月八日敕:……若負欠官物,應征正贓及贖物,無財、以備官役折庸,其物雖多,止限三年,一人一日折絹四尺。”但同卷上元二年正月敕引律《名例律·平贓者》條仍云:“評功庸者計一人一日為絹三尺。”可見唐代始終有一個統一的規定:一人一日的功庸是三尺絹。這三尺絹,用經濟學的術語來說,就是一個勞動者(依《通典》,則是一個手工業工人的“丁匠”)平均一天所能創造的價值。再來看看這三尺絹的價格怎樣。讓我們取開元天寶之際,即市場最繁榮而穩定的時期的價格來計算。《通典》卷七載:“〔開元〕十三年封泰山,米斗至十三文,青齊谷斗至五文。自后天下無貴物,兩京米斗不至二十文,面三十二文,絹一匹二百一十文。”《通鑒》卷二一四載:開元二十八年,“西京東都,米斛直錢不滿二百,絹匹亦如之。”《新唐書·食貨志》載:“天寶三載,……米斗之價,錢十三;青齊間,斗才三錢;絹一匹,錢二百。”可見一匹絹大約在兩百文左右。唐制:絹以四丈為匹。以兩百文一匹計,則一尺為五文,三尺合十五文。這十五文錢也就是當時一個城市小生產者平均每天所能向社會取得的酬勞。他的一切生活需要都要靠它來滿足。
以十五文錢之微來滿足一天的生活需要,不言可知,是很拮據的。哪怕需要少得像賣炭翁那樣,只顧“身上衣裳口中食”,家庭小得像賣柴農夫那樣,只有“父母妻子”,也不能不每天出入于市場。以食為例,至少總得買米買鹽。可以算一算,一個五口之家一天要吃多少米呢?據《新唐書·食貨志》載,代宗時有人說:“少壯相均,人〔日〕食米二升,”則所需為一斗。又據上引物價紀載,開元之際的正常米價:一斗大約為十三文,則每天買米之外,僅余兩文錢。若還要買點食鹽,比方說一升吧,據《新唐書·食貨志》載:“天寶至德間,鹽每斗十錢。”那又要去一文,只余一文了。假若一個人沒有其他收入(例如家人的輔助勞動之類),那么,所得的十五文錢僅足糊口而已,衣裳、租稅……還不知從何而出。由此可見,“開元盛世”的一個小生產者仍經常瀕于饑寒的邊緣,不能不“朝求升,暮求合”地時時出入于市場;其與賣炭翁或賣柴農夫的景況確乎相去不遠。
現在,銅錢所以采取那樣細小單位的必要性可以看出來了。十分明顯,一個人的所得既如此微薄,生活又有那么些需要,而實際的買賣還可能比上述更加零碎(比如買米,總不能人人都一斗兩斗地買,事實上多不免于畸零),假若不把那一點兒所得作很細的分割,怎么能夠應付呢?銅錢的細小單位正好適應了這一點;或者反過來說,正是城市小生產者的細碎交換的矛盾規定了銅錢的細小單位的特征。
為什么銅錢的細小單位的特征,要由城市小生產者的交換來規定,而不由那些統治階級的交換來規定呢?根本的原因是,城市小生產者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而統治階級只是社會財富的耗費者。統治階級為了滿足自己的欲求,除用超經濟強制的方法(賦役租稅等)向城市小生產者橫征暴斂外,還要通過市場與之進行交換。而城市小生產者,由于生產規模的狹小,不僅購買是零碎的,其出賣產品也是零碎的。這就使得要通過市場交換以剝削他們的人,必須遷就他們,使用那細小的貨幣——銅錢。唐玄宗的一道詔書曾這樣說:
“古者作錢,……以全服用之物,以濟單貧之資。……”〔43〕
錢而能“濟單貧”,這證明了它是適應城市小生產者細碎交換的說法。統治者“作錢”怎么能“濟單貧”呢?那除非把錢無償地給予單貧之人。這當然是不可能的。事實是,統治者以貢賦勞役等方式取得銅錫鉛薪炭,鑄成銅錢,然后以之直接向城市小生產者進行交換;或以賜錢、俸料錢、公廨錢……等形式,分配給皇室、貴族、官僚,再用以換取單貧之人的生產物。當單貧之人得到銅錢的時候,他們所創造的財富也就對流到剝削階級的庫藏里去——“以全服用之物”了。從這個意義上說來,“全”、“濟”二字實在應該分別讀作“掠奪”和“詐取”。列寧說:“要知道,貨幣是社會財富的結晶,是社會勞動的結晶,貨幣是向一切勞動者征收貢物的憑據,……”〔44〕銅錢的剝削作用和這個真理完全相符。因此,隨著城市生產和交換的發展,剝削者間追求銅錢的斗爭也日益激烈:一方面是朝廷嚴刑峻法,要壟斷銅錢的鑄造發行權;另一方面是私人的盜鑄濫鑄,重禁不能止。開元二十二年,兩方面的利益代表者在朝廷上為此而展開了論爭。左監門錄事參軍劉秩對唐玄宗說:
“……夫錢之興,其來尚矣。……先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與之在君、奪之在君,貧之在君、富之在君;是以人戴君如日月,親君如父母,用此術也。……若舍之任人,則上無以御下,下無以事上。……”〔45〕后來,陸贄對唐德宗也說過類似的話。他說:鑄錢是“御財之大柄,為國之利權,守之在官,不以任下”〔46〕。這些言論赤裸裸地暴露了銅錢的階級性;同時表明:銅錢鑄造權的壟斷不僅在經濟上有重要意義,而且在政治上有鞏固統治集團的作用。
以上是我們對唐代銅錢的粗略分析。這些分析,假若和前一時期的情況對照一下,就更顯然了。前面講過,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銅錢流通的范圍曾大大縮小,甚至一度再度地長期停止了流通。那是不是由于交換完全停止了呢?不是。交換還是有的,谷帛用作交換媒介就是證明。又是不是交換水平退回到使用銅錢以前的程度了呢?也不是。不能說魏晉比春秋時期還落后。我們認為,真正的原因是城市小生產者身份的轉變。唐長孺先生指出:“東漢末年城市破壞,因之具有較高技術的城市手工業者陷于流離分散之境,農村中季節性外出作工的手工業者自然也一樣,當時各割據集團為了滿足其需要,就將他們控制起來,成為束縛于軍營或官府作場的‘百工’。除了出于百工的俘虜之外,吳國還從民間征發。……內地雖缺乏記載,自必同樣被征發。”又說:“兩晉對百工的控制和征發,仍有增無已;五胡十六國除繼承魏晉以來奴役工匠的制度外,又加以部落內部家長奴役制的發展,更是殘酷;直到孝文帝元宏時,政府對于手工業者的控制才略予放寬。……”〔47〕這些論斷確實是當時社會經濟的實況。因此,雖然他沒有談及貨幣流通,但卻為我們這里所說的問題提供了最好的說明。從我們的觀點看去,正是由于百工、伎作、匠人——一切城市小生產者落入依附關系之中(官府的和私人的),所以銅錢縮小了,甚至停止了它的流通。到了唐代,經過隋末農民戰爭的大力推動,城市小生產者所受的奴役、剝削和強制有所減輕,依附關系有所松弛,于是城市小生產得以發展,銅錢的流通隨而加強,然而仍主要是在城市里。直到中葉以后,才逐漸發生一些變化(這在后面還要談及)。對于唐代錢帛兼行中的銅錢,我們的初步看法大略如此。
三、唐代行用絹帛的原因
從自然屬性上講,布帛谷物充當貨幣均不如銅錢。這一點,古人知之甚審。《宋書·孔琳之傳》載:
“〔東晉安帝元興中,〕桓玄時議欲廢錢用谷帛。琳之議曰:……圣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既無毀敗之費,又省運置之苦;此錢所以嗣功龜貝、歷代不廢者也。谷帛為寶,本充衣食。今分以為貨,則致損甚多;又勞毀于商販之手,耗充于割截之用;此之為弊,著于自曩。……”《魏書·食貨志》云:“〔北魏孝明帝〕熙平初,尚書令任城王澄上言:……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谷則有負擔之難。錢之為用,貫鏹相屬,不假斗斛之器,不勞秤尺之平;濟世之宜,謂為深允。……”
唐代的宰相張九齡也說:
“……古者以布帛菽粟不可尺寸杪勺而均,乃為錢以通貿易。……”〔48〕
應該說,對于這些道理,市場比他們知道得更清楚。其所以長期兼用布帛等物,而不專行銅錢,自然有其不得不然的原因。
論者多謂:“魏晉南北朝之使用布帛谷物是由于戰爭、分裂割據、落后社會經濟形態的影響……”毫無疑義,這些因素及其影響是不能否認的,但難于以之通讀唐代的貨幣史。大家知道,唐代在安史之亂以前的百數十年間,階級矛盾緩和,封建秩序穩定,社會生產水平顯著提高,戰爭割據等非經濟因素的干擾都排除了,而絹帛的行用卻“比兩晉南北朝,只有過之無不及”〔49〕。這是什么緣故呢?到了唐代后期,這些因素又闖進了歷史,然而貨幣流通不惟沒有回復到魏晉南北朝的狀況,而絹帛卻反而日益遭受銅錢的排擠。這又是什么緣故呢?
我們認為:根本的原因是,盡管唐代的經濟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社會分工仍不夠發展,商品種類仍很有限;在許多場合,交換仍可以直接使用絹帛作為流通手段,而不必借助于銅錢。
現在就讓我們依據當時商品交換狀況來說明一下這個問題。先從農村談起。前引韓愈《論變鹽法事宜狀》說:“臣今通計:所在百姓,貧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見錢糴鹽者十無二三,多用雜物及米谷博易。鹽商利歸于己,無物不取;或從賒貸升斗,約以時熟填還。用此取濟,兩得利便。…… “臣以為鄉村遠處,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將鹽、家至戶到。……比來,商人或自負擔斗石,往與百姓博易;所冀平價之上,利得三錢兩錢。……”又,韋處厚關于山南興元一帶的描述,還有下面一段話:“……興元巡管,不用見錢。山谷貧人,隨土交易。布帛既少,食物隨時。市鹽者或一斤麻、或一兩絲、或臘或漆、或魚或雞。瑣細叢雜,皆因所便。……”
從這兩人的話里可以看到幾點:(1)農民的交換,雖然也同城市小生產者的交換一樣,很細碎,但卻不是那么頻繁。他們甚至買了食鹽到收獲時才“填還”。(2)買賣的機會很稀疏。農民不時遇到一二商販進入農村,既得向他購買,同時也只能向他售賣。反過來,商販為了回貨,在向農民售賣的同時,也必須買。雙方既同時同地互為買主或賣主,那么要銅錢作何用呢?假若農民向商販賣得銅錢,不旋踵又要用那銅錢向那商販購買,豈不是多此一舉嗎?從商販這一方來看,情形也完全一樣。因此,(3)“不用見錢”的意思就不難理解。在這樣的場合,只需要銅錢作為價值尺度在觀念上存在;實在不必把它當作流通手段,讓它真正地出現。
農村中常見的還有房屋、田地、牲畜,以至人身的買賣和借貸的支付。這些經濟活動多是由于賣者借者缺乏布帛菽粟等必需的生活資料、為饑寒所迫、不得不接受當地剝削者的兼并而出現的。(商販由于流動,較少參加這種剝削。)農村剝削者(當然主要是地主)的經濟也是自然性質,其所有的剝削手段也是布帛菽粟。假若農民向他賣得或借得銅錢,仍不能不用那銅錢又向他去購買。這當然也是不必要的。因此,這種買賣借貸同樣可以直截了當地使用生產物。上文曾指出:《敦煌資料》(第一輯)所輯敦煌契約文書近百件,竟無一例使用銅錢,就是這個道理。茲迻錄幾件于此。
1. 唐乾寧四年張全義賣宅舍契(斯3877):
“永寧坊巷東壁上舍內東房子壹口并屋木,……從乾寧四年丁巳歲正月二十九日,平康鄉百姓張全義為闕少糧用,遂將上件祖父舍兼屋木出賣與洪潤鄉百姓令狐信通兄弟,都斷作價值伍拾碩,內斛斗干貨各半。……”
2. 丙子年阿吳賣兒契(斯3877):
“赤心鄉百姓王再盈妻阿吳,為緣夫主早亡,男女碎小,無人救急,濟供衣食,債負深壙。今將福生兒慶德,柒歲,時丙子年正月廿五日,立契出賣與洪潤鄉百姓令狐信通,斷作時價干濕共叁拾石。當日交相分付訖,一無玄〔懸〕欠。……”
3. 甲子年氾懷通兄弟貸生絹契(伯3565):
“甲子年三月一日立契,當巷氾懷通兄弟等,家內欠少匹白,遂于李法律面上貸白生絹壹匹,長叁丈捌尺,幅闊貳尺半寸。其絹貸后,到秋還利麥粟肆石,比至來年二月末填還本絹。……”
4.辛巳年康不子借生絹契(伯633):
“辛巳年二月十三立契,慈惠鄉百姓康不子,為緣家內欠少布帛,遂于莫高鄉百姓索骨子面上,借黃生絲絹壹〔匹〕。長三丈七尺五寸。……”
其他的賣契借約率類似。在這里,使用布帛谷物就足以應付交換或支付的需要了。
但是,據前引齊抗所說“農人”“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的話看來,在農村的交換中,更多用的是絹。(按:唐人習語常“布帛”連稱,而實際所指多為帛。如上錄康不子借生絹契,上言布帛,下面借的卻是絹,即其一例。唐代文獻中,用布之例絕少見〔50〕。)唐代律令以絹計贓、平功庸的規定,自然同樣適用于鄉村,也可旁證這一點。具體使用的事例如《云仙雜記》卷四所載:
“開成中,物價至微。村落買魚肉者,俗人買以胡絹半尺。……”
從這種把絹帛“裂為匹尺,以濟有無”的現象看來,絹帛在農村里具有流通手段的作用是顯然的。
為什么絹帛會具有流通手段的作用呢?在買賣魚肉這種細碎交換的場合,為什么不使用比絹帛更易于分割的銅錢或谷物呢?這是因為:(1)絹帛是農村的生產物之一,便于取給應用;(2)它是一種使用價值,而且是一種生活必需品,當人們不用它進行交換的時候,可以直接消費它;(3)它在農村以外的市場上,有著更為發展的貨幣職能,人們握有了它,可以進行任何種交換。就前兩點而言,它和谷物相類而和銅錢不同;就后一點而言,它和谷物不同而和銅錢相類。可以說,它兼具二者之長而無二者之短,因而人們便更多地使用它。
但應指出:上面三點中的最后一點是決定性的。因為唐代的農村,雖然自然經濟仍很頑固,但比之以前,已與外界有較多的經濟聯系。在外界(主要是城市)的要求和影響下,絹帛更易于為人們所接受是很自然的事情。試再檢《敦煌資料》(第一輯)中的借約便可看到:凡舉債人不離本鄉的,多是缺甚借甚;若一離本鄉,如“入奏充使”、“往西州充使”、“往伊州充使”,則一律借的是絹。為什么這樣呢?很明顯,不惟是絹帛輕便易赍,而且是它在城市或其他鄉村中具有貨幣職能,可以作為川資之用〔51〕。
現在,我們就來看一看城市里環繞著絹帛而進行的交換。
唐代城市里的商品很不少,商業貿易很發達。從唐人對長安、洛陽、揚州、廣州、成都……的描述看來,商品種類的繁多蓋難以枚舉。但是,就大宗商品而言,在茶業大盛之前,執商品界牛耳的實惟絹帛而已。最足以說明這一點的是,盡管長安市上的商品極眾,但那里的最大的商人和最富有的官僚所主要追求囤積的卻是絹帛。例如高宗時能夠交通帝王的大賈鄒鳳熾,
“嘗謁見高宗,請市終南山中樹,估絹一匹。自云:山樹雖盡,臣絹未竭。”〔52〕
又如玄宗譽之為“天下之富”的王元寶,對玄宗自夸其富豪道:
“臣請以絹一匹,系陛下南山樹。南山樹盡,臣絹未盡。”〔53〕
又如以聚斂著稱的楊國忠,
“既居要地,中外餉遺輻湊,積絹至三千萬匹。”〔54〕
又如文宗時的鄭注,
“既籍沒其家財,得絹一百萬匹,他貨稱是。”〔55〕
如此之輩蓋可稱之為有“絹癖”。其他有絹癖者,雖未必盡如他們之豪,但為數也一定不少。不說自明,他們聚積偌大數量的絹,不惟富豪巨賈不是為了實現它的使用價值,就是貴族官僚也只能是為了向市場進行交換。這反映,在商業中心的長安,絹帛具有多么大的勢力!
絹帛之所以具有特別大的勢力,原因在于它有著特別廣闊的市場。我們知道,早在漢代,中原輸出的絲絹就已遠及塞外、西域、印度、西亞、乃至于西方的羅馬帝國。當時人曾把取道新疆、通往中亞的商道稱為“絲路”;希臘羅馬人則把中國徑稱為“賽里斯國”〔56〕,惟當時的輸出仍未很盛,所以在較遠的地方絹帛還是一種難得之物,被視若奇珍〔57〕,漢代以后,中原多故,絲絹輸出未聞有若何發展;直至南北朝后期,始顯然又漸趨活潑。到了唐代,一則由于中原生產的發展,絹的產地和產量大為增加;再則由于各族各國經濟水平的提高,交換絹帛的需要加多加切;益以唐帝國的強大為經濟交流提供了條件;于是絹帛的市場空前擴大,絹帛成了唐朝對四周各族各國進行交換的強有力的手段。其著者如唐廷與突厥、回鶻……的交易以及對他們的贈與就主要是用絹帛支付的。除此以外,私人和商賈也無不如此。如《舊唐書·趙憬傳》載:“前后使回紇者,多私赍繒絮蕃中市馬,回以窺利。”《歸崇敬傳》載:“故事:使新羅者至海東多有所求。或攜資帛而往,貿易貨物,規以為利。”《黨項羌傳》載:“〔元和間〕,部部繁富。時,遠近商賈,赍繒貨入貿羊馬。”……都是其例。同時,絹帛還波浪般地經過邊疆各族商賈之手,輾轉流通到更遠的地區。其數量之巨、規模之大竟使一些位于商道上的少數民族也充斥絹帛,并用來作為貨幣,雖然他們那里并不盛產絲絹。如南詔,樊綽《蠻書·蠻夷風俗第八》載:
“本土不用錢。凡交易繒帛、氈、金銀、瑟瑟、牛羊之屬,以繒帛冪數計之,云某物色直若干冪。”
又如高昌,直到宋初還有人看到那里在用絹。王明清《揮麈錄·前錄》卷四載:“太平興國六年五月,詔遣供奉官王延德、殿前承旨白勛使高昌。雍熙元年四月,延德等敘其行程來上云:……人白皙端正,惟工巧,善治金銀銅鐵為器及攻玉。善馬直絹一匹,其駑馬充食者才直一丈。……”把這種現象和前引《敦煌資料》“往西州充使”、“往伊州充使”而借絹的借約聯系起來,就可看到那里一貫在流通著絹帛。這些地區的絹帛無疑主要是從中原隴蜀流去的。以上所述,自然只是一些片斷的反映,但即此已可概見,絹帛的市場是多么廣闊。由是不難理解:為什么絹帛成了最能吸引商人資本的磁石,使得無數的唐商、胡商、蕃商……趨之若鶩地到長安洛陽以及其他城市里去獵取它。
現在要從另外一面來看一看,作為一種商品,它是怎樣走到市場上來的。就唐代的社會結構看去,它的來路大略有三:一是皇室、貴族、官僚、地主拋出的剩余消費品;二是農民的部分剩余生產品;三是城市絲織手工業者的生產品。在這三條來路中,當然以第一條為最巨,第二條次之,第三條又次之。這是因為剝削階級占有絕大部分的社會財富,農民階級占有直接生產者的絕大多數,而城市小手工業者為數最少的緣故。然而正是第一、第二條路上來的絹,當其進入交換過程之前,卻并不曾是商品。不言而知,皇室、貴族、官僚、地主的絹是通過庸調、貢獻、祿賜、地租、賂遺……得來的。如李襲譽的絹是靠了那“賜桑千樹”;楊國忠的三千萬匹是靠了“中外餉遺”……其間并沒有什么市場關系。農民的絹是自己生產的;從在永業田上栽桑,到從家內織機上斷下匹帛,全部生產過程也都和市場無關。(自然不是絲毫沒有,比方置備織機就可能要通過市場。但除此極少的交換外,一般都是自給自足的生產。)只有城市小手工業者,不能不和市場相聯系。他們必須購買原料、生活資料……才能進行絹的生產。
從這三條路上來的絹,當其進入交換過程時,又依其來路的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方式。農民用他的絹直接向商販交換鹽鐵之類的必需品;城市小手工業者用他的絹去換取銅錢;這在前邊已經述及了。這里要說的是,那些為數最巨的、剝削階級的絹怎樣進入市場。假若只從交換的性質上看,那么他們的交換實際和農民的無殊:第一,他們不需要換取銅錢去購買原料和生活資料;第二,他們賣絹的目的是為了換取直接滿足自己需要的商品。因此,只要商人愿意接受他們的絹,他們當然用不著先換成銅錢,然后才去購買。而商人呢,如上所述,正在四處獵取絹帛。假若他們交易的對方用絹帛作為手段來購買他們的商品,那正好是投其所好,他們當然也是樂于接受的。這種交易,實際上仍是雙方同時互為買主和賣主,不惟不需要“面目濫惡”的銅錢為之媒介,即令是光彩奪目的金銀也無法側身于其間。
當然,不可能每個商人都是絹商,也不可能每個絹商手中的商品盡能適應一切買者的需要。但是,既然社會的最大購買力表現為絹帛,而絹帛又有著最廣闊的銷路,那么,其他商人雖不從事絹帛貿易,也勢必要借助絹帛來進行貿易。因為,一方面他們為了出售商品,得適應買者,接受其絹帛;另一方面,得到絹帛之后,可以旋即轉貿給絹商,又并無壅滯之患。這于他們無不利,他們何必拒用絹帛呢?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商人實際等于絹商的代理人;而絹帛在他們手中,也就由一般的交換手段變成了流通手段。這種交換方式擴張開去,一切人都可以使用絹帛,市場上便“錢帛兼行”了。
這里還存在一個問題,就是,絹帛在作為流通手段而流通的時候,能不能執行價值尺度的職能?依據我們所看到的實例,這有兩種情況:一是借助于銅錢;一是獨立來表現。前者是,絹帛以其銅錢價格和其他商品的銅錢價格相比,經過折合,然后支付。如《唐國史補》卷上載:
“澠池道中,有車載瓦甕塞于隘路。屬天寒,冰雪峻滑,進退不得。日向暮,官私客旅群隊,鈴鐸數千,羅擁在后,無可奈何。有客劉頗者揚鞭而至,問曰:‘車中甕直幾錢?’答曰:‘七八千。’頗遂開囊取縑立償之;命童仆登車,斷其結絡,悉推甕于崖下。須叟,車輕得進,群噪而前。”
這個故事表明:用錢或絹,完全無別;至于價值尺度則是銅錢。
但據另一些例子看來,絹帛也可以徑行表示物價〔58〕。因之,有的物價記錄,時而以錢,時而以絹。如《新唐書·食貨志》載:
“貞觀初,……絹一匹易米一斗;至四年,米斗四五錢。”
《舊唐書·郭無振傳》載:
“〔武后時,〕甘州刺史李漢通開置屯田,盡其水陸之利。舊涼州粟斛售至數千,及漢通收率之后,數年豐稔,乃至一匹絹、粟數十斛。”
同是谷物價格,前一則以絹表其貴,以錢表其賤;后一則反是。這說明,谷物有兩個價格:銅錢價格和絹帛價格。絹帛是有著一定的價值尺度職能的。
絹帛之所以能具有一定的價值尺度職能有其必然的理由:第一,既然在許多場合徑用絹帛來進行交換,那么許多商品的價值自然會表現為絹帛價格;第二,絹帛是農村家庭手工業和城市手工業所普遍生產的東西〔59〕,人們一般都知道一匹絹含有多少勞動,因此,在銅錢流通有局限的情況下,它適宜于體現社會勞動(因此,唐朝律令“平功庸”,一以絹為準而不用錢;“平贓”雖計以錢,而最后還得折成絹〔60〕);第三,封建朝廷為了征收絹帛,很久以來就規定了匹絹的長度、寬度、重量、質量〔61〕,絹帛有一個全國性的統一標準。……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絹帛是市場最廣、流通量最大的商品這個條件。馬克思說:“等價形態是社會地附著在特種商品的自然形態上,這特種商品因此成了貨幣商品,或當作貨幣來發生機能。”〔62〕這所說的“特種商品”,依據馬克思在別處所作的規定是,“具有最普遍的使用價值的商品”,“財富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63〕“可以讓渡的財產的主要要素”〔64〕。恩格斯也說過:貨幣是“從一般的平常商品中,選出一種貴重的商品”來充當的〔65〕。從經濟史上看,絹帛在北魏時期,已日益顯著地具備這一切條件,是一種既平常而又貴重的“特種商品”了,它“因此成了貨幣商品,或當作貨幣來發生機能”。在唐代,這些條件依然存在并有所發展,所以它仍能保持貨幣商品的資格,和銅錢一齊流通。
但是,應該注意到,絹帛和銅錢畢竟不同。銅錢雖然微賤,但它是一種脫離價值實體的金屬鑄幣,貨幣形態更為完整。至于絹帛,它在市場上,基本上是一種“一般商品”。盡管總的看去,它和銅錢終日交織地、不停地一塊兒流通,但就一匹絹而言,它只是在它的商品流通過程中暫時一盡貨幣的職能。它不可能穿上貨幣服裝,長期流通不止。(假若它不迅速退出流通,那就要喪失或減少使用價值。)因此,它作為貨幣只能適應于簡單的商品貨幣關系。從貨幣形態的發展說來,它是比銅錢遠為落后的。
四、余論
上面,我們粗略地分析了錢帛兼行的原因。現在還要說一說幾個有關錢帛兼行的問題。
第一是錢帛的運動和變化問題。在唐代三百年中,雖說錢帛始終都相兼而行,但其間不是沒有運動和變化的。顯著的變動是,自唐代中葉以后,銅錢的流通日漸擴大,絹帛日益受到排擠。這個現象,李劍農先生在他的《魏晉南北朝隋唐經濟史稿》中已先言及。他引據開元九年、開元二十二年和元和六年的三道制敕〔66〕指出:“一、市肆交易,商人不愿收受絹帛,即絹帛之勢力,日趨衰落;二、錢之需要日增,常呈錢荒之象,故政府屢以制敕救濟之;三、由上述二種事實,間接即可窺見商業向上之趨勢。”所說完全正確。但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變化,李先生純以錢帛自然屬性的不同解釋之〔67〕,則似有未諦。我們認為,基本的原因是唐初以來生產的發展使得社會分工有所擴大,商品種類有所增加,市場交換向前推進了一步。最突出而具代表性的是茶葉產量的增多及其市場的開拓。這一異軍突起的大宗商品,大約自唐代中葉起,便把商人資本大量地從絹帛方面逐步吸引到自己方面來。唐德宗(公元780—80年)時人封演說:開元后,北方飲茶已成風俗。“自鄒、魯、滄、棣,至京邑城市,多開店鋪,煎茶賣之。不問道俗,投錢取飲。其茶自江淮而來,舟車相繼,所在山積,色額甚多。……始自中地,流于塞外。往年回鶻入朝,大驅名馬,市茶而歸,亦足怪焉。”〔68〕這段記載說明:茶葉的國內市場已經普遍存在,國外市場已經開始發展(回鶻市茶尚引以為怪,足見才是開始),商人資本已經頗多向茶業轉移。(茶業這以后的發展可以從唐朝茶稅的逐步增加上見之。詳見《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此不備述。)加上其他商品交換的增加,商人資本便不能專注于絹帛。于是,絹帛雖仍屬大宗,但已不復是無限止的、隨處可以遇到商人收購的商品,因之它的貨幣機能便不能不受到阻滯、削弱,終至于喪失。與此同時,銅錢的流通則相應地擴大了。因為,在絹帛日漸卸去貨幣職能而新的貨幣(即白銀)又未能迅即引入流通的條件下,市場交換自然只能更多地使用銅錢,從而商人資本和一切剝削者對銅錢表現出越來越大的貪婪。元和六年制特別提到:“茶商等公私便換見錢,并須禁斷。”〔69〕《舊唐書·食貨志》載:“時,京師閭里區肆所積多方鎮錢。王鍔、韓弘、李惟簡,少者不下五十萬貫。”由此可見當時“高貲大賈”競逐銅錢的一斑。(試把這種現象和鄒鳳熾、王元寶、楊國忠之流大批囤積絹帛的事實作一對比)
另一方面,由于農業生產率的進一步提高,經濟作物栽培的推廣,農村家庭手工業的生產及其交換需要也發展了。以茶一項而言,據陸羽《茶經》,當時產茶之州即多至四十有余,幾遍及江漢流域和東南、西南地區。像茶這樣的經濟作物,無疑主要是為市場而生產,至于自給乃其余事。這就使得農村中的交換發生了變化,市場關系稍稍有所擴張。集中反映這一點的是,所謂的“草市”、“虛市”等農村定期集市,自唐代中葉以后,顯著地發達起來了〔70〕。同時,在生產關系上,誠如唐長孺先生所說:“唐代中葉以后,由于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的解體,農村中發生了一些變化,出現了接近于租佃關系的大量的佃農與部分的短工。”〔71〕這些人,尤其是短工,和城市小生產者相類,不能不依賴市場為生,因而不能不需要銅錢那樣的貨幣〔72〕。這樣,銅錢就漸漸滲入了農村。
但是,銅錢滲入農村的過程是進行得頗為緩慢的。直到長慶年間(公元8~8年),韓愈、白居易等人還指陳,當時的農村缺乏銅錢。元和十四年(公元89年),李翱上言,請“改稅法,不督錢而納布帛”〔73〕。長慶元年,楊於陵果然這樣辦了〔74〕。這說明:銅錢在農村尚未取得對絹帛的優勢。城市的情形則與此不同。銅錢的優勢,這時是絕對地確立了,然而要把絹帛從貨幣流通中完全排除,也還要經歷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大體說來,錢帛兼行是與唐朝相始終的。因此,盡管唐代后期有許多變化,整個唐代仍屬于錢帛兼行時期。
其次一個問題是唐代是否流通金銀貨幣的問題。
關于這個問題,過去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見解。一種是否定的,如顧炎武之說;他說:“唐宋以前,上下通行之貨,一皆以錢而已,未嘗用銀。”〔75〕另一種是肯定的,如加藤繁之說,見所著《唐宋時代金銀之研究》。我們的觀點是贊同前者而不取后者。因為(1)依照本文以上的論述,金銀在唐時不可能充當貨幣;(2)加藤引錄的資料雖多,但細審那些資料,看不到唐代的金銀具備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職能。而不具備這兩種職能的,不能叫做貨幣〔76〕。(3)唐代有許多記載,否定金銀為貨幣。如《唐律疏議》卷二六《私鑄錢》條說:“諸私鑄錢者流三千里。……疏議曰:……若私鑄金銀等錢不通時用者,不坐。”又如元和年間錢荒最甚之時,唐憲宗下詔封閉銀礦;令開采銀礦的轉而開采銅礦。詔書說:“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礦,銅者可資于鼓鑄,銀者無益于生人。”〔77〕……這類資料有力地說明了金銀在唐代時不是貨幣。
但是,有一個地區似乎是例外,那就是嶺南。顧炎武又說:
“然考之《通典》謂:‘梁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余州郡則雜以谷帛交易。交廣之域則全以金銀為貨。’而韓愈奏狀言:‘五嶺買賣一以銀。’元稹奏狀言:‘自嶺以南,以金銀為貨幣。’……”
在自注中,他又引張籍詩“海國戰騎象、蠻州市用銀”之句,以證嶺南用銀。(按:唐人講到嶺南用金銀的尚不止此。如楊于陵說:“大歷以前,……嶺南雜以金、銀、丹砂、象齒,今一用泉貨,……”〔78〕即其一例。)
那么,能不能據此認為:唐朝已開啟使用金銀的序幕了呢?不能。應該指出,顧炎武的這條札記有可議者三:(1)《通典》在顧氏上引一段后接著寫道:陳時,“其嶺南諸州多以鹽米交易,俱不用錢。”(《隋書·食貨志》同)。上引楊於陵說,大歷以后才用泉貨。可見自梁陳以至大歷,嶺南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現象:一方面用金銀;一方面連銅錢都不用,只用鹽米。(2)韓愈“五嶺買賣一以銀”一語,見《昌黎先生集》卷三七《錢重物輕狀》。細讀全文,可知那不是對嶺南情況的描述,而是他的一個建議。意思是說,最好讓嶺南完全用銀交易,使銅錢流回內郡,解決錢荒。(3)據楊於陵所說,則丹砂象齒也同是貨幣,不獨金銀。可見金銀和丹砂象齒只是幾種較常流通的商品;等價形態是否排他地、固定地附著于金或銀上面還很難說。
這樣看來,嶺南地區的一般交換水平比中原還低,只是廣州等少數沿海城市流通金銀。這是中外商道上屢見不鮮的現象,毫不足異。如北周時,河西即曾一度使用“西域金銀之錢”〔79〕,但當時既未擴及中原,以后復寂然無聞。直至清末,在邊疆地區還可看到:商道上很繁華,商道兩側十數里外便很懸殊(如云南迤西的商道便是)。因此,盡管嶺南的部分城市里有流通金銀的記載,但不足以斷定唐代已進入使用貴金屬貨幣的階段。
最后一個問題是,怎樣估計唐代商品經濟的水平?
唐代的商業貿易很盛,尤其是長安洛陽的繁華景象,過去和現在的許多歷史著作都有詳盡的描述。可是我們卻把當時的交換發展水平估計得這樣低:不惟未曾達到使用白銀的程度,連銅錢的流通也尚待普及。這和商業貿易的發達是不是相抵牾呢?我們認為:并不抵牾。馬克思說過:在古時,“諸極對于流通過程還是獨立的,流通過程對于諸極也是獨立的。生產物在這里,由商業而變成商品了。是商業在這里發展了生產物的商品形態;不是所生產的商品的運動形成商業。”(這諸極就是“互相交換的生產者自己”。)又說:“商人資本的獨立發展,與社會一般經濟的發展,是成反比例的。〔80〕這是一條普遍的真理,對我國整個封建主義時期都是適用的,唐代自然也非例外。試想,唐朝是那么大的一個帝國,只要它的每一農戶拿出一匹絹來交換,那長安城中各占兩坊之地的東西市就可以邸店皆滿、堆積如山的;只要每周來幾個行商、周遭諸國各來一起商隊,那長安城里就可以車馬闐溢、轂擊肩摩的。馬克思又說:“生產越是〔不〕發展,貨幣財產就越是集中在商人手中,或表現為商人財產的特別形態。”〔81〕在唐代,富商巨賈所在多有,他們握有大量的絹帛或銅錢。這和當時生產的不發展狀態是并不抵牾的。
毛主席在《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一文中深刻地指出:在我國的封建時代,“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主要地位。……那時雖有交換的發展,但是在整個經濟中不起決定的作用”。從我們的初步研究結果看來,這一真理就像太陽一樣的明白。唐代錢帛兼行的問題實質就在這里。
注釋:
〔1〕見《明夷待訪錄·財計一》。
〔2〕見《唐宋時代金銀之研究》第2章第6節《絹帛與金銀的比較》。
〔3〕參看李劍農著《魏晉南北朝隋唐經濟史稿》第十章第一節;彭信威著《中國貨幣史》第四章第一節。
〔4〕貨幣商品和鑄幣有別:前者具有二重的使用價值,即“特殊的使用價值”和“形式上的使用價值’;后者則是與價值實體分離的(參看《資本論》第一卷第76頁和第122頁,人民出版社956年版)。恩格斯在說到手工業與農業的分離時說:“……貴金屬開始成為占優勢的和普遍的貨幣商品,但是還不鑄造貨幣,只是簡單地就重量交換罷了。”(見《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57頁,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可見二者的區別。
〔5〕為此,這里不復述前人的研究。望讀者在惠予本文以指正的同時,參閱加藤等人的著作。
〔6〕《先秦兩漢經濟史稿》74頁,三聯書店1957年版。
〔7〕科學出版社1961年版,67頁。
〔8〕《孟子·滕文公》。
〔9〕《兩晉南北朝史》下冊1029頁,開明書店1948年版。
〔10〕《漢書·貢禹傳》。
〔11〕《后漢書·朱暉傳》。《晉書·食貨志》引作“宜令悉以布帛為租,市買皆用之,封錢勿出”。
〔12〕按:王莽改制之時,幣制混亂,市場已曾一度使用谷帛代錢。
〔13〕《宋書·孔琳之傳》說:至魏明帝太和元年之時,“錢廢谷用,三十年矣。”《南史·孔琳之傳》則說:“四十年矣。”
〔14〕《晉書·食貨志》語。《三國志·魏志·明帝紀》但說:“以谷貴,罷五銖錢。”
〔15〕事在魏明帝太和元年(公元227年),見《三國志·魏志·明帝紀》。
〔16〕以上均見《魏書·食貨志》。
〔7〕《隋書·食貨志》說:“錢皆不行,交貿者以絹布。”
〔18〕《宋書·何尚之傳》載沈演之語。
〔19〕《隋書·食貨志》。
〔20〕《先秦兩漢經濟史稿》192-193頁。
〔21〕東晉用谷事實,呂思勉《兩晉南北朝史》已指出,見該書下冊1113-1114頁。
〔22〕關于調外帛的使用方式,有不同解釋。這里從呂思勉:《兩晉南北朝史》之說。
〔23〕《陔余叢考》卷三○《銀》。觀其所引例證,多屬魏事,故知所謂“六朝”實指北魏。〔24〕《新唐書·食貨志》。
〔25〕《陸宣公集》卷二二;《通鑒》系此疏于貞元十年。
〔26〕《新唐書·食貨志》。前引黃宗羲“唐時,民間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之語,本此。
〔27〕《白氏長慶集》卷六三。
〔28〕《白氏長慶集》卷二。
〔29〕《昌黎先生集》卷四○。
〔30〕《唐會要》卷五九《度支使》。
〔31〕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資料室編,中華書局1961年版。
〔32〕《通鑒》卷一八九武德四年秋七月丁卯,“NB067”作“參”,胡注謂當作“NB067”。按:百衲本《舊唐書·食貨志》正作“NB067”。
〔33〕“比”原作“上”,誤,以意改。
〔34〕參看彭著《中國貨幣史》180頁。
〔35〕《通鑒》卷二一五。
〔36〕《舊唐書·楊貴妃傳》。
〔37〕〔38〕《舊唐書·郭子儀傳》。
〔39〕《舊唐書·李襲譽傳》。
〔40〕《三國志·諸葛亮傳》。
〔41〕《白氏長慶集》卷四。
〔42〕《元白詩箋證稿》,252頁,古典文學出版社1958年版。
〔43〕《通典》卷六載開元二十一年制。又《舊唐書·食貨志》所載天寶十一載二月出官錢換惡錢敕亦云:“庶單貧無患,商旅必通。”
〔44〕《列寧全集》第二十九卷,第321頁。
〔45〕《舊唐書·食貨志》。
〔46〕《陸宣公集》卷二二“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二條”。
〔47〕《魏晉南北朝史論叢·續編》所收《魏晉至唐官府作場及官府工程的工匠》一文,三聯書店1959年版,29~92頁。
〔48〕《新唐書·食貨志》。
〔49〕此彭信威先生語,見所著《中國貨幣史》201頁。
〔50〕陳寅恪先生說:“唐代實際交易,往往使用絲織品。”(見《元白詩箋證稿》5頁。只舉絲織品而不及麻織品,極有分寸。
〔51〕用絹帛作川資的事例,唐代前后期均有之;加藤論文中有輯錄,可以參看。
〔52〕〔53〕《太平廣記》卷四九五《鄒鳳熾》。
〔54〕《通鑒》卷二一六。
〔55〕《舊唐書》卷一六九本傳。
〔56〕“賽里斯國”(ere)意即“絲絹之國”,語出蒲林尼(Pliny):《博物志》(Natural History)。可參看陳竺同:《兩漢和西域等地的經濟文化關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2—7頁;齊思和《中國和拜占廷帝國的關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18—21頁。
〔57〕齊思和先生據湯姆生(Thompson):《中國古代經濟史》(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the Middle Ages)指出:當時蠶絲運至歐洲已經和黃金等價;凱撒穿著綢袍,還被人指為過分豪華。見《中國和拜占廷帝國的關系》18頁。
〔58〕參看加藤論文。
〔59〕岑仲勉:《隋唐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年版,549—550頁)指出:據《唐六典》卷二,開元時產絹之州多至八十有七,但多偏于河南河北。更據天寶初韋堅所陳,則淮南浙西等地亦以產絲織著稱。
〔60〕《唐律疏議》卷四《平贓者》條云:“諸平贓者皆據犯處當時物價及上絹估。疏議曰:‘……依令,每月旬別三等估其贓,平所犯旬估,定罪取所犯旬上絹之價。假有人蒲州盜鹽,州事發,鹽已費用,依令懸平。即取蒲州中估之鹽,準蒲州上絹之價,于州斷決之類。……’”
〔61〕參看王國維《釋幣》,見《海寧王靜安先生遺書》冊26。
〔62〕《資本論》第一卷,第50頁。
〔6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第39頁,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64〕《資本論》第一卷,第75頁。
〔65〕《反杜林論》第324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66〕〔69〕這三道制敕是,(1)開元九年(公元721年)制:“綾羅絹布雜貨等,交易皆合通用。如聞市肆必須現錢,深非道理。自今以后,與錢貨兼用。違者準法罪之。”(《全唐文》卷二五);(2)開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敕:“貨物兼通,將以利用。而布帛為本,錢刀是末;賤本貴末,為弊則深,法教之間,宜有變革。自今已后,所有莊宅以馬交易,并先用絹布綾羅絲綿等;其余市價至一千以上,亦令錢物兼用。違者科罪。”(3)元和六年(公元811年)制:“公私交易十貫錢已上,即須兼用匹段。委度支鹽鐵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數條流聞奏。茶商等公私便換見錢,并須禁斷。”(均見《唐會要》卷八九《泉貨》)。按:類此詔敕尚有開元二十年、貞元十二年的兩道,內容略同,今不具錄。
〔67〕《魏晉南北朝隋唐經濟史稿》217頁云:“……以絹帛與銅錢相較,其使用價值,雖不下于銅,若用為償付物價,則不如銅錢之方便,用為資財儲藏,亦不如銅錢之安穩(布帛久藏有損壞、變質之虞)。以此,實際商人之授受間,銅錢勢力恒在絹帛之上。”按:錢帛自然屬性的不同,自古而然,且古人早已知之,不待此時始顯現;又據前所述,銅錢勢力亦不恒在絹帛之上。
〔68〕《封氏聞見記》卷六《飲茶篇》。
〔70〕參看加藤繁:《關于唐宋的草市》、《唐宋時代的草市及其發展》。均見《中國經濟史考證》,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中譯本。(1962)
〔71〕《魏晉南北朝史論叢·續編》87頁。
〔72〕《通鑒》卷二一二載(兩《唐書·食貨志》及《唐會要》卷八五《逃戶》略同):開遠九年,宇文融檢括逃戶,“凡得戶八十余萬,田亦稱是。”(約為開元二十年總戶數的十分之一強)“融獻策:……逃戶自占者給復五年,每丁稅錢千五百。”《舊唐書·食貨志》謂:“得錢數百萬貫。”這一事,一方面可見聚斂之酷;一方面反映逃戶可以榨取的是銅錢。
〔73〕見《通鑒》卷二四一。
〔74〕見《通鑒》卷二四二及《新唐書·食貨志》。
〔75〕《日知錄》卷一一《銀》。
〔76〕馬克思說:“……一種商品變成貨幣,首先是作為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統一,換句話說,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統一是貨幣。”(《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第1133頁。)
〔77〕《舊唐書·食貨志》。
〔78〕《新唐書·食貨志》。
〔79〕《隋書·食貨志》載:北周武帝保定年間(公元56~565年),“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而官不禁”。夏鼐先生據近年從新疆、青海、西安、洛陽等地隋唐古墓中發現的金銀幣考釋說:“北周時在河西諸郡所流通的‘西域金銀之錢’,大概是東羅馬的金幣和波斯薩珊朝的銀幣。……當然,其中可能也有西域他國的金銀幣。當時西域許多商胡前來河西諸郡交市,西域金銀也流入了該地;……”(見《考古學報》1959年第3期《咸陽底張灣隋唐出土的東羅馬金幣》一文。)
〔80〕《資本論》第三卷,第405頁。
〔81〕《資本論》第三卷,第403頁。中譯本無“不”字,誤。莫斯科外文出版局1959年版英譯本作:“The less developed the production, the more wealth in money is concentrated in the hand of merchants……”今從英譯本補入。
1963年10月改作
原載《歷史研究》1964年第1期
附:郭沫若同志關于《資本論》一處譯文的信
《歷史研究》1964年第一期,載李埏同志《略論唐代的“錢帛兼行”》一文,在其末尾處引用了馬克思《資本論》中的一句話:“生產越是不發展,貨幣財產就越是集中在商人手中,或表現為商人財產的特別形態。”李同志標注云:“《資本論》第三卷,403頁。中譯本無‘不’字,誤。莫斯科外文出版局1959年英譯本頁321作‘The less developed the production, the more wealth in money is concentrated in the hands of merchants,……’今從英譯本補入。”我查了一下德文原本,證明李同志的見解是對的,中譯本確是錯了。德文原文如下:
“Je unentwickelter die Produktion,um so mehr wird sich daher das Geldvermōgen Konzentrierer in den Handen der Kauleute,oder als spezifische Form der Kautletue, Kaufmannsvermōgen erscheinen。”(Ⅲ,358.)(“生產愈不發達,因而貨幣財產便愈集中于商人手中,或者表現為商人財產的特種形態。”)“不發達”在德文只是unentwicketl一個詞,中譯本確是漏了一個“不”字。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這個字是很重要的。漏了一個字,會致“差之毫厘,而謬以千里”。建議:中譯本出版處重視這個字,加以改正。
郭沫若 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九日
發布日期:2008-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