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79年寫的《漢代農業(yè)生產漫談》一文,由于篇幅所限,有些地方未能多作論析。本文擬就有關漢代農業(yè)生產的幾個數(shù)字的估計作一些具體說明,作為上篇文章的一個補充。由于史料有闕,詮釋多歧,這里所估計的是否大體符合漢代歷史實際,謹提出來供討論。
所要討論的幾個數(shù)字是:
(1)漢代一個農業(yè)勞動力的墾田畝數(shù);
(2)漢代糧食單位面積產量;
(3)漢代農業(yè)人口平均口糧數(shù);
(4)這些數(shù)字所反映的漢代農業(yè)勞動生產率和農業(yè)所能提供的剩余產品數(shù)量及其分配狀況。
封建時代的農業(yè)主要是個體小生產農業(yè),而最能反映個體小生產農業(yè)特點的是小自耕農經濟。所以我們就以小自耕農的生產水平和生活水平作為主要討論對象。
最完整地從數(shù)量上講到當時小自耕農的生產和生活水平的,是《漢書·食貨志》所載的據(jù)說是戰(zhàn)國時李悝的一段話有些同志認為這段話反映的是漢代的情況(陳直先生即主此說,見《兩漢經濟史料論叢》,第277—278頁),這是有道理的。但其中提到十一而稅,卻不是漢代情況。不過,戰(zhàn)國農業(yè)生產與漢代頗多相似之處,與其他材料參看,《漢書·食貨志》的這段話應當說也反映了西漢的情況。準此,我們在下邊的討論中也參用了一些戰(zhàn)國和秦的史料:
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歲收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
下面,我們就結合其他史料來分析一下這段話所提供的一些數(shù)字,看看它們是否大體符合漢代一般小自耕農的生產和生活的實際情況。
一、一夫挾五口
戰(zhàn)國中期,一戶農民大約平均是八口左右《孟子·梁惠王上》又《盡心上》。,這是小農經濟初起時的現(xiàn)象。隨著農業(yè)生產和小農經濟的發(fā)展,再加上政府法令的作用(如商鞅變法令民有二男不分異者倍其賦),農民的家庭人口有逐步減少的趨勢。到了漢代,一般是一家五口。《漢書·食貨志》載晁錯在文帝時言:“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漢書·地理志》《后漢書·郡國志》等所載西漢末到東漢時的十一二個戶口數(shù)字,平均每戶在五口上下。則漢代一家五口,可以認為是通常現(xiàn)象。
一家五口,一般是兩個勞動力。所謂“一夫”,當時常指一個小經濟單位,即一家。“一夫”就是戶主、家長的代稱。《周禮·小司徒》:“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晁錯也說:“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都可說明漢代五口之家一般是兩個勞動力。
二、治田百畝
《漢書·食貨志》這段話說的是小畝,即100步為一畝,原是戰(zhàn)國時山東諸國的畝制銀雀山漢墓《孫子兵法》殘簡《吳問》載晉末六卿統(tǒng)治區(qū)畝制不一,范、中行氏以160步為畝,韓、魏以200步為畝,趙以240步為畝。這種畝制改革的演變情況不明。此處暫不涉及。。秦則行240步為一畝的大畝。漢初二者并行,故山東諸國地行小畝(楚地可能在外,說見后),故秦地行大畝,到漢武帝后期全國才統(tǒng)一行大畝《鹽鐵論·未通》。戰(zhàn)國、秦漢六尺為步。漢尺約合今23.2厘米。則漢代一大畝為(6×0.232)2×240=465.0393平方米。今一市畝則為666.67平方米。折算起來,漢代
1大畝=2.4小畝=0.6915市畝
1小畝=0.4166大畝=0.2881市畝
1市畝=3.47小畝=1.44大畝。
這樣,照《漢書·食貨志》這段話的說法,漢代一個勞動力平均大約種地50小畝,或20.83大畝,合今14.4市畝;每戶有田100小畝,或41.66大畝,合今28.8市畝;每口占田20小畝,或8.332大畝,合今5.76市畝。
我們再看漢代其他有關農民墾田數(shù)的記載。這些記載可以分成三組。
第一組,與《漢書·食貨志》這段話所說的一家治田百畝相同或相近。
(1)《漢書·食貨志》載文帝時晁錯言:“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百之收不過百石。”
(2)《管子·治國篇》(據(jù)研究是漢人著作):“常山之東,河汝之間,……中年畝二石,一夫為粟二百石。”則一家墾田也是百畝。
(3)《管子·巨乘馬》(據(jù)研究是漢人著作):“一農之量,壤百畝也。”這里的一農,應與一家相當。但《巨乘馬》下文有:“起一人之繇,百畝不舉;起十人之繇,千畝不舉;起百人之繇,萬畝不舉;起千人之繇,十萬畝不舉。”等語。與晁錯說的一家服役者不下二人不同,似乎說的是一個農業(yè)勞動力耕田百畝。但看來只是對一家服役人數(shù)計算方法的不同,并不絕對說明一家百畝之田只有一個農業(yè)勞動力耕種。
(4)《管子·山權數(shù)》(據(jù)研究是漢人著作):“地量百畝,一夫之力也。”
(5)《管子·揆度》(據(jù)研究是漢人著作):“百乘之國,東西南北度五十里。……百乘為耕田萬頃,為戶萬戶,為開口十萬人。”(以下千乘之國、萬乘之國,戶數(shù)與墾田數(shù)的比例與此同)萬戶耕田萬頃,則一戶耕一頃即百畝方百里,方五十里之地究竟有多大,估計境內可耕之田有多少,戶口有多少,據(jù)《管子·揆度》、《八觀》、《漢書·刑法志》、《食貨志》的記載來估算各有出入,各家解釋也不相同,此處略而不論。僅取《揆度》比較明確的萬戶萬頃之說。
(6)《管子·輕重甲》(據(jù)研究是漢人著作):“一農之事,終歲耕百畝,百畝之收,不過二十。”
以上各條都是通概言之,也有井田制下一夫百畝的傳統(tǒng)說法的影響。但這種說法在漢代仍然廣為流行,特別是還用作估產的依據(jù),說明漢代農民的實際墾田數(shù)字與此相去不遠。
(7)《漢書·食貨志》載武帝時趙過用耦犁,“率十二夫為田一井一屋,故五頃”。這里的五頃是大畝,大畝五頃合小畝1200畝,正好是一井一屋即12夫之數(shù),也是按一夫百畝來計算的。
(8)《漢書·趙充國傳》記載武帝時屯田卒每人平均耕地20畝。居延漢簡及敦煌漢簡中記載有一名戍卒或弛刑徒墾田15畝弱《流沙墜簡》釋二,三十一。、24畝《流沙墜簡》釋二,三十一。,或私人有田30畝《敦煌漢簡校文》,第80頁。、35畝《居延漢簡釋文》卷一,第81頁。、41畝《漢晉西陲木簡匯編》二編,第56頁。簡文云:“□玉門屯田吏高稟,放田七頃,給予弛刑十七人。”既云“放田”,可能系交弛刑徒私人經營。、50畝《居延漢簡釋文》卷三,第52頁。(均是大畝),這種有田的私人,可能帶有家屬。這些數(shù)字,大都距一人50小畝或21大畝弱、一家100小畝或41大畝多的數(shù)字不遠。
以上八條材料,大致說明了漢代一戶農民耕種的土地為100小畝或41大畝左右1966年四川郫縣犀浦出土的東漢殘碑,記有一些人戶的田地、奴婢、房舍等貲產數(shù)。其中記有田地數(shù)的共11戶(八畝一戶,三十畝一戶,三十余畝一戶,八十畝二戶,一頃到二頃六十畝的六戶),共有土地1160畝左右。平均一戶在100大畝即240小畝以上。這些人戶中有一些肯定是地主,因此并不能說明當?shù)孛繎艮r民的平均占有土地數(shù)。但撇開土地所有關系,單就一個農業(yè)勞動力墾種的土地數(shù)量看,碑中記載有些人戶家有奴婢,有些是五人(其中一戶有田二頃六十畝,其他三戶田數(shù)不明),最多的是七人(該戶有田三十余畝,有奴三婢四)。此外,地主是否將土地出租,碑文記載不明。假定百畝以下的田耕種者平均為三人,百畝以上耕種者平均為六人,則此1160畝田的農業(yè)勞動者為51人,一個農業(yè)勞動者種田23大畝左右,合55小畝左右。當然,這個碑文殘蝕過甚,上述估算并不可靠。但至少不像有的同志所認為的那樣,它是不能作為漢代農民耕種土地遠少于一家100小畝的依據(jù)的。
第二組,比一家百畝的數(shù)字小。
(9)《淮南子·主術訓》:“一人耒而耕,不過十畝。十畝之收,不過四十石。”這里的畝,應是大畝,如系小畝,一小畝年產四石,未免過高(見后)。參照下述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鄭里廩簿竹簡的記載,我們懷疑淮南、江陵等故楚地在漢武帝之前與秦故地一樣行大畝制。這樣,一人10大畝,即24小畝,相當前述一人50小畝的一半。耒而耕在漢代是比較落后的耕作方法,江淮一帶農業(yè)生產技術比北方低,主要種稻,勞力耗費較多,因此一個農業(yè)勞動力種地較少,這也許只是當?shù)厍闆r而不代表漢代一般情況。
(10)1973年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時代當文帝晚年到景帝初年的鄭里廩簿竹簡,完整地記載了鄭里中的25戶的人口數(shù)、能田人數(shù)、各戶土地畝數(shù)及所貸種食數(shù)。這25戶共有人口105人上下,其中能田者69人,共有田地617畝。平均每戶24.7畝,每個能田者9畝弱,每口合6畝弱。這比一家百畝的數(shù)字要少很多。但是,有幾點需要注意。
第一,江陵附近,當時屬于地少人多的地區(qū),鄭里又處江陵城郊,地少人多的情況恐怕更形突出。每家農戶占有土地數(shù)量恐比一般情況下為低。
第二,鄭里廩簿是政府貸種食的登記本。貸種食的當時多屬貧民。這25戶當為貧民,其中僅二人為二十等爵中最低的“公士”,其他人未注,多半是無爵級,這也說明了他們社會地位的低下。則他們占有土地比一般農戶要少,是很自然的。
第三,這里的畝制,看來恐怕是與秦地一樣的大畝。因為所貸種食都是每畝一斗。云夢秦簡中的倉律記載:“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即規(guī)定禾、麥用種一斗,與鄭里廩簿所載的每畝一斗相合。江陵一帶當時雖然種稻,但也種禾、麥(這從鳳凰山漢墓出土的有小米、麥以及陪葬品記錄中有禾、麥可知)。如果行小畝而又所貸為稻種,折算起來應為每小畝一斗一升多,與鄭里廩簿所載的每畝一斗不合。由此可推測當時官方貸種食的標準系按禾、麥計算,為每畝一斗,與秦律中的規(guī)定一樣。由此可進一步推測這種每畝貸一斗的畝制應當是與秦一樣的大畝制。與前述的《淮南子·主術訓》的記載參看,武帝前故楚地如淮南、江陵一帶,行的可能是大畝制。這樣,鄭里廩簿中每戶土地折成小畝即為:
每戶24.7大畝=59.28小畝
每個能田者9大畝=21.6小畝
每人6大畝=14.4小畝
即大體分別相當前述的一夫百畝狀況下的60%、40%和70%左右。鑒于受貸種食者是城郊貧民,占有土地數(shù)字較一般農戶為少是很自然的。由此,似乎也可說明前述一般農戶一家百畝的狀況是可信的。
(11)《漢書·陳平傳》載陳平少時有田30畝(小畝),但陳平當時家貧,則其占有土地比一般中等水平的自耕農要少,是可以理解的。
(12)仲長統(tǒng)《昌言·損益篇》說東漢后期“諸夏有十畝(大畝)共桑之迫,遠州有曠野不發(fā)之田”。說明當時黃河中下游地區(qū)人多地少的情況相當嚴重。但《昌言·損益篇》又云“今者土廣民稀,中地未墾”,則全國相衡,農戶土地占有情況大約不至如此迫促。
這四條材料所說的農民占有土地的數(shù)量都比一家百畝為少,但似乎都可作出相應的解釋,而不一定就是推翻一家百畝的估計的根據(jù)。
第三組:比一家百畝的數(shù)字為多。
(13)《漢書·地理志》《后漢書·郡國志》等載有西漢末到東漢末全國十一二個戶口數(shù)字及六個墾田畝數(shù)。概算起來,大約人口900多萬戶,5000多萬口,即一戶平均5口;墾田數(shù)則為700萬頃,即7億大畝左右。平均每戶占有耕地約70大畝,合168小畝;每口14大畝,合33.6小畝。但這是通計全國人口而非僅算農業(yè)人口,如農業(yè)人口以800萬戶計,則農業(yè)人口每戶占田87.5大畝(210小畝),每口占田17.5大畝(42小畝),合每戶60.5市畝,每口12.1市畝。這個數(shù)字比一戶百畝約大一倍,不太好解釋。看來有兩種可能。一是武帝以后墾田數(shù)字,尤其是邊緣地區(qū)的墾田數(shù)字有所增長。二是官書記載不實。地方官吏常為了多收田租和爭取褒獎而浮報墾田數(shù)。《后漢書·劉般傳》:“郡國以牛疫、水旱,墾田多減,……而吏舉度田,欲令多前,至于不種之處,亦通為租。”就是一例。這就形成了官書墾田數(shù)大于實際墾田數(shù)的現(xiàn)象。漢代官方戶口數(shù)字比墾田數(shù)要翔實,由于豪強的隱庇,往往還較實數(shù)為少。這樣,按官書算出的每戶占有田地數(shù)就溢出了實際占有田數(shù)。看來,后一種可能性更大。《漢書·趙充國傳》云屯田卒一人墾田20大畝,屯田卒是要榨取其最大限度的勞動能力的,可見20大畝大約已接近當時條件下一個勞動力所能墾種土地的最大限度。則官書中所載的墾田數(shù)恐怕是被夸大了。
(14)《管子·禁藏》(據(jù)研究是漢武帝時的著作),曾以一個人為單位計算生產各種農產品的理想標準:“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畝而足于卒歲,歲兼美惡,則人有三十石。”再加上果蔬和畜產品以及其他副業(yè)的收入,就能做到“國有余藏,人有余食”。從產量上看,畝產一石,當是小畝,一家五人,一人30畝,則共需墾田150小畝。這是一個理想的標準,當比實際情況為高。如果照《管子》書中其他地方的估算法,婦女與兒童比成年男子消費為低的話,則一戶墾田畝數(shù)也就接近100小畝了。
(15)《漢書·貢禹傳》載貢禹于漢元帝時上書云自己年老貧窮,家訾不滿萬錢,有田130畝(大畝,合312小畝)。漢代家訾萬錢以下屬“小家”即一般農戶。看來,貢禹屬于“小家”中的上等即較富裕的自耕農,有田130畝,比一般農戶為高,正同他的地位相稱。
這三條材料所說的一戶墾田畝數(shù),為一家百畝的150—300%左右。據(jù)上面的分析,這些材料所舉的每戶墾田數(shù)字有的恐怕是被夸大了,有的則可作出相應的解釋,而并非當時的普遍情況。
比較上述三組數(shù)字,看來第一組即一家100小畝可能更接近于秦漢時每戶墾田的實際平均數(shù)字。即:
每戶兩個勞動力墾田100小畝=41.66大畝=28.8市畝
每個農業(yè)勞動力墾田50小畝=20.83大畝=14.4市畝
每個農業(yè)人口墾田20小畝=8.332大畝=5.76市畝。
三、歲收粟一石半
這是平年一般土地的畝產量。討論之前,先需說明三點:
第一,漢代量制有大石小石兩種,一小石當大石六斗,一大石當1.666小石。從有關文獻及考古材料看,當時通行的是大石。
第二,粟在漢代通指原糧,但有時也與去殼的小米不分。需要根據(jù)材料所說的情況具體分析。例如《漢書·食貨志》載李悝所言的粟,應當指原糧,因為這里除提到口糧外,還提到交十一之稅及其他開支,因而有保管和運輸?shù)膯栴},不可能指不易長久貯存的米。
第三,粟、米折合比例,居延漢簡明言一石粟出米六斗。云夢秦簡、《說文》、《九章算術》等均談到一石粟與加工后所出的粗精不同的各級米的比例。其中最粗的是糲米,一石粟出米六斗。從秦律看,這是下層士卒及一般勞動人民吃的。我們即照一石粟折六斗糲米計算。
關于漢代糧食單位面積產量的材料,也可以分成三組。
第一組,普通旱田或某些水澆地,平年每小畝產糧在大石一石到兩石之間。
(1)前引晁錯在漢文帝時言“百之收不過百石”,即一小畝年產粟一石。
(2)前引《管子·禁藏》,人三十畝,畝收一石。再具體些說是一人30畝,年產:
糧30石
果素食當糧10石
糠六畜當糧10石
(布帛麻絲旁入奇利未在其中)
共當糧50石,即折一小畝1.666石。
(3)前引《管子·輕重甲》:“一農之事,終歲耕百畝,百畝之收不過二十。”這里一舊注一般認為是六石四斗。但《管子》書中亦常用齊國田氏加大量積后的,一為十石《管子·海王》:“鹽百升而釜。”即釜為一石,十釜為,則為十石。
但這個問題還需討論一下。齊國舊量制基本上是四進制,即四升為豆,四豆為區(qū),四區(qū)為釜,十釜為,一合六石四斗。到田氏代齊時,“陳氏三量,皆登一焉,乃大矣”。但究竟如何改法,不甚清楚。有說是四升為豆,五豆為區(qū),五區(qū)為釜,十釜為,一釜合一百升即一石,一一千升即十石(朱活:《談山東海陽出土的齊國刀化——兼論齊刀的購買力》,《文物》1980年第1期;馬元材:《管子輕重篇新銓》,第195—196頁)。在釜以下,五區(qū)為釜即一區(qū)為二十升,見于《管子·輕重丁》,可以確定;至于區(qū)以下究竟是四升為豆,五豆為區(qū),還是五升為豆,四豆為區(qū),則不大清楚了。另一說是五升為豆,五豆為區(qū),五區(qū)為釜,十釜為,則一釜合一二五升即一石二斗五升,一一千二百五十升即十二石五斗(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梁方仲:《中國歷代度量衡之變遷及其時代特征》,《中山大學學報》,1980年第2期)。從“陳氏三量,皆登一焉”的文字上看,豆、區(qū)、釜三級量制皆“登一”,即每十二石五斗的說法比較合理,但卻與《管子》一釜百升的說法不合。再從傳世的十件齊制量器看,情況如下(據(jù)《中國古代度量衡圖錄(文字說明)》修改稿油印本):
器物名稱實測(毫升)量值(毫升)出土時間地點1子禾子釜(容水)20460205/升1857年山東膠縣靈山衛(wèi)2陳純銅釜(容水)20580206/升同上3左關銅(半?yún)^(qū))(容水)2070207/升同上4公豆陶量(容小米)13001300/豆(?)傳山東臨淄5公區(qū)陶量(容小米)48704870/區(qū)(?)同上6市陶量(區(qū)?)(容小米)4220211/升1972年濟南天橋區(qū)7右里陶量(升)(容水)206206/升傳山東臨淄8右里銅量(五升?)(容水)1025205/升同上9廩陶量*(釜)(容小米)20000200/升1951年山東鄒縣紀王城10廩陶量*(釜)(容小米)20200202/升解放前齊魯大學收集(*此二器出土的鄒縣,戰(zhàn)國時曾先后屬鄒、魯、莒等國,故難以確定此二器國名,。一如為六石四斗,則一畝之收為1.28石,如為十石,則一畝之收為二石。
(4)前引《淮南子·主術訓》,“十畝之收,不過四十石”,則畝產四石,這數(shù)未免太高,因此,這里的畝應是大畝。一大畝收四石,折成小畝,合一畝收1.666石。
(5)《史記·河渠書》云漢武帝時引河水溉汾陰,溉田5000頃,預計可得谷200萬石以上,即一大畝收四石多,折成小畝,合一畝收1.7石。
(6)前引《管子·治國篇》:“常山之東,河、汝之間,蚤生而晚殺,五谷之所蕃熟也,四種而五獲,中年畝二石,一夫為粟二百石。”這帶地方無霜期長,四年可以收獲五次,一小畝可收二石。這是較高的年產量。
但鄒、魯、莒等與齊國是近鄰,此二器容量與齊一釜相等,應也是齊制量器。)
戰(zhàn)國時各國度量衡制漸趨于統(tǒng)一。商鞅所定的秦量制與田齊的相近,甚至有可能即采用田齊的基本量值。商鞅升銘:“十八年齊遣卿大夫眾來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積十六尊五分尊一為升。”似可作為秦用齊制的證明(陳夢家:《戰(zhàn)國度量衡略說》,《考古》1960年第6期)。秦制一升大體在200毫升上下,田齊量值當也如此。上表中第7器右里陶量容水206毫升、當系田齊一升之值。其1、2、3、6、8、9、10七器,按百升一釜之說,其升值均在200—211毫升之間,正好證明百升一釜之說的有據(jù)。特別是第1、2、3器,即子禾子釜、陳純銅釜、左關銅,即所謂“陳氏三量”,銘文中記明了計量單位,又是經過校量的比較準確的官量,是田齊量制為一釜百升的最好證據(jù)。第8器右里銅量,容五升,似乎可以作為一豆五升的佐證。但田齊量制是從四進制、五進制向升——斗——石的十進制演變,左關銅為半?yún)^(qū),十一釜,一相當一斗,則右里銅量可能系半斗量而非一豆之量。至于4、5兩器,一豆一區(qū),照一釜百升之說,其升值分別當325(四升一豆),260(五升一豆)和243.5毫升,過大,不大好解釋。但這類有戳印銘文的陶器,一般是戰(zhàn)國后期隨著私營手工業(yè)的出現(xiàn)而大批生產的,可能是屬于私量一類,則其與經過校定的官量有出入,似乎也是可以理解的。或者,齊國量制在從四進制到十進制的演變過程中有過一個短暫的一釜125升的階段(如一區(qū)為25升,則公區(qū)陶量的升值為195毫升),也未可知。總的看來,傳世齊制量器的情況對一釜百升之說是有利的。(7)仲長統(tǒng)《昌言·損益篇》:“今通肥饒(按應為磽)之率,計稼穡之入,令畝收三斛,斛取一斗,未為甚多。”則東漢時一大畝平均年產三石,折成小畝,每畝1.25石。
(8)《管子·山權數(shù)》(據(jù)研究是漢人著作):“高田十石,間田五石,庸田三石,其余皆屬諸荒田。地量百畝,一夫之力也。”這段話不好理解,一夫百畝,當系小畝,以間田即中田為準,每小畝產五石,太高了。如系每大畝五石,合小畝2.08石,但又與一夫百畝之說不合。郭沫若《管子集校》(1057頁)云:“此產量與歲收之數(shù)不合,與十一之稅亦不合,意者齊地產量不高,即高田亦僅歲收畝一石,其十一之稅為十石耶,間田、庸田可類推。”這樣,中等的間田一小畝收五斗,但又與前引《管子·輕重甲》所說不合。或者,作者云產量時是以漢代當時通行的大畝計,而云墾田數(shù)時卻沿襲傳統(tǒng)的一夫百畝之說,并未注意到這二者間的牾。總之,這段材料的解釋只好存疑。
(9)荀悅《漢紀》記文帝時晁錯言,與《漢書·食貨志》略同,但云“百畝之收,不過三百石”,即畝收三石,與漢志不合。可能三石的“三”字衍,也可能是荀悅照后漢大畝年產量改一石為三石(參見前引《昌言·損益篇》)。總之,也只好存疑。
(10)《齊民要術》序引仲長統(tǒng):“惰者釜之,勤者之。”即產量低者每大畝6.4斗或一石,合小畝2.66斗或4.17斗,高者一大畝6.4石或十石,合小畝2.66石或4.17石。這是土地經營的好壞所帶來的產量的不同,錄此以備參考。
以上十條材料,除最后三條,其余七條每小畝年產糧在一到二石之間。漢一石約合今0.2市石,即合今一市畝產粟94—188斤,小麥100—200斤(粟一市石合135斤,麥一市石合145斤),平均大約畝產粟一石半,合粟140斤,小麥150斤。
由此看來,漢志所載李悝言平年畝產粟一石半,恐怕可以看作是當時中田的年產量。
第二組,水利田。
(11)戰(zhàn)國末,鄭國渠溉田四萬頃,畝收一,這是秦地,所行為大畝,一如為六斛四斗,合小畝產2.666石,一如為10石,合小畝產4.17石。
(12)《管子·輕重乙》(據(jù)研究是漢人著作):“河淤諸侯,畝之國。”與上同。
(13)《漢書·溝洫志》云龍首渠成,引水灌臨晉地,試得水,可合畝10石,即一小畝4.17石。這是估計。
(14)《史記·貨殖列傳》云“帶郭千畝畝之田”,即近郭的好地每畝可收到一。
看來,漢代水利田一小畝大約年產2.7石,即合一市畝產粟253斤,麥272斤。漢人認為水利田最高產量是每大畝10石,合一市畝四百斤左右。水利田有不少是種稻。從漢代農業(yè)生產技術看,在好地上水稻畝產達四百斤左右也不是不可能的。
第三組,特殊耕作法。
(15)趙過代田法“常過縵田畝一斛以上,善者倍之”。
縵田即“不為者也”,也就是不用代田法經營的一般土地。如以《淮南子·主術訓》大畝年產四石相較,則代田法可到五石或六石,合小畝二石或2.5石。如以李悝所云小畝年產一石半相較,則代田法可至大畝4.5或5.6石,合小畝1.9石或2.3石。最高一大畝六石,合今一市畝產粟233斤或小麥250斤。
(16)區(qū)種法的產量,《汜勝之書》中有兩個數(shù)字,第一個數(shù)字是美田大畝年19石,中田13石,薄田10石,即:
美田一畝產粟739斤,產麥793斤;
中田一畝產粟505斤,產麥542斤;
薄田一畝產粟389斤,產麥417斤。
其中薄田可達前述水利田的最高產量。這是并未推廣的小面積豐產試驗的特例。從當時農業(yè)生產技術條件看,這樣的產量是有可能達到的,但無法推廣。
(17)區(qū)種法產量的第二個數(shù)字據(jù)說是畝產100石,即合一市畝產28.875市石,合粟3898斤,麥4187斤,這是不可信的。這恐怕不是出自實地試驗,而是紙上計算的結果。后來歷代都有人試驗,但從未達到這樣高的產量。今天的作物科學實驗,小面積栽培產量能到多少不清楚,但只要是栽種面積擴大,即使在今天的科學技術條件下,這樣高的產量也是不可能達到的。因此所謂畝產百石的說法是不可信的。
上述17條材料,我們取前7條作為漢代一般田地平年畝產水平。即每小畝一到二石,平均一石半。第11條到14條是水利田的畝產量,按一六斛四斗算,則水利田一般產量為一小畝2.7石。特殊的耕作方法,代田法一小畝2到2.5石,區(qū)種法中田一小畝5.4石。這些,大約就是漢代糧食單位面積產量的一般狀況。則李悝所云每小畝一般田地平年畝產一石半,可以說是代表了漢代通常的單產水平。
四、為粟一百五十石
這是講勞動生產率。兩個勞動力治田百畝,畝產1—2石,百畝之收為100—200石,一人合50—100石,平均75石,與李悝所言一致。這樣,一個農業(yè)勞動力年產糧:
最低50(石)×27(斤)=1350市斤粟
50(石)×29(斤)=1450市斤麥
最高100(石)×27(斤)=2700市斤粟
100(石)×29(斤)=2900市斤麥
平均75(石)×27(斤)=2025市斤粟
75(石)×29(斤)=2175市斤麥
這就是漢代一般的農業(yè)勞動生產率人們常常有一個錯覺,認為歐洲封建時期的農業(yè)生產比中國同期要落后很多。歐洲封建社會農業(yè)生產遠較中國為粗放,單位面積產量低,這是事實。但由于每戶墾田面積多于中國,從勞動生產率來看,甚至比中國還要高一些。
由于農村公社形式的存留,歐洲中世紀農民一般占有份地,份地在中世紀早期面積很大,后來雖逐步縮小,但仍多于中國封建社會每戶農民占有的耕地面積。以英國為例,在11世紀的封建莊園制下,多數(shù)農戶占有耕地15英畝(90市畝),少數(shù)占有30英畝(180市畝),為漢代每戶農民占有耕地的三倍到六倍多。耕作一般實行三田制,每年有三分之一的土地種春播作物,三分之一種秋播作物,三分之一休閑(漢代農田一般不休閑,有的已行復種制,即所謂“四種而五獲”),每英畝收獲量一般年成在八蒲式耳左右,合每市畝70市斤左右,僅當漢代平均畝產的一半,如果連休耕田通計,平均畝產就更低了。
如果從播種量看,歐洲中世紀農業(yè)的粗放程度就更驚人了。當時一般收獲量最低是播種量的一倍半到兩倍,一般是三四倍,最好的年成也不過六倍,至于我國,從云夢秦簡的材料看,收獲量至少為播種量的十倍或十幾倍,而據(jù)《汜勝之書》、《齊民要術》記載則已達幾十倍乃至上百倍。這樣,歐洲中世紀農業(yè)再生產所需的種子數(shù)量是很大的。
然而,這樣的粗放農業(yè),由于耕地面積大,勞動生產率并不低。三田制農業(yè)一般每戶(15英畝)兩季可收麥4500到5000磅左右,合4000到4500市斤,再加上在領主自領地上從事徭役勞動所產的糧食(我國封建社會一般為實物地租而非勞役地租,作為地租上繳的糧食,需從農民在自己耕種的土地上所產的糧食中扣除)和遠較中國發(fā)達的畜牧業(yè)的產品,總算起來比我國漢代每戶4000市斤要高些,不過,由于種子和飼料所用的糧食比漢代為多,所以每個農業(yè)勞動力所能為社會提供的剩余產品和中國相比也就相差無幾了。。
五、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粟九十石
這是中等自耕農通常情況下的口糧數(shù)。有關口糧的各條材料頗有出入,因為有的是用大石計,有的是用小石計;有的是粟,有的是米;有的是官吏士卒的廩給,一般應能吃飽甚至有余,有的是農民奴隸的口糧,能否吃飽就很難說了。現(xiàn)在按大石制、小石制分別介紹如下:
第一組,大石制。
(1)《周禮·司徒》:“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上也;人三,中也;人二,下也。若食不能人二,則令邦移民就谷,詔王殺邦用。”即釜之借字,舊制(周制)六斗四升為。這里的差別,是豐年歉年的差別,二合一斛二斗八升,是最低的口糧限度,再少就要流亡了。這比李悝所云的一石五斗低。三為中等年成的口糧標準,合一石九斗二升,比李悝所說的要高。
(2)《莊子·天下篇》記戰(zhàn)國學者宋尹文之徒說:“請欲固置五升之飯足矣,先生恐不得飽,弟子雖饑,不忘天下。”則成年人日食五升,月一石五斗,是低限度的生活。如果這里說的不是粟而是米,則五升米當八升多粟,一月為粟2.5石,與下邊云夢秦簡的記載一樣。
(3)《墨子·雜守篇》記秦漢之際士卒日食二餐,食量分五等:
半食,食五升;叁食,食三升少半(三又三分之一升);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一又三分之二升);日再食。
則一天食量分別為一斗、六升大半(六又三分之二升)、五升、四升、三升少半(三又三分之一升),折為一月食量,分別為三石、二石、一石半、一石二斗、一石。
現(xiàn)在出土的秦代量器有斗量、半斗量、三分之一斗量、四分之一斗量、升量等,這與當時的口糧分配制度有關,可見《墨子》的記載是可信的。從秦量器看,《墨子》所云應是大石制(一石二萬毫升,一升二百毫升,當今0.2升)而非小石制。至于是粟還是米,從下條云夢秦簡的記載以禾計可知是粟。
(4)云夢秦簡倉律載:
從事徒役的隸臣,每月禾二石;
從事徒役的隸妾,每月禾一石半;
從事徒役的小城旦小隸臣,每月禾一石半,不事作役的減為一石;
舂米的小隸妾,每月禾一石二斗半,不事舂米的減為一石;
隸臣從事農業(yè)生產的,從二月到九月,每月米二石半,十月到來年一月減為二石;
隸臣從事舂米的,每月禾一石半。
此處言禾,則非米而是粟,與《墨子·雜守篇》士卒食量可參看。
(5)云夢秦簡傳食律,規(guī)定各級官吏及其從者的日食標準:
御史、卒人使者日食稗米(較糲米細一級,一石粟出稗米五斗四升)半斗,當粟9.26升。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
使者之從者,食糲米半斗,當粟8.3升。
仆,食糲米少半斗,即3.33升。當粟5.5升。
一月分別合粟2.8石、2.5石、1.65石。與前述二條廩給標準大體相當。
(6)前引《管子·禁藏》:“食民有率,率三十畝而足于卒歲,歲兼美惡,則人有三十石。”這是一個理想的標準,合每月2.5大石。
(7)《汜勝之書》云“丁男長女年食三十六石”。月食共三石,丁男當為月1.8石,長女1.2石,因記述中與產量連計,故應是粟而非米。
(8)《郭煌漢簡校文》第94頁徒月食2.3石,與戍卒一樣,也是大石。
(9)《漢書·趙充國傳》云擬發(fā)屯卒,“合凡萬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萬七千六百三十斛”。
則每人月用谷2.661斛,日8.7升。這是較高的標準,與云夢秦簡的使者之從者及耕作時的隸臣的口糧標準相近。(《趙充國傳》還有另兩條有關口糧的材料,因有疑問,未引。)
(10)《后漢書·南蠻傳》云發(fā)兵時“軍行三十里為程,計人稟五升”。此五升如為粟,則人月一石五斗,但既云行軍,無發(fā)粟之理,恐怕是米,則合粟8.3升,月為2.5石。
(11)《三國志·魏志》卷11《管寧傳》注引《魏略》:“扈累熹平(靈帝)中,縣官以其年老,日給廩五升。”不夠吃。這五升大約是粟,如果是米,合一天有八升多粟,老年人就夠吃了。
此外,還有魏晉的幾條材料。
(12)《流沙墜簡》廩給類多處有出糧若干斛,廩兵若干人的記載,標準為日禾五升、六斤或八升。舉第46號殘紙為例:
“(出)(即禾)五十斛四斗,廩兵賈秋、伍口、錢等廿八人,人日五”(下缺)。(從本紙計算及其他簡文看,“五”下為“升”字)
“出四斛四斗,廩兵孫定、吳仁二人,起九月一日盡十日,日食六升,(中缺,以意補之,當為“起十一日”)盡月卅日,人日八升,行書入郡。”(稟給類二八:“李卑等五人日食八斗”,斗據(jù)簡文照片及沙畹釋應為“升”)
“口(出)五斛四斗,稟高昌土兵梁秋等三人,日食六升,起九月一日,盡卅日。”
(13)《晉書·宣帝紀》記諸葛亮食少事煩,日三四升(一曰或不至數(shù)升,即一升多),這是極小的食量,可知魏晉時成年人日食應在粟五升以上。
第二組,小石制。一小石當大石六斗,一大石當小石1.666石,這在居延漢簡中有明白的記載。
(14)《鹽鐵論·散不足》:“十五斗粟,當丁男半月之食。”一日一斗,一月三石,這應是小石制,合大石二石,與前述成年人食量大體相當。
(15)《論衡·祀義篇》:“中人之體七、八尺,身大四、五圍,食斗食,飲斗酒。”則月食三石,也應是小石。
(16)居延漢簡中有多處記載屯田卒及其家屬的口糧數(shù),明顯地是大石小石兩種量制,有些地方且明記大石或小石若干。其口糧標準為:
小石 月日 大石 月日
戍卒 3.331/3 0.111/9 2.00 0.062/3
家屬大男 3.00 0.10 1.80 0.06
大女、使男(七歲至十四歲) 2.161/3 0.072/9 1.30 0.041/3
使女、未使男(七歲以下) 1.662/3 0.055/9 1.00 0.031/3
未使女(七歲以下) 1.162/3 0.038/9 0.70 0.021/3
吏、卒亦為每月3.331/3小石,即大石二石,與屯田卒同。
吏、卒亦為每月3.331/3小石,即大石二石,與屯田卒同。
弛刑徒則為三小石(1.8大石),與大男同。(前引敦煌漢簡,徒月口糧2.3斛,與戍卒一樣,這可能是大石,與前述日廩八升同一級,比居延漢簡所記稍高。)
(17)《漢書·匈奴傳》載嚴尤上王莽書:“計一人三百日食,用十八斛。”即一日六升。是乾米,以出米率60%計,一日粟一斗,一月三斛。這也是小石。
(18)崔《政論》:“長吏一月之祿得粟三十斛,二人食粟月六斛,一人月三斛,日一斗。”這多半也是小石。
(19)《管子·國蓄》云中歲大男月食四石,大女三石,吾子二石。這里沒有明言是大石還是小石。大石看來太高,恐怕是小石。那就各當大石2.4石、1.8石、1.2石,比前述農民月食口糧標準要高些,大男口糧相當于官廩的高標準(日食八升)。
以上材料,綜合起來,大體反映下述情況:
第一,成年人口糧標準或月食量一般在1.5大石到2.5大石之間。其中:
官府廩給(士卒等)最高可達2.5大石及至三石(《墨子》)。其中軍士等不吃飽是不行的,其口糧最高一日8.7升,一月2.61石,合粟70.47市斤,折米42.28市斤。如果像《墨子》所說的最高一月三石,則合粟81市斤,折米48.6市斤。
成年農民一般為一月1.8石到2石左右,農忙時可吃到2.5石,農閑時減少,合粟48.6—54市斤,折米29—32.4市斤。
第二,如以一家五口,大小男女通計,以居延漢簡一家五口的口糧數(shù)為例,每家每人平均每月在1.2大石到1.54大石之間。即:
最低:一戍卒2石,一大女1.3石,二使女或未使男共2石,一未使女0.7石,共6石,每人平均1.2石。
最高:一戍卒2石,一大男1.8石,一大女1.3石,二使男共2.6石,共7.7石,平均每人1.54石。
由上可知,漢志載李悝所云一家五口平均一人月食糧一石半,合粟40.5市斤,折米24.3市斤,可以看作漢代自耕農民通常的口糧數(shù)。其中主要男勞動力每月食二石,即粟54市斤、折米32.4市斤。農忙時多吃,從秦簡看可到一月2.5石,即粟67.5市斤,農閑時少吃,靠糠菜等補充。
六、除十一之稅十五石
這是戰(zhàn)國時的情況,和漢代農民賦役負擔情況不同。漢初以實物繳納的田租為十五稅一,景帝以后定為三十稅一,直到漢末。每家農戶每年繳糧為總產150石的三十分之一,即五石左右,加上芻藁稅,數(shù)量也不大。但漢代進入封建社會時間還不長,賦役制度中反映封建社會前期特點的以人口計征的人頭稅和徭役比重較田租為大。人頭稅中的口賦,7歲到14歲每人每年20錢;算賦,15歲到56歲每人每年120錢從考古材料看,可能還要多些,見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7期。,二者合計每戶每年納錢300文左右。徭役中的過更是固定的代役錢,每丁每年出錢300關于漢代徭役兵役及代役錢的負擔,其說不一,此處從賀昌群先生的解釋。見《漢唐間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研究》,第23—25頁。,一家如有一人到二人服役,僅口賦算賦過更三項,每戶一年的負擔即為600文到近1000文。漢代各地不同時期糧價相差很大,一般情況下低的約為每石粟10文到20文《九章算術》卷四。,高時50文到100文以上(居延漢簡)。600到1000文折粟最少6石,最多50石以上。如果糧價低落,農民就需拿出更多的糧食交稅。再加上每丁每年要服一個月力役,一生要服兩年兵役、力役,還有其他賦稅,負擔就更重了。
七、余四十五石,石三十錢
為錢千三百五十這是《漢書·食貨志》載李悝所估計的農戶除去口糧田租之后的剩余數(shù)。其分配為:
社閭嘗新春秋之祠三百錢。這大約是固定的支出。
衣服人年三百錢,共一千五百錢。這個估計不大符合實際。戰(zhàn)國秦漢商品經濟雖有相當發(fā)展,但還是農業(yè)與家庭手工業(yè)相結合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統(tǒng)治地位。衣料恐怕還是靠自己栽植桑麻、養(yǎng)蠶織布來解決,而非用錢去購買。
這樣,我們可以大致估算一下每戶農民產品中的必要產品與剩余產品的比例及其分配情況(糧以粟計,糧價以一石三十錢計):
總產量150石4050斤100%口糧90石2430斤60%祠祭(300錢)10石270斤6.6%田租5石135斤3.3%賦錢(600—1000錢)20—33石540—891斤13.3—22%種子、少量飼料10石270斤6.6%其他2—15石54—405斤1.3—10%其中口糧、祠祭等主要消費支出占總產量的三分之二,換言之,即必要產品占66.6%以上,剩余產品不足33.3%。剩余產品中,封建國家的租賦剝削占總產量的16.6—25.3%以上,能用于進行再生產的最多不過8—16.6%,這是一個很低的數(shù)字,往往還需用壓縮口糧的辦法才能勉強維持簡單再生產,進行擴大再生產的能力微乎其微。當時農業(yè)生產資料作為商品,其價格比農產品要高很多,如當時一具大鐵耜約值百文以上據(jù)《中國農學史》(初稿)上冊第118頁的材料推算。。牛一頭一千文以上到三千多文《九章算術》卷七、卷八。,甚至到一萬五千文四川郫縣犀浦出土東漢殘碑。。因此,農業(yè)生產水平不算高,農民生活也很困苦,平時勉強可以維持生產與生活,一遇水旱、疾病、喪葬或其他意外,或國家賦役加重,農民就有破產、餓死、流亡的危險。《漢書·食貨志》載李悝所云“此農夫所以常困,而有不勸耕之心”,是符合當時實際情況的上表是按糧價一石30錢計算的。糧價如果超過30錢,剩余產品的分配比例會發(fā)生變化,賦稅的比例要小些,用于再生產的部分比例會大些。但必要產品與剩余產品之間的比例是不會有大變化的。剩余產品的分配比例雖有變化,但能用于再生產的產品數(shù)很少這個狀況也是不會變的。
上面講的是一般自耕小農的情況。至于佃農或依附農,即“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的農民,其生產條件恐怕比自耕農還要差些,即使一家五口兩個勞動力平均年產糧4000斤,一半作地租,剩下2000斤,還不夠一家五口的平均口糧(一人486斤,五人2430斤),那就只有侵奪必要勞動,降低生活水平,衣牛馬之衣,食犬彘之食,長期掙扎在饑餓與死亡線上了。
據(jù)以上的材料,對本文一開始提出的幾個數(shù)字的估算是:
(1)漢代一個農業(yè)勞動力墾田畝數(shù)是14市畝多,一家農戶占有耕地數(shù)字為29市畝弱。
(2)漢代糧食單產約在每市畝140斤左右。
(3)漢代農業(yè)人口平均口糧數(shù)每人每年480斤左右。
(4)漢代農業(yè)勞動生產率約為每個農業(yè)勞動力平均年產糧(以粟計)2000斤左右,一家約在4000斤左右。剩余產品約占三分之一,除去封建國家的租賦剝削,只有很少的部分能用于進行再生產,進行擴大再生產的能力更是微乎其微。至于佃農或依附農,總產品的50%左右被地主剝削,進行再生產的能力就更為薄弱了。
上述的農業(yè)生產水平,就是漢代社會賴以存在和發(fā)展的基礎。
從漢以來的兩千年間,我國農業(yè)生產雖然有所發(fā)展,特別是單位面積產量有明顯的增長,但由于每人占有的耕地面積趨于減少,因此農業(yè)勞動生產率、每個農業(yè)人占有的口糧數(shù)和全國每人平均占有的糧食數(shù),仍在漢代已經達到的水平上徘徊。
這就向我們提出了一個問題,為什么會出現(xiàn)農業(yè)勞動生產率等長期徘徊不前的情況。我國兩千年來的農業(yè)究竟是怎樣發(fā)展的。換言之,我國封建社會的農業(yè)走的是什么道路,有哪些發(fā)展,有什么特點,有哪些局限,對今天的農業(yè)生產有什么影響,我們搞農業(yè)現(xiàn)代化的基礎是什么,什么是中國式的農業(yè)現(xiàn)代化,這條中國式的農業(yè)現(xiàn)代化的道路究竟應當怎樣走。
另一方面,農業(yè)是基礎,農業(yè)生產力的性質、水平和特點影響和決定著農業(yè)生產關系的性質和特點。而農業(yè)中的生產力與生產關系又影響和決定著社會生產的其他部門,例如手工業(yè)和商業(yè)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性質、水平和特點,這些又影響和最終決定著封建的上層建筑、階級關系、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影響和最終決定著中國封建社會的發(fā)展。要研究中國封建社會的道路、特點和發(fā)展的規(guī)律性,就應當對中國農業(yè)生產力的情況有所了解。并且把它當作基礎和出發(fā)點。
這就是我們討論反映漢代農業(yè)生產力水平的幾個基本數(shù)字的意義。
原刊《北京師范學院學報》1980年0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