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張巖先生對《尚書古文疏證》的“甄別”
[摘要] 本文在閻若璩《尚書古文疏證》和其他學人辨《尚書》古文之偽的基礎上,結合近年出土的戰國楚簡等相關資料,申論“尚書大序”中古文《尚書》二十五篇說、孔安國獻書作傳說與史實不符,孔安國《傳》中的“金城”、“駒麗”、“南山”是晚于孔安國的人所寫,古文經中的《君陳》、《君牙》、《大禹謨》等乃偽作,從而反駁張巖先生在《審核古文〈尚書〉案》一書中對閻氏《疏證》的“甄別”(即批判)及其為梅賾所獻古文《尚書》的辯護。
[關鍵詞] 古文《尚書》 金城 駒麗 南山 君陳 君牙 大禹謨
[作者簡介] 房德鄰(1945—),男,北京師范大學歷史學院特聘教授,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北京100875
張巖先生曾在2005年2月的國學網上發表了一篇6萬余字的論文《閻若璩〈疏證〉偽證考》,后在此基礎上寫成一部專著《審核古文〈尚書〉案》,由中華書局于2006年出版,張稱他寫此書是“對閻若璩《尚書古文疏證》一次全面的甄別”。其實“甄別”乃是一個婉轉的說法,事實上是對閻氏大加撻伐。張說,閻氏在書中“胡攪蠻纏”、“顛倒黑白”、“刻意捏造偽證”,是“刀筆吏辦案”,“望風捕影,羅織罪狀”,制造“冤假錯案”。[1]
張先生的論著發表后幾乎未遇到正面批評,反倒有不少贊揚。研究生劉義峰稱贊張先生“針對《疏證》中的謬誤各個擊破,非常精彩”[2]。劉瑞先生認為,“張巖充分借鑒現代法學中的證據學(證據審查)方法,采用比以往更加嚴密的邏輯學審核標準,通過深入細微的分析和大量相反證據的提出,其研究結果表明:《疏證》中沒有一條確鑿有效的‘作偽’證據(經查證不屬實)”[3]。楊善群先生則宣稱,張巖等的論著發表后,閻若璩已經被駁倒,古文《尚書》已經被證明是真文獻,“現在已為許多學者所公認”[4]。楊朝明先生更由此引申說:“對中國古典學研究必深入如此,才有可能正確認識二十世紀以來的學術發展,正確評價疑古思潮及‘走出疑古’等的學術理念。從這樣的意義上說,對古文《尚書》真偽問題的認識,其實也是對今日學者能否準確認識中國學術發展脈絡,能否科學把握學術動向的一種檢驗。”[5]而張巖非常自信,他認為他的觀點幾乎是不容反駁的,他在2008年1月接受采訪時說:“我的文章在國學網發布已近三年,書也出版一年了,尚無人與我正面交鋒。當然不是沒有人想這樣做。此事從一個側面表明,我的證據甄別比較堅實,沒有給對手留下太多反駁余地。這是因為我采用了更加嚴格的甄別標準,這些客觀標準可以有效排除主觀臆斷。”[6]
我拜讀了張先生的論著,有不同看法。我認為張先生對閻氏的批評雖然有某些正確的地方,但總體上是錯誤的。特撰此文,向諸位請教。
本文依次辨孔安國《大序》之偽、孔安國《傳》之偽、古文二十五篇之偽。
一、孔安國《大序》之偽
梅賾所獻的古文《尚書》(又稱“晚書古文”)在開頭有孔安國寫的《序》,在各篇經文之前有相傳為孔子所寫的《序》,前者稱為《大序》,后者稱為《小序》。閻若璩辨《大序》之偽時,主要是指出《大序》所說的晚書“多二十五篇”和“孔安國獻書”這兩點不可信,而張先生則力辯這兩點無可懷疑。下面,分別來討論這兩點。
第一,古文《尚書》多二十五篇問題。
《大序》說:西漢魯恭王壞孔子舊宅時從壁中得到孔安國的先人所藏古文虞、夏、商、周之書(按即《尚書》)及《論語》、《孝經》,全部交還給孔安國,孔安國經過整理,發現古文《尚書》比伏生所傳授的《尚書》多出二十五篇。[7]
閻若璩就此揭發其偽指出:《漢書》之《儒林傳》、《藝文志》記孔安國所得孔壁出書比伏生所傳《尚書》二十八篇(或稱二十九篇)多十六篇。東漢馬融為杜林所得的一卷漆書古文《尚書》作《書序》稱“逸十六篇”。這幾條記載說明兩漢人所見到的古文《尚書》是多十六篇。可是到了東晉元帝時豫章內史梅賾所獻《尚書》卻多出二十五篇,此二十五篇“無論其文辭格制迥然不類,而只此篇數之不合,偽為可知也”。[8]
張先生則批駁說:閻若璩的證據來自《尚書正義·堯典》孔穎達疏。孔穎達在《疏》中提到兩種關于“十六篇”的劃分:“一是鄭玄注《書序》的劃分,二是梅賾所獻孔傳古文《尚書》的分篇。這兩種劃分均有兩個層次,即卷和篇。在卷的層次上,二者都是十六卷;在篇的層次上,前者二十四篇,后者二十五篇。”至于《漢書》之《藝文志》和《劉歆傳》中記載的孔壁《尚書》“多十六篇”之“篇”字乃為誤記,當為“卷”。閻若璩利用舊籍中“十六篇”的“篇”字的誤記,“在邏輯上耍上一個小把戲”,把“十六卷”說成“十六篇”,于是制造出“十六篇不等于二十五篇”的偽證。[9]
張先生和閻若璩的根據都是《尚書正義·堯典》孔穎達《疏》,但結論完全不同,原因是二人對孔《疏》的解讀不同。張先生在《審核》中引用孔《疏》關鍵的一段話說:“以此二十四(篇)為十六卷,以《九共》九篇共卷,除八篇,故為十六(卷)。”引文中的兩個括號是張先生加上的,在“二十四”之后加一“篇”字,在“十六”之后加一“卷”字。于是張先生就算出了“24篇減去8篇等于16卷”的一道題。“篇”減“篇”等于“卷”!張先生未免馬虎。
其實孔穎達這段話講得很明白,他是說:鄭玄注逸書《書序》十六卷,一卷即一篇,故此十六卷又稱十六篇,但十六卷中有一卷(即有一篇)題為《九共》,它分為九篇,若將《九共》看作九篇,則總計為二十四篇,若將《九共》看作一篇,則要除掉八篇,總計為十六篇。
因此《漢書》的“十六篇”并非有誤,閻若璩也沒耍什么小把戲。
張先生的另一個錯誤是說孔穎達疏中把二十四篇和二十五篇都劃分為十六卷,而事實是孔疏只說二十四篇(即十六篇題)為十六卷,未說過二十五篇為十六卷。孔疏未具體說過二十五篇為多少卷,但他分析過《大序》所說的“凡五十九篇為四十六卷”是怎樣分卷的。他說“同序者同卷,異序者異卷”,并且根據這個原則劃分出四十六卷來。我們根據他的劃分方法,很容易算出二十五篇的卷數:二十五篇為十九篇題(因為《太甲》、《說命》、《泰誓》皆一篇題三篇數,二十五減去六為十九),其中有十七篇題是一篇一序一卷,而《伊訓》與《肆命》、《徂后》三篇一序同卷(后兩篇缺),《大禹謨》與《皋陶謨》、《益稷》三篇一序同卷(后兩篇為今文),所以晚書二十五篇(十九篇題)分布在十九卷中,而不是十六卷中。所以《漢書》“十六篇”必是指的十六卷二十四篇,而不是晚書的分布在十九卷中的“二十五篇”。
以前的學者,無論認為晚書是真還是偽,對于孔疏關于十六篇和二十四篇的說法均無誤解。如毛奇齡《古文尚書冤詞》說:“孔氏《正義》謂……鄭注《書序》自《舜典》、《汩作》、《九共》以至《旅獒》、《冏命》二十四篇,若又稱十六篇,則又以《九共》九篇共序,除去八篇,為十六篇。其說鑿鑿。”[10]
閻若璩寫道:“孔穎達《尚書疏》備載之……十六篇亦名二十四篇,蓋《九共》乃九篇,析其篇而數之,故曰二十四篇也。”[11]閻若璩這里算的是加上八篇,孔穎達算的是減去八篇。《審核》第43頁引述了閻氏這段話,但是張先生未看出它是根據孔《疏》寫的,反倒把它當作閻若璩隱瞞孔《疏》的證據,說閻若璩對于孔穎達的話“當然不是看不明白”,但是“他絕口不提孔《疏》篇卷劃分。這是深文巧劾的筆墨功夫”。這是亂扣帽子。
自從閻若璩揭露出這個篇數問題,它就成為晚書辯護者的頭痛問題了,他們都要想出某種算法,以彌縫“十六篇”和“二十五篇”的矛盾。毛奇齡的《冤詞》、洪良品的《尚書古文辨惑》、吳光耀的《尚書正辭》以及日本學者宮田華龍的《古文尚書總辨》(天保乙未秋,即道光十五年)、朝川麎的《尚書古今文管窺》(雍涒灘歲,即戊申歲,道光三十年)等各有算法,都試圖說明“十六篇”和“二十五篇”二者并無矛盾。臺灣學者戴君仁在《古文尚書冤詞批判》一書中一一分析他們的算法,分別冠以“亂扯”、“故意弄混”、“奇文”、“妄說”、“以幻為真”的結論。[12]
引張巖為同道的楊善群先生在其《論古文〈尚書〉的學術價值》一文中也對篇數問題做出解釋,他說:“按西漢武帝時于孔子宅壁中發得古文《尚書》‘多十六篇’,難道在其他時間、其他地方再不能發現?西漢末年劉歆就說:‘天下眾書,往往頗出。’‘古文舊書,多者二十余通。’(《漢書·楚元王傳》附《劉歆傳》)顯然,閻氏‘篇數之不合,偽可知矣’的論斷,是站不住腳的。”[13]
楊先生不應該如此強辯。首先,孔安國《大序》說古文《尚書》是在孔壁中這一處一次發現的,未說在其他不同時間、不同地點還有發現,楊先生是相信《大序》為真的,怎么又提出在其他時間、其他地點有發現呢?其次,楊先生引劉歆說的“天下眾書,往往頗出”來證明古文《尚書》在其他時間、其他地方有發現,引“古文舊書,多者二十余通”來證明古文《尚書》多出二十五篇,這曲解了劉歆的本意。這兩段話出自劉歆的《移讓太常博士書》。其第一段說:“(在孝文帝時)天下眾書,往往頗出,皆諸子傳說,猶廣立于學官,為置博士。”這是說在孔壁出古文《尚書》之前,孝文帝時所出眾書皆諸子傳說,其中不但沒有古文《尚書》,也沒有其他經書,卻都置為博士了。劉歆這是在抱怨,連諸子傳說都置為博士了,可是后來發現的古文經書卻不立博士。其第二段說:“(在孝武帝時)及魯恭王壞孔子宅,欲以為宮,而得古文于壞壁之中,《逸禮》有三十九篇,《書》十六篇,天漢之后孔安國獻之,遭巫蠱倉卒之難,未及施行。及《春秋》,左氏丘明所修,皆古文舊書,多者二十余通,臧于秘府,伏而未發。”這里明明說孔壁《尚書》多出十六篇,而不是說多出二十余通,至于“皆古文舊書,多者二十余通”那是說的左氏《春秋》。
張先生、楊先生等之所以想出奇奇怪怪的說法、算法來彌縫篇數的矛盾,是因為不彌縫這個矛盾,晚書二十五篇便于史無征,便有作偽的嫌疑。
張先生關于篇數的算法是《審核》一書的基石,有了這塊基石就能將舊籍中某些可以對晚書證偽的證據,變成證明的證據。如:《漢書》、《后漢書》、《前漢紀》記孔壁《尚書》多十六篇,此證明晚書二十五篇為偽,可是按照張先生的說法,“十六篇”乃“十六卷”之誤,“十六卷”即“二十四篇”或“二十五篇”,因此兩漢舊籍已經記載二十五篇事,與孔安國《大序》一致。
《漢書·劉歆傳》引《移讓太常博士書》中有爭立古文《尚書》事,此為孔壁真古文(多十六篇之古文)與伏生今文之爭,其時無二十五篇古文。而張說,此孔壁古文(多十六‘卷’)就是晚書古文二十五篇,因此劉歆已言及晚書古文與伏生今文之爭。[14]
但是“篇”減“篇”不等于“卷”,《漢書》的“十六篇”并非指晚書“二十五篇”,張先生的這塊基石是不存在的。
閻若璩揭露的篇數矛盾難倒了所有為晚書辯護者。
不過,必須指出,“十六篇”和“二十五篇”只是習慣說法,其實這兩個“篇”字的內涵并不相同。“十六篇”出于《漢書》、《漢紀》,是說十六篇題,其篇數是二十四篇。“二十五篇”出于《大序》,是說篇數,為十九篇題。對應地說,應該是十六篇(題)對十九篇(題),二十四篇(數)對二十五篇(數)。
《漢書》、《漢紀》未具體說明十六篇的題名,但孔穎達《疏》說東漢鄭玄為《逸書》十六篇的《書序》作注,其篇題是:《舜典》、《汩作》、《九共》、《大禹謨》、《益稷》、《五子之歌》、《胤征》、《湯誥》、《咸有一德》、《典寶》、《伊訓》、《肆命》、《原命》、《武成》、《旅獒》、《冏命》,其中《九共》分為九篇,以篇數計算則為二十四篇。孔穎達又指出,鄭玄注《逸書》十六篇即《漢書·藝文志》所記的十六篇,因此《藝文志》的十六篇(題)若以篇數計則為二十四篇(數)。[15]
孔穎達說《藝文志》的十六篇即為鄭玄所注十六篇,這只是一種推測,并無證據,不過我們也只能相信這種說法,因為也沒有反證。
以《逸書》十六篇題與晚書十九篇題進行比較,兩者的區別很大:十六篇中的《大禹謨》等九篇篇名見于晚書十九篇中,另七篇不見于十九篇中。七篇中的《舜典》和《益稷》見于晚書今文經中,其他五篇即《肆命》、《汩作》、《九共》、《典寶》、《原命》不見于晚書。而晚書十九篇中的《仲虺之誥》、《太甲》、《說命》、《微子之命》、《蔡仲之命》、《周官》、《君陳》、《畢命》、《君牙》九篇不見于十六篇。又十九篇中的《泰誓》與西漢時流傳的《泰誓》同題,學者公認這二者不是同一篇,西漢時的《泰誓》已佚。
由于晚書二十五篇與孔壁十六篇在篇題之數和分篇之數上不相合,具體篇名也多不相同,因此引起閻若璩等對晚書的懷疑,正是疑所當疑。
第二,孔安國獻書問題。
《大序》敘述孔安國獻書的經過說:“至魯恭王好治宮室,壞孔子舊宅,以廣其居,于壁中得先人所藏古文虞、夏、商、周之書及傳《論語》、《孝經》,皆科斗文字。王又升孔子堂,聞金石絲竹之音,乃不壞宅,悉以書還孔氏。科斗書廢已久,時人無能知者,以所聞伏生之書考論文義,定其可知者為隸古定,更以竹簡寫之,增多伏生二十五篇。伏生又以《舜典》合于《堯典》,《益稷》合于《皋陶謨》,《盤庚》三篇合為一,《康王之誥》合于《顧命》,復出此篇,并序。凡五十九篇,為四十六卷。其余錯亂磨滅,弗可復知,悉上送官,藏之書府,以待能者……承詔為五十九篇作傳,于是遂研精殫思,博考經籍,采摭群言,以立訓傳,約文申義,敷暢厥旨,庶幾有補于將來。《書序》,序所以為作者之意,昭然義見,宜相附近,故引之各冠其篇首,定五十八篇。既畢,會國有巫蠱事,經籍道息,用不復以聞,傳之子孫,以貽后代,若好古博雅君子,與我同志,亦所不隱也。”[16]
閻若璩指出此“安國獻書”的說法不可信,他寫道:“予嘗疑:安國獻書,遭巫蠱之難,計其年必高,與馬遷所云‘蚤卒’者不合。信《史記》‘蚤卒’,則《漢書》之‘獻書’必非安國。信《漢書》‘獻書’,則《史記》之安國必非‘蚤卒’。然馬遷親從安國游者也,記其生卒必不誤者也。竊意天漢后安國死已久,或其家子孫獻之,非必其身,而苦無明證。越數載,讀荀悅《漢紀·成帝紀》云:‘魯恭王壞孔子宅,得古文《尚書》多十六篇。武帝時孔安國家獻之,會巫蠱事,未列于學官。’于‘安國’下增一‘家’字,足補《漢書》之漏。益自信此心此理之同。而《大序》所謂‘作傳畢,會國有巫蠱’,出于安國口中,其偽不待辯矣。”[17]
閻若璩之所以采信《漢紀》“孔安國家獻之”而不采信《漢書》“安國獻之”,是因為《史記·孔子世家》記“安國為今皇帝博士,至臨淮太守,蚤卒”。由于“孔安國家獻之”與《史記》孔安國“蚤卒”的記載沒有矛盾,所以學者多采用此說,而非閻若璩一人。[18]
張先生不同意《疏證》的說法,他認為《漢紀》“孔安國家獻之”的“家”字不是“家屬”的意思,而是“以學名家”的“家”,其整句的意思“實指安國完成以學名‘家’訓傳之后的第二次獻書”[19]。這是一種獨出心裁的解釋,它是為張先生發明的“孔安國兩次獻書”說作證明的。
張先生發明了“兩次獻書”說,他說:“孔氏獻書共有兩次,前次只有經文,后次有經有傳。”[20]此說源于前引《大序》,但有誤解。
《大序》說孔安國只獻過一次書,即在初步整理古文《尚書》后獻上的“隸古定”,至于第二次獻書則是欲獻而未獻,對此《大序》說:“奉詔為五十九篇作傳……既畢,會國有巫蠱事,經籍道息,用不復以聞。傳之子孫,以貽后代,若好古博雅君子,與我同志,亦所不隱也。”“用不復以聞”即未獻上,但是張先生把它解釋為獻上了,所謂“后次有經有傳”。
《大序》這一段話的語意甚明,一向無人誤解。如:閻若璩《疏證》說:“是獻《書》者一時,作《傳》畢而欲獻者又一時也。”是第二次“欲獻”而未獻。孔穎達《疏》說得更明白:“然此本承詔而作,作畢當以上奏聞知俱會,值國家有巫蠱之事,好愛經籍之道滅息,假奏亦不能行用,為此之故不復以此《傳》奏聞,亦以既傳成不得聞上,惟自傳于己之子孫,以遺與后世之人……”[21]
《疏證》和《尚書正義》是張先生仔細研讀過的,上引兩段張先生應該都看到了(《審核》第12頁引述了《疏證》的這段文字),但他不以為然,仍堅持自己的兩次獻書說,并且還提出了兩條證據來證明。
其一,張先生寫道:“毛奇齡《冤詞》已經指出:孔安國第二次獻書‘遭巫盅,未立于學官’一事,并非安國《書大序》自家所云,而是《漢書》、《前漢紀》等史書多處提到的內容。”[22]這里,張先生誤讀了《冤詞》。《冤詞》未說第二次獻上《書》和《傳》,而說“……及安國獻書,武帝命安國作傳,傳畢,將上之,而巫蠱事發,遂不得上”,這里明明說了“遂不得上”,怎么能說毛奇齡說過“孔安國第二次獻書”呢?
其二,關于《前漢紀》中“孔安國家獻之”的記載。
張先生對這句話的解讀頗費心思,其論證邏輯是:(1)《漢書·藝文志》記“安國獻之”,《漢書·劉歆傳》記“孔安國獻之”,而荀悅《漢紀》記“孔安國家獻之”。《漢紀》取材不出《漢書》范圍,而此句卻增一“家”字,有其特別的原因和含義。(2)“孔安國家獻之”一句出于《漢紀·成帝紀》講學術源流一段中,此段通計1468字,除“孔安國家獻之”有一“家”字外,還有26個“家”字,其中有兩個是人名(“子家”),其他24個“家”字的含義均與學術有關。(3)《漢書·儒林傳》記:“孔氏有古文《尚書》,孔安國以今文讀之,因以起其家。”所謂“孔安國以今文讀之”是指孔安國為古文《尚書》作章句訓詁,也就是撰寫孔《傳》,所謂“因以起其家”是指“起”其孔氏“《尚書》古文學”的“師說”、“家法”。因此,“‘孔安國家獻之’實指安國完成以學名‘家’訓傳之后的第二次獻書”。[23]這段論證處處都是錯誤。
首先,《前漢紀》的“孔安國家獻之”的“家”字不是荀悅添加的,是他引劉向的。這一句見于《成帝紀》如下的一段中:
“河平三年八月乙卯:光祿大夫劉向校中秘書,謁者陳農使使求遺書于天下,故典籍益博矣。劉向典校經傳,考集異同。云:《易》始自……《尚書》本自濟南伏生,為秦博士,及秦焚書乃壁藏其書……魯恭王壞孔子宅,以廣其宮,得古文《尚書》多十六篇,及《論語》、《孝經》。武帝時孔安國家獻之,會巫蠱事,未列于學官……”
從行文看,“孔安國家獻之”一事乃根據“劉向典校經傳,考集異同”中的內容寫成的,而不是荀悅添加了一個“家”字。清代朱彝尊《經義考》、宋鑒《尚書考辨》均說《漢紀》的“孔安國家獻之”一語乃出自劉向,他們都肯定了劉向的這個說法,認為古文《尚書》是“安國已逝,而其家獻之”。[24]此“家”字就是“家屬”的意思,無其他含義。
其次,張先生引述《漢紀·成帝紀》一段中的“家”字,如“儒家”、“墨家”、“法家”、“公羊家”……施、孟、梁丘“此三家者”,高氏、費氏“此二家者”等等,以說明這些“家”字與“孔安國家獻之”之“家”同義,是學派創始人的意思。其實,恰恰相反,所引這些“家”字都反證“孔安國家獻之”的“家”字不是“學以名家”的“家”。
古人稱學派為“家”時,并不以某人的全名來名家。古文獻中未見有稱“儒家”為“孔丘家”、“墨家”為“墨翟家”、“公羊家”為“公羊高家”的例子。故因此不能把“儒家”、“墨家”之“家”套用到“孔安國家獻之”的“家”上,后者只是“家屬”的意思。
再次,《漢書·儒林傳》“孔安國以今文讀之,因以起其家”是源自《史記·儒林傳》,它是說孔安國參考伏生的今文《尚書》來認讀古文《尚書》,而不是說參考今文《尚書》來作《傳》。《傳》是為經文作注解,要解釋名物制度的,這不是參考《尚書》今文經就作得出來的。其實《大序》已清楚地說明孔安國是怎樣認讀古文經和怎樣為古文經作《傳》的:“科斗書廢已久,時人無能知者,以所聞伏生之書考論文義,定其可知者為隸古定,更以竹簡寫之,其余錯亂磨滅,弗可復知,悉上送官,藏之書府,以待能者。”這里的“以所聞伏生之書考論文義”不過是說參考今文經來認讀古文經,而非作傳注。這個說法源于《史記》、《漢書》所說的“以今文讀之”。至于怎樣作傳,《大序》說“博考經籍,采摭群言,以立訓傳”,這就是說作《傳》時已經不參考伏生的今文經了,因為它對于作傳注沒有多大用處。
張先生為晚書辯護,那就必須與《大序》一致,而不能有不同。《大序》既然說“以所聞伏生之書考論文義,定其可知者為隸古定,更以竹簡寫之”,則張先生就不應當把它解釋為作《傳》;《大序》既然說奉詔作《傳》之后欲獻而未獻,則張先生就不應當把它解釋為孔安國第二次獻上經和傳。但是,張先生卻與《大序》不一致,這怎么能為《大序》辯護呢?
不過,張先生有他不得已的苦衷。
本來,托名孔安國的作偽者自知孔安國《傳》于史無征,所以要在《大序》中寫奉詔作《傳》、欲獻而未獻、傳之子孫、以待后人,如此,則孔《傳》于梅賾獻書之后才為世人所見乃理所當然。這顯然是一種掩飾之說。閻若璩對此揭露說:“偽作此書者知兩漢秘府有古文而無訓傳,今又并出訓傳,不得不遷就傅會其說,以售其欺耳。”[25]
《大序》的欲獻而未獻之說雖然解決了于史無征的矛盾,卻制造了如下一個更尖銳的矛盾:
《史記》中有大量的語句與孔《傳》相同或相近,如:《尚書·堯典》有“欽若昊天”,《史記》引作“敬順昊天”,孔《傳》也作“敬順昊天”。《堯典》有“績用弗成”,《史記》引作“功用不成”,孔《傳》也作“功用不成”。《堯典》有“不格奸”,《史記》引作“不至奸”,孔《傳》作“不至于奸惡”。《尚書·皋陶謨》有“亂而敬”,《史記》引作“治而敬”,孔《傳》注“亂,治也”。這些相同或相近的語句說明《史記》和孔《傳》之間有原創和襲用的關系。那么誰為原創,誰為襲用呢?按照《大序》的說法,孔《傳》欲獻而未獻,直到梅賾獻上才為世人知曉,既然如此,則司馬遷撰《史記》時就未見過孔《傳》,其所引《尚書》的語句是源于《尚書》而不是孔《傳》,《尚書》語句古奧,《史記》所引卻淺近,是司馬遷有意為之。而孔安國《傳》不與《尚書》的古奧語句對應,卻與《史記》的淺近語句對應,這是因為孔《傳》晚出,它采用《史記》的淺白語句來解釋《尚書》經文。因此《傳》乃托名孔安國。
張先生也研究了《史記》與孔《傳》有語句對應現象,他說有100條對應,其中有20條是源于《爾雅》,其他大多數都是《史記》襲用孔《傳》。[26]此論是以孔安國兩次獻書說為前提的,若無第二次獻書獻傳之說,則不能說《史記》襲用孔《傳》。因此張先生不得不發明第二次獻書說來解決這個矛盾,以致不惜與《大序》矛盾。
晚書之偽,《大序》最為明顯,其本身沒有什么討論的價值。像《大序》說什么“科斗文”、“隸古定”、“經籍道息”等話,都絕對不是西漢孔安國能夠寫出來的。說什么奉詔作《傳》卻欲獻而未獻,那就更加荒唐。孔安國奉詔作《傳》,卻又自作主張作畢而不上,竟敢不復命!有此道理嗎?“經籍道息”是孔安國能夠說出來的嗎?那是后世史家之語,是用來解釋古文《尚書》未立學官的原因的。孔安國身歷武帝之世,他若奉詔作傳,則當撰畢即上,而不能靜心觀察是否“經籍道息”然后再決定是否復命。張先生發明第二次獻書獻傳說,也表明他不相信《大序》的欲獻而未獻說。
二、孔安國《傳》之偽
孔安國《傳》是梅賾所獻書中孔安國為各篇經文和小序所作的注解。閻若璩等辨孔安國《傳》之偽的主要方法是指出孔《傳》中有些是漢武帝之后才出現的名物,它們不可能是卒于武帝時的孔安國所寫。其中有幾個例證很有名,《四庫提要》特舉出為證:“《尚書正義》二十卷,舊本題漢孔安國傳,其書至晉豫章內史梅賾始奏于朝,唐貞觀十六年孔穎達等為之疏,永徽四年長孫無忌等又加刊定。孔《傳》之依托,自朱子以來遞有論辯,至國朝閻若璩作《尚書古文疏證》其事愈明。其灼然可據者:梅鷟《尚書考異》攻其注《禹貢》瀍水出河南北山一條,積石山在金城西南羌中一條,地名皆在安國后。朱彝尊《經義考》攻其注《書序》東海駒驪、扶馀、馯貊之屬一條,謂駒驪王朱蒙至漢元帝建昭二年始建國,安國武帝時人亦不及見。若璩則攻其注《泰誓》雖有周親不如仁人與所注《論語》相反;又安國《傳》有《湯誓》(按應為《湯誥》),而注《論語》‘予小子履’一節乃以為墨子所引《湯誓》之文。(按安國《論語注》今佚,此條乃何晏《集解》所引)皆證佐分明,更無疑義。”
《四庫》所引的前兩例是梅鷟所論,后來閻若璩又申論,所以論者(包括張巖)也以之為閻若璩的代表性論點。[27]第三例是朱彝尊所論。第四例是閻若璩所論。張先生對上面四例一一駁斥,其結論是這些“灼然可據者”都是“灼然不可據者”。
下面來討論前三例,但不討論第四例,因為它涉及到經文的真偽,本文第三部分將辨古文經文之偽。
第一,“金城”問題。
《尚書·禹貢》敘述黃河“浮于積石”,孔安國《傳》:“積石山在金城西南,河所經也。”[28]
閻若璩從“金城”二字揭露其偽,說:“考《漢昭帝紀》‘始元六年庚子秋,以邊塞闊遠,置金城郡’,《地理志》金城郡班固注并同,不覺訝孔安國為武帝時博士,計其卒當于元鼎末元封初,方年不滿四十,故太史公謂其蚤卒,何前始元庚子三十載輒知有金城郡名,傳《禹貢》曰‘積石山在金城西南’耶?或曰:郡名安知不前有所因,如陳、魯、長沙之類。余曰:此獨不然。應劭曰:初筑城得金,故名金城。臣瓚曰:稱金取其堅固,故墨子言雖金城湯池。一說以郡置京師之西,故名金城,金,西方之行。則始元庚子以前此地并未有此名矣。而安國《傳》突有之。固注積石山在西南羌中,《傳》亦云在西南,宛出一口。殆安國當魏晉忘卻身系武帝時人耳。”[29]
此段的要點是:(1)漢昭帝始元六年始設金城郡,而孔安國卒于武帝時,他不知道有金城郡。(2)此“金城”必是金城郡而不是金城縣,因為金城郡設立之后,人們對郡名的來歷有幾種不同的說法,但無人認為是因為先有金城縣而得名,由此可知始元六年以前無金城縣。(3)《漢書·地理志》金城郡河關(縣)條下有班固注“積石山在西南羌中”,孔《傳》即據此而寫作“積石山在金城西南”。
閻若璩又加兩段按語作補充論證。一段說:“《史記·大宛列傳》元狩二年庚申‘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鹽澤’,是時已有金城之名,然《通鑒》胡三省注:‘金城郡,昭帝于始元六年方置,史追書也。’余亦謂騫(張騫)卒元鼎三年丁卯,尤先始元庚子三十三載,安得有金城郡乎?果屬追書。”另一段說:“黃子鴻誤信偽孔《傳》者,向胡胐明(胡渭)難余曰:安知《傳》所謂金城非指金城縣而言乎?胐明曰:不然。安國卒于武帝之世。昭帝始取天水、隴西、張掖郡各二縣,置金城郡。此六縣中不知有金城縣否。班《志》積石山系河關縣下,而金城縣無之。觀‘羌中塞外’四字,則積石山不可謂在金城郡界明矣,況縣乎?且酈(道元)注所敘金城縣在郡治允吾縣東。唐為五泉縣,蘭州治。宋曰蘭泉。即今臨洮府之蘭州也。與積石山相去懸絕。《傳》所謂金城,蓋指郡言,而郡非武帝時有。此豈身為博士具見圖籍者之手筆與?”[30]閻若璩補充的這兩段是論證孔《傳》的“金城”乃指金城郡,而非金城縣。
張先生駁斥說:(1)“胡氏注文犯了一個概念性錯誤,將《資治通鑒》正文(本《史記》)的‘金城’理解為‘金城郡’。閻氏因錯就錯,也說是‘金城郡’。如果說胡氏是無心之失,閻氏則是有意偷梁換柱。”(2)《史記·大宛傳》的作者是司馬遷,他是武帝時人,“金城”就是他寫的,不存在追書問題,此“金城”就是“金城縣”,而不是“金城郡”。孔安國是武帝時人,他注《尚書》當然寫“金城(縣)”,如果不寫“金城(縣)”倒成問題了。(3)從西漢的地理沿革看,武帝時已有金城縣,昭帝時始設金城郡,即以金城縣為其屬縣。(4)在設金城郡之前,金城縣是漢帝國邊塞,因此孔安國以金城縣為確定積石山方位的坐標點。[31]
張先生在駁斥的過程中時刻不記忘揭露閻若璩的作偽手法,說他“虛張聲勢”、“偷梁換柱”、“曲折的狡辯”、“混淆概念”、“強行辯解”等等,最后總結說:“如果《疏證》的讀者對此條內容作完整閱讀,如果他具備比較健全的邏輯分辨能力,不難看出,這不過是一個并不高明且令人厭惡的偽證炮制過程。”[32]
張先生對閻若璩的誤解實在是太深了。
張先生的立論基礎是他的第二條,說《史記·大宛傳》的“金城”乃司馬遷所寫,不存在“追書”問題,此“金城”是“金城縣”,而不是“金城郡”。
于是問題的焦點就集中在“金城”究竟是金城郡還是金城縣上。我認為是金城郡而不是金城縣。
《史記》在《大宛傳》和《匈奴傳》中都記載了漢武帝元狩二年匈奴大規模退走事。
《大宛傳》記:“是歲(按元狩元年)漢遣驃騎破匈奴西城數萬人,至祁連山。其明年,渾邪王率其民降漢。而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鹽澤,空無匈奴。匈奴時有候者到,而希矣。”
《匈奴傳》記:“明年(按元狩元年)春,漢使驃騎將軍去病將萬騎出隴西,過焉支山千余里擊匈奴……渾耶王與休屠王恐,謀降漢(《集解》徐廣曰:元狩二年也)。漢使驃騎將軍往迎之。渾耶王殺休屠王,并將其眾降漢,凡四萬余人,號十萬。于是漢已得渾耶王,則隴西、北地、河西益少胡寇,徙關東貧民處所奪匈奴河南新秦中以實之,而減北地以西戍卒半。”
《匈奴傳》為司馬遷所著,其敘述元狩元年和二年匈奴事詳于《大宛傳》,可見他詳知其事。《匈奴傳》所寫的匈奴退出的地區是“隴西、北地、河西”,而不是《大宛傳》所寫的“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鹽澤”。兩者最大的不同是起點不同,《匈奴傳》起于隴西,《大宛傳》起于金城。
隴西郡在漢武帝時地域遼闊,《匈奴傳》所說匈奴退出的“隴西”不是指隴西郡的全境,而是指隴西的中南部,因為此前匈奴南下侵擾的地區達于隴西中部的狄道(臨洮)一帶。
《史記·蒙恬傳》記:“秦已并天下,乃使蒙恬將三十萬眾北逐戎狄,收河南(《正義》謂靈勝等州),筑長城。因地形用險制塞,起臨洮(《集解》徐廣曰:屬隴西)至遼東(《正義》:遼東郡在遼水東,始皇長城東至遼水西南至海之上),延袤萬余里。”筑長城起于隴西的臨洮,是因為匈奴南下到達過此處。
《漢書·高后紀》記:“(六年)六月……匈奴寇狄道,攻阿陽(師古曰:狄道屬隴西。阿陽,天水之縣也。今流俗書本或作河陽者,非也。)。七年冬十二月,匈奴寇狄道,略二千余人。”
《漢書·文帝紀》前元十二年夏六月記:“匈奴寇狄道。”
但是到武帝時已經沒有匈奴到達狄道(臨洮)的記載了,估計匈奴已不能深入到那一帶了,然而仍有到達隴西的記載。如《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記:“明年(元朔二年)匈奴入殺遼西太守……漢令將軍李息擊之,出代,令車騎將軍青出云中以西至髙闕,遂略河南地,至于隴西,捕首虜數千、畜數十萬,走白羊樓煩王……”又在元狩二年驃騎將軍迎渾邪王降漢之后寫道:從此“減隴西、北平(按當為“北地”[33])、上郡戍卒之半,以寛天下之繇。居頃之,乃分徙降者邊五郡,故塞外(《正義》:五郡謂隴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并是,故塞外又在北海西南),而皆在河南,因其故俗為屬國。”隴西、北地、上郡曾經是防衛匈奴的前線,驅逐匈奴之后,戍卒減半。降漢的匈奴被安置在有匈奴故俗的隴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五郡中。這些記載說明武帝時匈奴曾南達于隴西。
既然司馬遷寫到匈奴南下侵擾曾達隴西,那么他在寫匈奴退走的地區時也相應就從隴西寫起,前后呼應,所以隴西是司馬遷所寫。
但是,是否也有可能司馬遷在《大宛傳》中又改寫為“金城(縣)、河西,西并南山,至鹽澤”了呢?不能。因為如果這樣寫,則金城(縣)與河西四郡(武威、張掖、酒泉、敦煌)相連,如此,這個金城(縣)就在北地郡的西南,而不在隴西,它與匈奴南下的地區遠不能呼應。司馬遷當不會寫出兩個相距甚遠的起點。而且,無論誰寫匈奴退走的地區,也不會以一個縣為起點,再去與河西四郡相連,而必然寫郡與郡相連的一片廣大的地區。所以“金城”必是金城郡,而不是金城縣。
金城郡與河西四郡合稱為“河西五郡”,連成一片廣大的地區,與匈奴南下的地區相呼應。所以,《匈奴傳》是司馬遷寫的。《大宛傳》是昭帝始元六年設立金城郡之后的人追寫的,這個人據唐朝司馬貞說是褚少孫。司馬貞在《史記·大宛傳》題下作《索隱》說:“此傳合在《西南夷》下,不宜在《酷吏》、《游俠》之間。斯蓋并司馬公之殘闕,褚先生補之失也,幸不深尤焉。”但未提供進一步證據,不成定論。有些學者不認可。日本學者瀧川資言的《史記會注考證》在《大宛傳》題下引司馬貞的《索隱》之后考證說:“史公《自序》云:‘漢既通使大夏,而本極遠蠻,引領內向,欲觀中國,作《大宛傳》第六十三。’王鏊曰:‘《史記》不與張騫立傳,其始附衛青,而于《大宛傳》備載始末,蓋大宛諸國土俗皆騫所歸為武帝言者也。騫沒后,諸使西域者亦具焉。事備具而有條理。若《漢書》則大宛、張騫各自為傳矣。’(按:語出《震澤長語》)董份曰:‘此傳決非禇先生所能撰次。’(按:語出《董學士泌園集》)”是明朝王鏊、董份不認為《大宛傳》為禇少孫補作。但《大宛傳》的“金城”為“金城郡”,這證明了司馬貞的補寫說,司馬貞當有所本。
金城是金城郡,所以卒于武帝時的孔安國寫不出“金城”二字。而偽作孔《傳》者見《漢書·地理志》金城郡河關(縣)條下有班固注“積石山在西南羌中”,便據此寫作“積石山在金城西南”,而不辨此金城郡始設于昭帝始元六年。
第二,“駒麗”問題。
《尚書》的《小序》說:“成王既伐東夷,肅慎來賀。”孔《傳》:“海東諸夷駒麗、扶馀、馯貊之屬,武王克商,皆通道焉。”[34]
朱彝尊揭露其偽說:“考《周書·王會》篇,北有稷慎、東則濊良而已,此時未必即有駒驪、扶馀之名,且駒驪主朱蒙以漢元帝建昭二年始建國號,載《東國史略》,安國承詔作書傳時恐駒驪、扶馀之稱尚未通于上國,況武王克商之日乎?”[35]
張先生反駁說:“按《漢書·武帝紀》(元封三年):‘朝鮮斬其王右渠降,以其地為樂浪、臨屯、玄菟、真番郡。’《漢書·地理志》記‘武帝元封四年’設(開)玄菟郡,下屬三縣有高句驪縣。縣名由高句驪族而來,族名更要早于縣名。元封四年(前107)距巫蠱事起(前92)還有十六年,孔安國在世。因此,他注《書序》提到‘駒驪’不存在作偽問題。”[36]此論似表明張先生不清楚玄菟郡的沿革。
《漢書·武帝紀》記:元封三年武帝攻伐朝鮮,“朝鮮斬其王右渠降,以其地為樂浪、臨屯、玄菟、真番郡”。此四郡在今朝鮮境內,其中的玄菟郡的治所在沃沮[37],即今朝鮮的咸興。以后區劃發生變化。《后漢書·東夷列傳》記:“……至元封三年滅朝鮮,分置樂浪、臨屯、玄菟、真番四部郡。至昭帝始元五年罷臨屯、真番,以并樂浪、玄菟,玄菟復徙居句驪。自單單大領已東沃沮、濊貊悉屬樂浪,后以境土廣遠,復分領東七縣,置樂浪東部都尉。”由此可知,原在朝鮮境內的玄菟郡于漢昭帝始元五年(前82年)以后并入樂浪,而玄菟居民內遷至遼東駒驪,此內遷的“玄菟”才與“駒驪”有關。《漢書·地理志》未講清楚玄菟郡的沿革,它記武帝元封四年(《武帝紀》作三年)設玄菟郡,此是在今朝鮮境內設的第一玄菟郡,而《地理志》所記下轄高駒驪、上殷臺、西蓋馬三縣,此是屬于昭帝五年后在遼東“僑置”的第二玄菟郡。
上引《后漢書·東夷列傳》有“玄菟復徙居句驪”一句,又記“武帝滅朝鮮以沃沮地為玄菟郡,后為夷貊所侵,徙郡于高句驪西北”,依此,似朝鮮玄菟的居民徙居遼東居住時那里已經有“句驪”或“高駒驪”這一地名了。而其實不然,“句驪”、“高駒驪”乃追書。
“玄菟復徙居句驪”一句若為實書,則徙居地就在遼東句驪,但是《漢書·昭帝紀》記:“(元鳳)六年春正月,募郡國徒筑遼東玄莵城。”玄菟城即后來的高句驪城,在今遼寧省新賓縣西。既然元鳳六年(前75)始筑玄菟城,則此處原無城,更不稱高句驪城。朝鮮境內玄菟居民內遷是在昭帝始元五年(前82),其時遼東尚無玄菟城,更何況高句驪城?所以“玄菟復徙居句驪”的“句驪”乃是追書。
另一句“徙郡于高句驪西北”若為實書,則在后來筑玄菟城地方之東南已有高駒驪了。此高駒驪當指高駒驪的都城所在地,即今遼寧省桓仁縣五女山山城。但是五女山山城在朱蒙于漢元帝建昭二年(前37)建號高駒驪[38]之前并不稱高駒驪,而稱“紇升骨城”。《魏書·高句麗傳》記朱蒙建國事說:朱蒙出自扶馀,后離開扶馀,向東南走,“至紇升骨城遂居焉,號高句麗,因以為氏焉”。《好大王碑》記高麗始祖鄒牟(朱蒙)建都地在“沸流谷忽本西城山上”[39],學者考定此地即“紇升骨城”。由此可知,稱紇升骨城一帶為“高驪”當在漢元帝建昭二年(前37)以后。因此《東夷列傳》“徙郡于高句驪西北”的“高句驪”乃是追書。西漢在玄菟郡下設高句驪縣應當在朱蒙建號高句驪之后,而不會在此之前。
孔安國是武帝時人,他僅能知道在武帝元狩三年于朝鮮設立玄菟郡事,卻不能知道以后在遼東復設玄菟郡、筑玄菟城、改玄菟城為高句驪城等事。
第三,“河南”問題。
《尚書·禹貢》記“伊洛瀍澗既入于河”,孔《傳》:“伊出陸渾山,洛出上洛山,澗出沔池山,瀍出河南北山,四水合流而入河。”[40]
閻若璩從“河南”二字揭露其偽,說:“《前漢·志》:‘河南郡谷成縣。’注曰:‘《禹貢》瀍水出朁亭北。’《后漢·志》:‘河南尹,谷城縣,瀍水出。’注引《博物記》:‘出潛亭山。’至晉省谷城入河南縣,故瀍水為河南所有。作孔《傳》者亦云‘瀍出河南北山’,此豈身為武帝博士者乎?抑出魏晉間?魏已并二縣為一乎?實胡胐明教余云爾。或難余:河南安知其不指郡言?余則證以上文‘伊出陸渾山,洛出上洛山,澗出澠池山’皆縣也,何獨瀍出而郡乎……至于河南、谷城亦本二縣,晉始省谷城入河南,而《傳》云‘瀍出河南北山’,是西漢時谷城山已為河南縣地也。”[41]
此段的要點是:從敘述邏輯看,孔《傳》“瀍出河南北山”的“河南”當是“河南縣”而非“河南郡”,但兩漢時瀍水出谷城縣而不出河南縣,谷城縣并入河南縣在魏晉時,因此孔《傳》為魏晉時人所作。
張先生反駁說:
“這里存在一條不容忽視的相反證據。郭璞注《山海經》提到‘谷城縣’(今谷水出谷陽谷東北,至谷城縣入洛河(《山海經》中次六經郭璞注),這表明谷城縣在郭璞的時代仍然存在。郭璞(276—324)生當西晉(265—316)、東晉(317—420)之交,楊守敬據此認為‘則晉猶有此縣(谷城縣),《晉志》脫’,并進一步認為谷城縣‘并入河南’的時間‘蓋在太康(280—289)后也’(《水經注疏》卷十六)。郭璞注《山海經》早于《晉書》的成書二百余年,故前者是更加可靠的史料。”
“郭璞注《爾雅》引及古文《尚書》和孔《傳》。皇甫謐(215—282)撰《帝王世紀》多處引《古文尚書》和孔《傳》內容。太康之后皇甫謐已經故去。也就是說,在‘西晉省(谷城縣)并入河南’之前,孔傳古文《尚書》已經存在。因此,‘作偽者’沒有‘作案時間’。”
“如果孔《傳》‘瀍出河南北山’一條不是‘作偽’結果,還有兩種可能存在的情況:一是孔《傳》的注釋錯誤;二是孔《傳》‘河南’指河南郡。”[42]
此論的關鍵是找到一條“反證”,即郭璞注《山海經》寫了“今……至谷城縣”。活動于西晉東晉之交的郭璞注《山海經》時尚有谷城縣,則谷城縣并入河南縣一定在郭璞注《山海經》之后,當在西晉太康后,而死于太康前的皇甫謐在其所著的《帝王世紀》中已經引用過古文《尚書》和孔《傳》,因此孔《傳》中的“河南”必定不是合并了谷城縣的河南縣。
張先生對于他發現的這條反證材料非常重視,并且由此揭露說:閻若璩、胡渭這兩位“精于地理之學”的大師不可能不看到郭璞注的“谷城縣”,但有意識隱瞞,從而炮制出“河南縣”這一偽證。[43]
張先生對閻、胡的批評是有道理的,他們不應該不對郭璞注中的“谷城縣”做出說明,不做說明就有隱瞞反證的嫌疑,其正面立論也就不能成立。
但是,郭璞注其實不是一條反證,因為它是郭璞的誤注,誤將濟北國之谷城縣注為河南郡之谷城縣了。
在中國古代地理中有三個谷城縣,其中兩個與本題有關,即河南郡谷城縣和濟北郡(國)谷城縣。
秦在濟北郡下置谷城縣。《史記·留侯傳》記,一老者贈給張良《太公兵法》,并對他說:“讀此則為王者師矣,后十年興,十三年孺子見我,濟北谷城山下黃石即我矣。”此“濟北谷城山”又稱黃山、黃石山,在濟北谷城縣,縣治在今山東省東阿鎮。西漢廢濟北谷城縣,另在河南郡置谷城縣,即瀍水所出之谷城縣(見《漢書·地理志》),在今河南洛陽西北,縣內也有山,名谷城山。至東漢,復置黃石山所在之谷城縣,于是東漢有兩個谷城縣,一在河南尹下,一在東郡下。錢大昭《續漢書辨疑》辨析這兩個谷城的方位,指出:“(河南尹)谷城,《前志》(《漢書·地理志》)作谷成。《括地志》:‘故城在今洛州河南縣西北十八里苑中”;“(東郡)谷城,李賢曰‘故城在今濟州東阿縣東’。”[44]
至晉,據《晉書·地理志》記,濟北國下有谷城縣,而河南郡下無谷城縣,是晉已廢河南谷城縣。
郭璞《山海經》注中兩次提到谷城縣,都是濟北谷城縣,但誤注到河南境內去了。第一次是注《山海經·中次六經》“縞羝山之首曰平逢之山,南望伊、洛,東望谷城之山”句,說:“在濟北谷城縣西,黃石公石在此山下,張良取以合葬爾。”郭璞夠糊涂的。
平逢山即北邙山,在今河南洛陽北,它可以南望伊水和洛河,東望谷城山。此谷城山在西漢時屬河南郡谷城縣,在東漢時屬河南尹谷城縣。郭璞卻以為這座與北邙山相連的谷城山就是濟北谷城縣的黃石山了。《山海經廣注》已注意到郭注的錯誤,特在郭注后加按語糾正說:“《一統志》谷城山在河南府西北五十里,連孟津縣界,舊名朁亭山,瀍水出此。”[45]此谷城山即河南的朁亭山,它不是濟北的黃石山。
第二次是郭注《山海經·中次六經》“谷水岀焉而東流注于洛”句,說:“今谷水岀谷陽谷東北,至谷城縣入洛河。”此未說明“谷城縣”是河南還是濟北,但可以斷定是濟北,因為此注與前注都在《中次六經》一卷中,方位相同,前者注山,后者注水,前者有南望洛河,后者有流入洛河,前者為首出,所以前面加“濟北”,后者隨出,所以承前省略“濟北”。
郭璞的錯誤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他怎么搞不清楚兩個“谷城”?
順便說一下,搞不清楚兩個谷城的并非郭璞一人,其他如:
《十六國春秋》卷十五后趙(石虎)錄五(建武二年,公元335)記:“先是孟津河東去鄴城五里有濟北郡谷城縣谷城山,是黃石公所葬處,有人登此山見崩土中有文石,石文鮮明,詣鄴獻之,使采取以治宮殿,遂免谷城令,以不奏聞故也。虎大起宮殿于鄴都。”這里的谷城明明是濟北谷城,卻與“孟津”連上,而孟津在河南,在兩漢時界連河南谷城縣。
郝懿行《山海經箋疏》在前引郭璞第一條注下加按語說:“《地理志》云‘河南郡谷成,蓋縣因山為名’,在今河南洛陽縣西北。郭云在濟北者,《晉書·地理志》云濟北國谷城是矣。《水經》濟水過谷城縣西,《注》引魏《土地記》曰縣有谷城山,山岀文石。又云有黃山臺,黃石公與張子房期處也。”[46]郝先引《漢書·地理志》,確定《山海經》經文“縞羝山之首曰平逢之山,南望伊、洛,東望谷城之山”中的“谷城之山”在河南洛陽縣西北,后又肯定此谷城山就是郭璞所說的濟北谷城。
楊守敬未能細心分辨郭注,誤以為郭注谷城縣是河南谷城縣,遂推斷西晉尚有河南谷城,為《晉志》脫。其實《晉志》未脫,晉只有濟北谷城,而無河南谷城。[47]
晉時既然已并河南谷城縣入河南縣(《元和郡縣志》記谷水經河南縣),則孔《傳》的“河南”便是河南縣。孔《傳》說:“伊出陸渾山,洛出上洛山,澗出沔池山,瀍出河南北山,四水合流而入河。”從敘述邏輯看,伊、洛、澗三水均出于縣,瀍水也應當出于縣,而不應出于郡。再者,“北山“一詞所指方位只有在河南縣的范圍中才比較明確,若在河南郡中則不知所指。
孔《傳》寫了魏晉時才有的“河南縣”,則孔《傳》的作者只能是魏晉時人。其偽作的時間可能早于皇甫謐和郭璞,所以這兩人的著作中能夠引孔《傳》和古文《尚書》,這在時間上并無矛盾。但是皇甫謐和郭璞的書中所引晚書也可能是后人竄入的,劉起釪先生等對此有詳辯,我贊成他們的觀點。如果皇甫謐和郭璞未見過孔《傳》和古文二十五篇,則孔《傳》作偽的時間可能晚一些,當在皇甫謐之后。此需另文討論。
以上三例,孔《傳》有孔安國卒后才有的“金城(郡)”、“駒麗”、“河南(縣)”等名詞,可證孔《傳》乃后人托名而作。有了這三個證據之后,再來看孔《傳》中大量與《史記》、《漢書》對應的語句,則可知這些對應的語句都是偽作者襲用《史記》、《漢書》,而不是《史記》、《漢書》襲用孔《傳》。
三、《尚書》古文二十五篇之偽
辨晚書古文二十五篇之偽的一個重要方法是文獻對勘法,即將舊籍中引用的《尚書》語句與晚書的相應語句進行比較和分析,確定后者乃襲用舊籍的語句,敷衍成篇,從而認定其偽。張先生對這種方法提出批評,他說:
“歷來古文《尚書》證偽者最主要的證偽途經之一,是在文獻中尋找古文篇章‘引文’、‘用文’例證,將其作為‘作偽’的證據。具體思路是魏晉間某人遍查群書,廣泛收集‘引文’、‘用文’的文獻內容,在此基礎上連貫字句、拼湊仿造二十五篇‘晚書’。這里的問題是,古文篇章‘引文’、‘用文’的種種情況今文篇章同樣存在。”
“在今文篇章中,人們知道這是原文和‘引文’、‘用文’的關系,這一現象恰可證明原文的存在和影響;同樣的現象對古文篇章也應具有相同的證明意義。相同的素材和思路不應得出相反結論。這一證偽途經存在明顯邏輯錯誤,不能構成有效證偽依據。”
他又說:“閻氏《疏證》在很大一部分內容走此一路,深文周納,強詞奪理。這是歷來古文《尚書》證偽者的‘主攻方向’。”[48]
張先生沒搞清楚辨偽方法的要點。誠然,今文《尚書》和古文《尚書》同樣都有與舊籍對應的語句,但卻不能說這種現象對于今、古文《尚書》具有相同的證明意義,因為兩者與舊籍的對應關系是很不相同的。比較今文《尚書》與舊籍的對應語句,可以看到,兩者之間或許有文字的不同,但無文意的不同,這說明今文《尚書》和舊籍的引語兩者來源相同,都來自真經,兩者的文字不同是在傳寫的過程中形成的。而古文《尚書》與舊籍的對應語句之間不僅有文字的不同,而且有文意的不同,之所以有文意的不同,是因為古文《尚書》在襲用舊籍引文時為屈就己意而進行了修改。清人李巨來說:古文是“搜集群書征引《尚書》原文,特以己意聯屬其間”[49]。
所謂辨偽,就是揭露晚書那些屈就己意的改造之處,以此證明晚書是后人襲用舊籍語句而偽作的。
下面辨《君陳》、《君牙》、《大禹謨》三篇之偽,作為例證。
第一,《君陳》、《君牙》之偽。
《疏證》第七十六:“文有以譬喻出之而理愈顯,而事愈著,而意味愈深永,若改而正言,則反索然。試一指陳,誠有不能掩其改之跡者。《論語》‘譬如為山,未成一簣,止吾止也’,此譬喻文也,今明明改之曰‘為山九仞,功虧一簣’,猶以《論語》出于《旅獒》可乎?‘人而不為《周南》、《召南》,其猶正墻面而立也與。’‘其猶’即譬如也,今明明改之曰‘不學墻面’,猶以《論語》為出于《周官》可乎?‘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有草上之風,必偃’,而取譬意方見,今改而截其半曰‘爾惟風,下民惟草’,將成王為好作歇后之語,而令君陳猜測之乎?抑可乎?不惟此也。‘譬如為山’出于《旅獒》,‘譬如平地’又出何書乎?‘君子德風,小人德草’出于《君陳》,而‘子帥以正,孰敢不正’勢又必出《君牙》‘爾身克正,罔敢弗正’,將夫子為不能自吐一語之人乎?而必古文之是襲也,亦待之太薄矣。”
閻氏舉出晚書《君陳》、《旅獒》、《周官》三篇與《論語》有對應的比喻句,又舉出晚書《君牙》與《論語》有對應語句,他認為這種現象說明晚書襲用了《論語》。
張先生一一反駁,認為是《論語》襲用晚書古文。
本文限于篇幅,不能一一詳加討論,只重點討論《君陳》,連帶討論《君牙》,方法用文獻對勘法。
1.辨《君陳》的“爾惟風”句。
晚書《君陳》的內容是周成王欲令君陳去管理周公曾經營的東郊成周,而給予訓誡。內中有一段比喻句“爾惟風,下民惟草”,這兩句與《論語·顏淵》如下一段對應:“季康子問政于孔子曰: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對曰:‘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有草上之風,必偃。”閻若璩認為《論語》譬喻明白,而《君陳》僅用其半,并且其語意需要根據《論語》才能解釋清楚,所以是《君陳》襲用《論語》。而張先生認為“爾惟風”在《君陳》中很貼切,所以“不能排除”《論語》襲用《君陳》的可能。[50]
如果僅就這一個比喻句來判斷何者原創、何者襲用,那是比較困難的,但是,如果把《君陳》這個比喻句所在的段落與舊籍中對應的語句一起來比較,那就很容易判斷了。
晚書《君陳》的這一段話可分為四段:
“①凡人未見圣,若不克見。既見圣,亦不克由圣。爾其戒哉。②爾惟風,下民惟草。③圖厥政,莫或不艱,有廢有興,出入自爾師虞,庶言同則繹。④爾有嘉謀嘉猷,則入告爾后于內,爾乃順之于外,曰:‘斯謀斯猷惟我后之德。’嗚呼!臣人咸若時,惟良顯哉。”[51]
上面引文中的黑體字是與舊籍對應的語句,其第二段與《論語·顏淵》對應,第一段和第三段與《禮記·緇衣》所引《君陳》對應,第四段與《禮記·坊記》所引《君陳》對應。第一段和第三段又與《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52]和《郭店楚墓竹簡》的《禮記·緇衣》所引《君陳》對應。廖名春和姜廣輝兩位先生都曾利用楚簡研究晚書古文的真偽問題,他們認為晚書為偽。我這里利用他們的成果[53],再為申說:
(1)第一段“未見圣”。
上博楚竹書《緇衣》今釋文:“《君陳》曰:‘(未見)圣,如其其弗克見。我既見,我弗迪圣。’”[54]
郭店楚簡《緇衣》今釋文:“《君陳》曰:‘未見圣,如其弗克見。我既見,我弗迪圣。’”[55]
今本《禮記·緇衣》:“《君陳》曰:‘未見圣,若己弗克見;既見圣,亦不克由圣。’”[56]
晚書《君陳》:“凡人未見圣,若不克見,既見圣,亦不克由圣。”此下還接有一句“爾其戒哉”。
比較上引四段文字,可以看出,晚書的語句與今本《禮記·緇衣》相近,而與楚簡較遠。
兩部楚簡都有“我既見,我弗迪圣”,這表明“未見圣”這一段話是以第一人稱或者擬第一人稱來講的,因此在這一段話的前面就不能加上如晚書《君陳》的“凡人”兩個字,若加上則與“我”字沖突。
今本《禮記·緇衣》已沒有兩個“我”字,但“若己弗克見”句中有一“己”字,因為有“己”字,所以這段話的前面也不能加“凡人”兩個字。
晚書與今本《緇衣》相近,但刪除了“己”字,又在前面加上“凡人”兩個字,使之成為以第三人稱來講的一般道理,再在整個這段話的后面加上“爾其戒哉”,使之成為成王對君陳一個人的訓誡。
上面這一例,若無楚簡,則不容易看出晚書是如何改造《禮記·緇衣》的引語的,有了楚簡則容易看出了。
我們利用楚簡,再看一例,是《君牙》篇的。
前引閻若璩《疏證》指出晚書《君牙》的“爾身克正,罔敢弗正”與《論語》的“子帥以正,孰敢不正”對應,是晚書襲用《論語》。而張先生作長篇反駁,認為是《論語》襲用晚書。[57]若僅比較這一組對應語句,則很難判斷何者原創、何者襲用,但利用楚簡中的對應語句,就很容易判斷了。下面是對應語句:
上博楚竹書《緇衣》今釋文:“《君牙》云:日暑雨,小民惟日怨,晉(資)冬耆(祁)寒,小民亦惟日怨。”[58]
郭店楚簡《緇衣》今釋文:“《君牙》曰:日暑雨,小民惟日怨,晉(資)冬旨(祁)滄(寒),小民亦惟日怨。”[59]
今本《禮記·緇衣》:“《君雅》曰:夏日暑雨,小民惟曰[按日本足利學所藏本作“日”]怨,資冬祁寒,小民亦惟曰[日]怨。”[60]
晚書《君牙》:“夏暑雨,小民惟曰[日]怨咨,冬祁寒,小民亦惟曰[日]怨咨。”[61]
比較上面四段文字,可以看出,晚書最主要的不同處是它“怨資(咨)”連讀。但是今本《禮記·緇衣》此處不能連讀,因為它的第四句是“小民亦惟曰[日]怨”,所以第二句也應該是“小民惟曰[日]怨”,“怨”是單音詞,而不是雙音“怨資”。兩部楚簡也是單音詞“怨”。晚書作者將“怨資”連讀,改“資”為“咨”,成“怨咨”。晚書作者之所以誤讀,是因為他只看到今本《緇衣》的“怨,資”,“資”的讀音和字形都與“咨”相近,便通假讀為“咨”,成“怨咨”。他未看到楚簡,若看到楚簡,當不會誤斷,因為楚簡此字作“臸”,它與“恣”的字型有明顯差別,不能連讀為“怨臸”。楚簡的臸可寫為“至”或“晉”[62]。鄭玄注《緇衣》指出:“‘資’當為‘至’,齊魯之語,聲之誤也。”[63]
由此可知,“資”字晚出,原為“至”字,當連下讀,為“至冬祁寒”,而不能連上讀作“怨至”或“怨晉”。
晚書的“怨咨”無疑是源自今本《緇衣》的“怨,資”。晚書作者因為有此一誤斷,便又連帶修改其他句子。由于“怨咨”已成雙音詞,所以又得把《緇衣》所引的第四句“小民亦惟曰[日]怨”中的“怨”字也改為雙音“怨咨”,于是憑添一個“咨”字。又因為“資冬祁寒”的“資”字已上讀,余下“冬祁寒”三字,所以又把“夏日暑雨”的“日”字刪去,成“夏暑雨”,以與“冬祁寒”對應。修改之后的晚書比《緇衣》所引《君牙》通暢、整齊多了,但是它離楚簡更遠了。兩部楚簡均無“夏”字,《禮記·緇衣》“夏日暑雨”的“夏”字當是晚出,而晚書作“夏暑雨”,亦有“夏”字,正是脫胎于晚書。
上面兩例,晚書的語句都與今本《緇衣》相近,而與楚簡相遠,這是因為晚書作者只看到了今本《緇衣》,而未見到與真古文《尚書》更為接近的楚簡《緇衣》。換言之,晚書的源頭是今本《緇衣》,而不是真古文《尚書》。若晚書古文是真經,則必然與楚簡相近。
在楚簡中也有與今文《尚書》對應的語句,通過比較可以看出今文《尚書》的語句與楚簡是相近的,而與今本《禮記·緇衣》相遠。如下例,為今文《尚書·君奭》的一段:
上博楚竹書《緇衣》今釋文:“《君奭》云:(前缺)……集大命于氒(氒,通厥)身。”
郭店楚簡《緇衣》今釋文:“《君奭》云:昔在上帝,割紳觀文王德,其集大命于氒(厥)身。”
今本《禮記·緇衣》:“《君奭》云:昔在上帝,周田觀文王之德,其集大命于厥躬。”今本《君奭》:“在昔上帝,割申勸寧王之德,其集大命于厥躬。”
上面四段文字,上博楚竹書有缺,不論,比較其他三段可以看出,今本《君奭》“割申勸寧王之德”與郭店楚簡的“割紳觀文王德”相近,而與《禮記·緇衣》“周田觀文王之德”較遠,這說明它不出自《禮記·緇衣》,而出自真經,但在傳抄的過程中將“觀”誤為“勸”,將“文”誤為“寧”。此三段,以時間先后論,郭店楚簡的文字最早,今本《君奭》次之,《禮記·緇衣》又次之。
以上利用楚簡《緇衣》證明了晚書《君陳》和《君牙》是襲用了今本《禮記·緇衣》所引《君陳》、《君牙》的,其偽已無可懷疑,以下再討論《君陳》其他三段對應語句時,就不用討論何者為原創、何者為襲用了,而只分析晚書是怎樣襲用舊籍引語的。
(2)第三段“出入”。
上博楚竹書《緇衣》今釋文:“《君陳》云:‘出入自爾師虞,庶言同。’”[64]
郭店楚簡《緇衣》今釋文同上。[65]今本《禮記·緇衣》所引同上。[66]
晚書《君陳》:“出入自爾師虞,庶言同則繹。”
兩楚簡和今本《緇衣》相同,而晚書添加“則繹”二字,之所以添加“則繹”,可能是因為作者認為引語不順暢,有斷尾之嫌。添加的“則繹”應是源自鄭玄的《禮記·正義》。鄭注“出入自爾師虞,庶言同”一句說:“言出內政教,當由女眾之所謀度,眾言同,乃行之,政教當由一也。”[67]
這里的“乃行之”并非《緇衣》引語中本身的意思,它是鄭玄為解釋經文而添加的。而晚書添加的“則繹”就是“乃行之”的意思。孔《傳》注“則繹”為“陳而布之”[68]。
(3)第四段“爾有嘉謀嘉猷”。
《禮記·坊記》:“《君陳》曰:‘爾有嘉謀喜猷,入告爾君于內,女乃順之于外。曰:此謀此猷,惟我君之德。於乎!是惟良顯哉!’”在這一段之前,《坊記》引:“子云:善則稱君,過則稱己,則民作忠。”[69]
晚書《君陳》:“爾有嘉謀嘉猷,則入告爾后于內,爾乃順之于外,曰:‘斯謀斯猷惟我后之德。’嗚呼!臣人咸若時,惟良顯哉。”
閻若璩比較這兩段說:《坊記》所引《君陳》乃出于臣子之口,正如《坊記》所引孔子的話“善則稱君,過則稱己”的意思一樣,是臣子“愛君”之語。而晚書《君陳》的這段話卻出自成王之口,成王要求君陳把他自己的嘉謀嘉猷都歸于君,即歸于成王。成王如此訓誡臣子,乃是“導諛”。這不應當是成王所為。[70]
晚書的作者未見過《君陳》原文,不知道《君陳》是通篇為成王訓誡君陳之語,還是通篇記載君陳的言論,他主觀設定通篇都是成王的訓誡,所以就把舊籍所引《君陳》的語句都變成成王的話,于是就出現了屈就己意的現象,把“未見圣,如其人弗克見。我既見,我弗迪圣”原本為第一人稱的一段話變成第三人稱,使之出于成王之口,把“嘉謨”一段原本是臣子愛君之語改寫為成王訓誡臣子之語,造成成王公然“導諛”。
(4)第二段“爾惟風”。
《君陳》“爾惟風,下民惟草”當然也不是《尚書》原文,而是襲用《論語》“君子之德風”一段。晚書對這一段的改造有三點:第一,《論語》孔子講“君子之德風”是第三人稱,是用一般的道理來說服季康子,而晚書改為“爾惟風”,用第二人稱,成王直接訓誡君陳。第二,孔子是明諭,而晚書為暗喻。通常暗喻是以明喻為根據的。第三,孔子的比喻繁復,而晚書簡明。從繁復到簡明,是習用語句的一般規律。不過,晚書可能不是直接脫胎于《論語》,可能是脫胎于《漢書·高后紀》的“我德如風,民應如草”,漢書的這個比喻句上承《論語》。
閻若璩舉出的另外兩組對應的比喻句是:
《論語·陽貨》:“子謂伯魚曰:‘女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為《周南》、《召南》,其猶正墻面而立也與!’”[71]
晚書《周官》與之對應的比喻句是:“蓄疑敗謀,怠忽荒政,不學墻面,蒞事惟煩。”[72]
《論語·子罕》:“子曰:‘譬如為山,未成一簣,止,吾止也;譬如平地,雖覆一簣,進,吾往也。’”[73]
晚書《旅獒》與之對應的比喻句是:“為山九仞,功虧一簣。”[74]
這兩例與第一例相同,也是晚書改明喻為暗喻,改繁復為簡明。
張先生不同意閻若璩的觀點,一個重要的理由是:今文《尚書》中也大量使用比喻句,如“予若觀火”、“若網在綱”,“若乘舟”、“若升高”、“若陟遐”、“若歲大旱”等,它們是與古文《旅獒》的“為山九仞,功虧一簣”一樣的比喻句,它們是原創,古文《尚書》的比喻句也同樣是原創。[75]
張先生舉出的這些今文《尚書》比喻句的確是原創,但是不能用它們來證明古文《尚書》的“為山九仞”等比喻句也是原創,相反,只能用它們來反證“為山九仞”等是襲用。“予若觀火”、“若網在綱”等比喻句都很簡明,所以后來就沒有人將它們改為繁復的比喻句了,在舊籍中也沒有與之對應的繁復的比喻句。而古文《尚書》的三個比喻則不同,它們在舊籍中有對應的繁復的比喻句,它們是從繁復的比喻句簡化而來的,繁復的明喻是原創,與之對應的簡明的暗喻是襲用。《論語》記載孔子的言論,有很高的引用率,“譬如為山”等三個明喻也多次被引用,并且是被簡化的。以“譬如為山……”為例,《漢書》兩次引用,均未完整引用。一是《禮樂志》引用:“孔子曰:辟如為山,未成一匱,止,吾止也。”只引前半部分,而略去后半部分“譬如平地……”。一是《王莽傳》引用:“綱紀咸張,成在一匱。”這“成在一匱”是反用《論語》的“未成一簣”。至晚書作者將“譬如為山……譬如平地……”簡化為“為山九仞,功虧一簣”之后,“功虧一簣”這個詞就流行開來。最初引用它的是唐人修撰的《晉書》,但不是在《晉書》正文的敘事中,而是在《晉書》的論贊語中(一在《郭默傳》的“史臣曰”中,一在《東海王越傳》的“贊”中)。論贊的作者是唐朝人,他們見到了晚書,所以引用這個簡明的比喻句,而不引《論語》繁復的比喻句。
晚書《旅獒》和《周官》襲用《論語》的比喻句,僅此就可以證明這兩篇也是偽作。
2.辨《君陳》的“惟孝”句。
《論語·為政》:“或謂孔子曰:‘子奚不為政?’子曰:‘書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為政也。奚其為為政也?’”[76]
晚書《君陳》與之對應的語句:“王若曰:君陳,惟爾令德孝恭。惟孝,友于兄弟,克施有政。命汝尹茲東郊,敬哉!”[77]
閻若璩揭露晚書之偽說:
“書有句讀,本宜如是,而一旦為晚出古文所割裂,遂改以從之者,《論語》‘書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三句是也。何晏《集解》引漢包咸注云:‘“孝乎惟孝”,美大孝之辭。’是以‘書云’為一句,‘孝乎惟孝’為一句,‘友于兄弟’為一句。《晉書》夏侯湛昆弟誥‘古人有言“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潘岳《閑居賦序》‘“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此亦拙者之為政也’,是其證也。偽作《君陳》篇者竟將‘孝乎’二字讀屬上,為孔子之言。歷覽載籍所引詩書之文從無此等句法……
又按:《論語》所引書未知的出何篇,偽作者竄入《君陳》篇中亦有故。蓋見鄭注《禮記·坊記》云‘君陳蓋周公之子、伯禽弟也’,意其人為周公之子、伯禽之弟,必孝且友,故以二語實之,又嫌太突,不便接《君陳》,特裝上‘惟爾令德孝恭’一語為贊,下方泛論孝之理必友于兄弟,能施有政令,即以本題‘尹茲東郊’從‘政’字生下,湊泊彌縫,痕跡宛然。”[78]
張先生反駁說,《論語》“《書》云”之后的十六個字不應當如閻若璩那樣斷句,而應當斷為:“《書》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79]這又是張先生的奇想。須知,古人無標點符號,讀者怎么能知道“書云”之后的十六個字中只有一個“乎”字是孔子自己的話?又怎么能知道“乎”字后面的十四個字還是“書云”的?即使現代有標點符號,也不能像張先生這樣引文。如果孔子當時確實要表達如張先生所說的意思,那么它的第一句必須是反問句,為“《書》不云‘孝’乎?”,其第二句必須再加上一個“書曰:”,因為如果沒有這個“書曰:”,就不能知道以下的“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引自《尚書》。再者,孔子是回答問題“子奚不為政”,他不能上來就突兀地來一句“書云‘孝’乎!”,他必是引“書云”如何如何,再申以己意。總之,《論語》“《書》云”后面的十六個字雖然可以有不同的點斷,但十六個字都屬于“《書》云”當無疑義。
晚書《君陳》對《論語》的“孝乎惟孝……”句的修改有兩點:
第一,晚書刪除“孝乎”兩個字,因為有這兩個字就不能與前面的“惟爾令德孝恭”句銜接。刪去以后好一點,但仍是病句。前面一句講君陳有兩種品質“孝恭”,后面就不能用“惟孝”去銜接它,而應當用“惟孝惟恭……”或者用“惟孝……惟恭……”去銜接。《論語》只說“書云”,未說明哪一篇,它未必出于《君陳》。如果出于《君陳》,并且前面一句是講君陳美德的,那么前面這一句一定只講君陳有一種美德“孝”,這樣才能與“孝乎惟孝”銜接。
第二,《論語》“孝乎惟孝”之后有兩個并列的謂語“友于兄弟,施于有政”,其句式整齊,邏輯一致,意思是說以孝和家,以孝行政。而晚書改“施于有政”為“克施有政”,這就與“友于兄弟”一句在邏輯上不一致了,意思也改變了。之所以做這樣的修改,是因為按照晚書的敘述,君陳以前未做過官,而在家里表現出對父母“孝”、對兄長“恭”這兩種美德,所以相信他能夠出而為官,因此改“施于有政”為“克施有政”,克,能也。有了這句“克施有政”,才能引出下面成王對君陳的訓誡,教他如何做官。
3.辨《君陳》的“膺受多福”句。
晚書《君陳》有“膺受多福”[80]一句,在建安七子之一陳琳的名篇《檄吳將校部曲文》[81]中也有這一句,兩者完全相同。如果僅憑這一句是不能判斷何者為襲用的,但是我們前面已經證明晚書《君陳》乃晚出,因此也就知道它的這一句是襲用《檄吳將校部曲文》。
其實,陳琳的“膺受多福”也不是獨創,而是襲用《左傳》的“應受多福”,前人引《左傳》都是用“應受多福”,陳琳首次改為“膺受多福”。晚書《君陳》襲用陳琳,而不是《左傳》。晚書與《檄吳將校部曲文》對應的語句不僅這一句,還有:
《檄吳將校部曲文》:“大兵一放,玉石俱碎。”晚書《胤征》:“火炎昆岡,玉石俱焚。”[82]
《檄吳將校部曲文》:“誅在一人,與眾無忌。”晚書《胤征》:“殲其渠魁,脅從罔治。”[83]
以上兩例都出現在晚書《胤征》中,僅此即可證明《胤征》乃偽作。《疏證》對《胤征》之偽還提出了其他證據。
閻若璩認為,晚書與東漢末年陳琳《檄文》有對應的語句,說明晚書出于魏晉間。所論極是。
第二,《大禹謨》之偽。
晚書《大禹謨》與舊籍之間有很多對應語句,其偽是很明顯的。本文只討論其中最有名的一例即虞廷十六字。
晚書《大禹謨》舜對禹說:“予懋乃德,嘉乃丕績,天之歷數在汝躬,汝終陟元后。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執厥中。無稽之言勿聽,弗詢之謀勿庸。可愛非君?可畏非民?眾非元后何戴?后非眾罔與守邦?欽哉!慎乃有位,敬修其可愿。四海困窮,天祿永終。惟口出好興戎,朕言不再。”[84]
上面一段中的“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執厥中”就是“虞廷十六字”。而“天之歷數在汝躬”等四句黑體字則與《論語·堯曰》如下一段對應:“堯曰:‘咨!爾舜!天之歷數在爾躬,允執其中,四海困窮,天祿永終。’舜亦以命禹。”[85]
閻若璩指出晚書的作偽處在于:《論語·堯曰》四句為韻文,而《大禹謨》襲用之,襲用時在句中添加文字,變成無韻之文。所添加的“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三句乃是襲用《荀子》。《荀子·解蔽篇》:“精于道者也,精于物者也。精于物者以物物,精于道者兼物物。故君子壹于道而以贊稽物。壹于道則正,以贊稽物則察,以正志行察論,則萬物官矣。昔者,舜之治天下也,不以事詔而萬物成。處一危之,其榮滿側;養一之微,榮矣而未知。故《道經》曰:‘人心之危,道心之微。’危微之幾,惟明君子而后能知之。”《大禹謨》將“精于道”、“一于道”、“‘人心之危,道心之微。’危微之幾”等句子概括為三個四字句,再加上《論語》的“允執厥中”,成十六字。[86]
張先生卻認為:《大禹謨》是真,它與《荀子·解蔽篇》所引《道經》有對應語句,那可能是荀子引文時把《大禹謨》誤記為《道經》了。[87]張先生這是用主觀猜測來為晚書辯護,無足論。荀子引《道經》便是《道經》,除非能夠確證它不是《道經》。
《論語》已經說明,堯訓舜和舜訓禹都是“天之歷數在爾躬,允執其中,四海困窮,天祿永終”這四句話,舜并無添加,所謂“舜亦以命禹”。但是晚書《大禹謨》舜訓禹時卻不是重復“堯曰”的四句話,而是添加了“危微精一”等句子。“危微精一”出于《道經》,它與《論語》所引“堯曰”的思想不合。對此,黃宗羲《尚書古文疏證序》有精彩的辨析,他寫道:
“憶吾友朱康流謂余曰:從來講學者未有不淵源于危微精一之旨,若無《大禹謨》,則理學絶矣,而可偽之乎?余曰:此是古今一大節目。從上皆突兀過去。‘允執厥中’本之《論語》,‘惟危惟微’本之《荀子》。《論語》曰‘舜亦以命禹’,則舜之所言者即堯之所言也。若于堯之言有所增加,《論語》不足信矣。‘人心’、‘道心’正是荀子性惡宗旨。‘惟危’者,以言乎性之惡。‘惟微’者,此理散殊無有形象,必擇之至精而后始與我一。故矯飾之論生焉。后之儒者于是以心之所有唯此知覺,理則在于天地萬物,窮天地萬物之理以合于我心之知覺而后謂之道,皆為人心道心之說所誤也。夫人只有人心,當惻隱自能惻隱,當羞惡自能羞惡,辭讓、是非莫不皆然。不失此本心,無有移換,便是允執厥中。故孟子言求放心,不言求道心,言失其本心,不言失其道心。夫子之‘從心所欲,不踰矩’,只是不失人心而已。然則此十六字者其為理學之蠧甚矣。康流不以為然。嗚呼,得吾說而存之,其于百詩之證未必無當也。”[88]
晚書的作者是魏晉時人,那時儒家學者對道家很感興趣,常常援道入儒,所以晚書二十五篇中有不少道家思想、道家言辭。對此,《尚書今古文全璧》的作者郭仁成先生在對黃宗羲的分析表示贊同之后,又詳加補充說:
“在晚書二十五篇中,也直接引入了道家的言辭,例如《泰誓》中‘罔或無畏,寧執非敵’,孔疏云:‘老子云:“禍莫大于輕敵。”故今將士無敢有無畏之心,令其必以前敵為可畏也。’又如《大禹謨》‘汝惟不矜,天下莫與汝爭能;汝惟不伐,天下莫與汝爭功’,孔疏云:‘老子云:“夫惟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是故不矜伐而不失其功能,此所以能絕異于眾人也。’但影響最大的則莫過于《大禹謨》中宋儒所謂‘虞廷十六字’:‘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執其中。’這四句話經閻氏考證,蓋雜出于《荀子》和《論語》……(按:省略郭先生所引閻若璩《疏證》、《荀子》、《論語》原文)《道經》,現在一般都相信是道家的一部經典,或者即是《道德經》的上篇。因為人心道心、危微精一的概念顯出于道家:《老子》十二章云:‘馳騁畋獵,令人心發狂;難得之貨,令人行妨’,這是講人心之危;二十一章云:‘道之為物,惟恍惟惚’,這是講道心之微;又云:‘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這是講精;三十九章云:‘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寧,神得一以靈,谷得一以盈,萬物得一以生’,這是講一。荀子引《道經》,在一定程度上是認同。他在《性惡》篇中說:‘凡禮義者,是生于圣人之偽,非故生于人之性也’,與《老子》十八章所謂‘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偽’,何其相似乃爾!甚至可以說,他提出‘性惡’的觀點與孟子‘性善’說唱反調,就是受了《道經》‘人心’、‘道心’之說的影響。”[89]
一代有一代之思想,一派有一派之傳承,堯、舜所傳的訓誡只有“允執其中”,而無“道心”的內容。這在先秦文獻中多有反映。如《中庸》:“子曰:‘舜其大知也與!舜好問而好察邇言,隱惡而揚善,執其兩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為舜乎?’”[90]特別贊揚舜的“中道”。由此可以推測,舜在訓誡禹時應當如《論語》所說,而不應當如晚書《大禹謨》憑添出“危微精一”的“道心”來。
上個世紀90年代出土的簡牘中有兩條與《大禹謨》有關,分別出自漢簡和楚簡。兩者有助于辨偽。
1991年出土的敦煌懸泉驛漢簡,有題記為漢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的《四時月令詔條》,曰:“惟口帝明王,靡不躬天之歷數,信執厥中,欽順陰陽,敬授民時。”[91]這里的“靡不躬天之歷數,信執厥中”與《論語》“堯曰”相同,兩句中間也沒有“危微精一”三句話。這可以證明平帝時所見的古代經典文獻中,包括他們所能見到的古文《尚書·大禹謨》中,并無虞廷十六字。《詔條》的“靡不躬天之歷數,信執厥中”應當和《論語》所引一樣出自堯訓舜,或者出自舜訓禹。
1993年出土的郭店楚簡有《成之聞之》一篇,其中有“《大禹》曰:‘余才宅天心’害?”[92]。此《大禹》即《大禹謨》。《尚書》的《小序》中有篇名《大禹》而無《大禹謨》,篇名《大禹謨》當是后起。“余才宅天心”一句僅見于郭店楚簡,而不見于舊籍,晚書《大禹謨》也無此句,對此我們可以做這樣的解釋:晚書作者盡量搜集舊籍中與禹有關的語句來造作《大禹謨》,但他未見郭店楚簡所引的這一句,所以不能將它寫入《大禹謨》。
郭店楚簡除《成之聞之》的“大禹曰”一條既不見于舊籍也不見于晚書古文之外,《成之聞之》所引《韶命》(李學勤先生認為即《說命》)和《唐虞之道》所引《吳邿》兩條也不見于舊籍和晚書,對此我們可以做這樣的解釋:這些引語不見于舊籍,所以晚書作者未見,也就不能將之寫入晚書中。而郭店楚簡《緇衣》所引《尚書》古文各篇都見于舊籍者,也都見于晚書,對此我們只能做這樣的解釋:晚書作者見到了舊籍,所以都能寫到晚書中。[93]
敦煌懸泉驛漢簡、郭店楚簡,其中凡與《尚書》有關者,都證明晚書為偽,是晚書之偽已不可辯駁。
閻若璩在未見到上列簡牘的情況下,僅依靠舊籍,通過嚴密的考證,就證明其偽,他不愧為一位考據大師。
【附記】:本文初稿是于2008年12月20日在香港樹仁學院完成的,完成之后,我上網查看《尚書》辨偽有什么新進展,我看到了“清華簡”的消息。
李學勤先生于2008年12月1日在《光明日報》上發表《初識清華簡》。文中說,清華大學于2008年7月得到一批戰國中晚期的竹簡,有2000多件,其中有一篇是《傅說之命》,將它與晚書的《說命》對讀,可以證明《說命》是偽古文。
但是《清華簡》來路不明,因此不能用它來證明晚書的真偽。有學者撰文質疑《清華簡》,我贊成他們的觀點。
[1]張巖:《審核古文〈尚書〉案》第47、135、47、136、257、9頁,中華書局,2006年。
[2]劉義峰:《走出疑古后的古文〈尚書〉研究》。原文發表在《孔子文化》上,但我未能找到原刊,僅在“道里書院”網站見到轉載。http://daoli.getbbs.com/post/t201060.htm.
[3]劉瑞:《當代學者對古文〈尚書〉疑案的審核》,《中國文化報》2007年2月17日,理論版。
[4]楊善群:《論遂公盨銘與大禹之“德”》的一個注釋,載《中華文史論壇》2008年第1期。
[5]楊朝明:《考鏡源流參驗求誠———鄭杰文〈中國墨學通史〉簡評》,載《諸子學刊》第1輯。
[6]《驅撥謬誤求真諦———張巖先生訪談錄》,2008年1月18日,中華孔子網,ttp://cinaconfucius.cn.
[7]《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14-15頁,北京大學出版社,簡體橫排版,1999年。本文引十三經均出自此簡體橫排版。
[8]閻若璩:《尚書古文疏證》第一,清乾隆十年刻,同治六年汪氏振綺堂重修本。
[9]《審核古文〈尚書〉案》,第42頁。
[10]毛奇齡:《古文尚書冤詞》卷三,清嘉慶元年蕭山陸氏凝瑞堂。
[11]《尚書古文疏證》第三。
[12]《古文尚書冤詞批判》,載《戴靜山先生全集》,第388頁,第430-431頁,第433頁,第437頁,第438頁,印刷者日盛印制廠(臺北),1980年。非賣品。
[13]《孔子研究》2004年第5期。
[14]《審核古文〈尚書〉案》,第22頁。
[15]《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21頁。
[16]《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14-17頁。
[17]《尚書古文疏證》第十七。
[18]如李學勤先生最近寫的《初識清華簡》(《光明日報》2008年12月1日),在講到獻書時也說:“獻書朝廷者,依《漢紀》修改為孔安國家,是合乎情理的。”
[19]《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8-19頁。
[20]《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4頁。
[21]《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18頁。
[22]《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9頁。
[23]《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8-19頁。
[24]朱彝尊《經義考》卷七十六,乾隆二十年德州盧氏刻;宋鑒《尚書考辨》卷一,嘉慶四年刻。
[25]《尚書古文疏證》第十七。
[26]《審核古文〈尚書〉案》,第75-84頁。
[27]姜廣輝先生認為這兩例不是梅鷟提出來的,而是閻若璩提出來的。他在《梅鷟〈尚書考異〉考辨方法的檢討———兼談考辨〈古文尚書〉的邏輯基點》中指出:“四庫館臣認為梅鷟考辨《古文尚書》之偽所提出的這兩條鐵證,并不見于梅鷟任何版本的《尚書考異》,抑或《尚書譜》中。此兩條證據首先是由清代的閻若璩提出的,四庫館臣完全是張冠李戴。”載《歷史研究》2007年第5期。
[28]《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156頁。
[29]《尚書古文疏證》第八十七。
[30]《尚書古文疏證》第八十七。
[31]《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20-125頁。
[32]《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20-125頁,第261-262頁。
[33]“北平”為漢高祖時張蒼的封地“北平侯國”,治在今河北滿城縣。此地與隴西郡無關,亦非匈奴侵擾地。而“北地郡”與隴西郡地相連,是匈奴經常侵擾之地。故《史記》記匈奴事,常以“隴西、北地”連用。如:《汲鄭列傳》“于是秦有隴西、北地、上郡筑長城以拒胡”。《孝文本紀》十四年“上乃遣三將軍軍隴西、北地、上郡”。《李將軍列傳》:“李將軍廣者隴西成紀人也……嘗為隴西、北地、雁門、代郡、云中太守,皆以力戰為名。”所以此處“減隴西、北平、上郡戍卒之半,以寛天下之繇”中的“北平”當為“北地”。如此,才能與下面“居頃之,乃分徙降者邊五郡”一句銜接,“五郡”即隴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
[34]《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488頁。
[35]朱彝尊:《經義考》卷七十六。
[36]《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28頁。
[37]《后漢書·東夷列傳》:“武帝滅朝鮮以沃沮地為玄菟郡。”
[38]《三國史記·高句麗本紀》:“時朱蒙二十二歲,是漢孝元皇帝建昭二年,新羅始祖赫居世二十一年,甲申歲也。”
[39]《高句麗好大王碑》,四川美術出版社,成都,2007年。
[40]《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151-152頁。
[41]《尚書古文疏證》第八十八。
[42]《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27頁。
[43]《審核古文〈尚書〉案》,第127-128頁。
[44]《續漢書辨疑》卷三,清光緒十四年廣州廣雅書局。
[45]吳任臣:《山海經廣注》卷五,清康熙年間刻。
[46]郝懿行:《山海經箋疏》第五,清嘉慶十四年阮氏瑯嬛僊館刻。
[47]河南谷城縣究竟在魏還是晉時并入河南縣,其說不一:《太平寰宇記》西晉省;胡渭《禹貢錐指》魏省;閻若璩《疏證》晉省;沈炳巽《水經注集釋訂訛》魏省。
[48]《審核古文〈尚書〉案》,第207-208頁。
[49]見崔述《崔東壁遺書·古文尚書辨偽》所引,亞東圖書館,上海,1936年。
[50]《審核古文〈尚書〉案》,第228-229頁。
[51]《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492頁。
[52]《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是真簡還是假簡,尚不能確定。不過,本文所引《上博楚竹書》的《禮記·緇衣》與《郭店楚墓竹簡》的《禮記·緇衣》基本相同,所以即使《上博楚竹書》是假,也不影響本文的論證。
[53]廖名春:《從郭店楚簡和馬王堆帛書論“晚書”的真偽》,《北方論叢》2001年第1期。姜廣輝:《中國新近出土戰國楚竹書的思想史意義》。此文是姜先生為一次國際儒學討論會提交的論文,尚未在國內發表。蒙姜先生寄贈。
[54]今釋文,參見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第1冊第186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李零《上博楚簡三篇校讀記》第43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
[55]今釋文,荊門市博物館編《郭店楚墓竹簡》,第130頁,文物出版社,1998年。
[56]《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第1510頁。
[57]《審核古文〈尚書〉案》,第229-232頁。
[58]今釋文,參見《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第1冊第180頁、李零《上博楚簡三篇校讀記》第40頁。
[59]今釋文,參見《郭店楚墓竹簡》第129頁,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增訂本)第78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
[60]《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第1515頁。
[61]《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528頁。
[62]李零釋“臸”為“資”,而其他學者有釋為“晉”或“至”的。
[63]《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第1515頁。
[64]今釋文,參見《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第1冊第195頁;李零《上博楚簡三篇校讀記》第48頁。
[65]今釋文,參見《郭店楚墓竹簡》第131頁;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增訂本)第79-80頁。
[66]《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第1516頁。
[67]《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第1516頁。
[68]《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492頁。
[69]《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第1407頁。
[70]《尚書古文疏證》第二十七。
[71]《十三經注疏·論語注疏》,第237頁。
[72]《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487頁。
[73]《十三經注疏·論語注疏》,第119頁。
[74]《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330頁。
[75]《審核古文〈尚書〉案》,第232頁。
[76]《十三經注疏·論語注疏》,第22頁。
[77]《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490-491頁。
[78]《尚書古文疏證》第十。
[79]《審核古文〈尚書〉案》,第245頁。
[80]《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494頁。
[81]《文淵閣四庫全書·漢魏六朝一百三家集卷二十八魏陳琳集》。陳琳的這篇《檄文》,清代學者凌廷堪在《書陳琳檄吳文后》曾辨其偽,但不為學術界認同,今人編輯《建安七子集》將《檄文》收在陳琳名下。
[82]《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185頁。
[83]《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185頁。
[84]《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第93頁。
[85]《十三經注疏·論語注疏》,第265頁。
[86]《尚書古文疏證》第三十一、七十四。
[87]《審核古文〈尚書〉案》,第211頁。
[88]《黃宗羲全集》第10冊,第64-65頁,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年。
[89]郭仁成:《尚書今古文全璧》,第39頁,岳麓書社,2006年。
[90]《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第1425頁。
[91]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內載泥墻題記西漢元始五年《四時月令詔條》,第192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92]《郭店楚墓竹簡》,第168頁。
[93]參見廖名春《從郭店楚簡和馬王堆帛書論“晚書”的真偽》,黃震云、黃偉《郭店楚簡引〈書〉考》(《南陽師范學院學報》第2卷第2期,2003年2月)。
文章來源:原載《清史研究》2011年5月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