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中國社會結構的特點及其成員在其中的地位 |
二,宗法國家時期的社會結構及其解體:
“宗法”這個詞不見于先秦儒家經典。《禮記·大傳》記錄了“宗法制度”的原
則,它是通過對嫡長子——宗子的尊崇、服從(即所謂“尊尊”),從而達到團結全
體具有父系血緣關系的人們(即所謂“親親”)的目的。由此出發構成家族、組織國
家。先秦的周朝就是由“宗法社會”構成的國家。周天子是為天下的宗子,稱為“大
宗”。周王朝建立之后,分封出到外地的姬姓諸侯五十三人,多是文、武、成王三代
之庶子。這些諸侯相對周天子來說是為“小宗”,可是在他所分封之國是“大宗”。
他的嫡長子可以繼其位,為本國之祖,庶子則分封出去為大夫,是為“小宗”。大夫
立家,其嫡長子繼其位,庶子則分封出去為士。除了周天子外,這些逐級分出去的“
別子”是各自下一級“單位”的“祖”。《禮記·大傳》中對此就做了極其清晰的敘
述: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
世不遷者,別子之后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
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
本朝、本國或本邑的創建者是為始“祖”,他們的廟是“百世不遷”的。至于始祖以
下的宗子即嫡長子、嫡長孫等,則只能享受五世的祭祀,超過五代則與現任宗子“親
盡”,不再享受單獨的祭祀,將其神主遷到始祖廟去。這是“五世則遷”之義。一個
家族到了五世人口增加,一般也要分宗了,這樣便又遷出了一個小宗。這樣生生不息,
小宗圍繞在大宗周圍,同姓之家族圍繞在小宗宗子周圍,形成一個組織嚴密的網絡。
在這樣按照親疏有序的方式組成的國家我們稱之為宗法國家。它可以說是家的放大與
延伸,家與國是同構的(這一點對后世影響極深)、在制度、規則上是相同的,仿佛
是同心圓,其差別只在半徑的長短。一族之長與一國之君是同一個人。這說明周朝的
社會與國家的組織首先是以血緣為聯系紐帶的。周代初年人口相對較少,宗法國家是
較為穩定的,諸侯是天子的屏蔽、大夫是諸侯的屏蔽、士是大夫的屏蔽。這時的宗法
社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是等級制度,大體上包括貴族、自由民、奴隸三大類。
貴族又分為姬姓貴族和異姓貴族兩類,按等級則分為天子、諸侯、大夫、士等四級。
奴隸中也分為若干等級,所謂“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就是除了統治者外還有皂、
輿、隸、僚、仆、臺六個等第,最下是農業奴隸圉、牧。第二,這種身份的等級制又
是固定僵化的,不能流動的,并用禮制(包括每個等級所能用的物品和人的行為)把
它外在化,穩定化,使人一望便可知其身份。第三,這種身份制度是世襲的父死子繼,
一代一代傳下去,所謂“血而優則仕”,“血而劣則隸”,即使是自由民也是世代相
傳很難改變其身份的。這就是宗法國家的基本狀況。它在生產發展水平很低,人口增
長也很緩慢的周初是穩定了相當長的時期的。
宗法國家的建立和穩固還要以一些政治和社會條件為依據的。如《宗法中國》一
書所說它的穩定要依賴三大要素“其一是政治上的統一;其二是土地的國有化;其三
是勞動人口的安居不遷。政治上統一意味著王族不僅服從君主而且聽命于宗主,從而
從政治體制上維系了宗君合一的宗法國家形態。國有化土地是王族經濟的主要來源,
況且,只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才有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核心王族對全國土地的
最高支配權,實質上正是政治的統一的根基”。因此,當土地實際上的私有制出現(
嚴格地說、或從法律上說中國封建社會從未承認和保護私有財產、特別是保護土地的
私有)、國有土地所有制受到挑戰之時,家國合一的宗法政治體制便難以為繼了。聚
族而居的庶民家族及其與特定地域的土地相結合組成了農業公社,但這是種組織不完
全是自然形成的,政府在其中起了組織作用。所以《管子·侈靡》說:“千聚無社,
謂之陋。”由于人口的增加,一些空曠的地區集聚了千家,因為政府控制能力尚未到
達,沒有組織公社,從而不能在這里收稅,這就叫“陋”。可見這些公社不僅是宗法
國家的財源,同時也是宗法統治體制中的最基層單位。因此,居住點的固定不變是農
業公社存在的保障。一旦勞動人口進入流動狀態、特別是舉家遷徙,公社解體,必定
是王族財源斷流,宗法統治基礎的崩塌。換句話說,勞動人口不再附庸于特定的土地,
宗法國家就無法對統治對象進行有效的控制了。到了西周中葉以后隨著生產力水平大
幅度的提高(鐵工具的使用和牛耕的出現,使得農民在耕作之中對集體協作的依賴削
弱了)、人口的增加、人均土地的減少和上述三個條件逐漸弱化乃至消失,宗法國家
也便隨之而動搖了。宗法國家的弱化乃至消失更進一步加速了人口的流動,乃至四處
播散。
人口、特別是農業人口居住地區的固定不變是當時政治家、思想家共同的愿望,
因為它是在信息和交通不發達的時代實現有效社會控制必不可少的手段。要實現社會
成員居住固定和他們所從事職業的穩定,只是依靠社會成員之間的自然血緣關系的聯
系是不夠的。而且還靠行政力量的組織編制。在很古的時候中國人就懂得了如何依靠
組織的方法去實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現據《周禮·地官》記載周代中央地區稱
作“國”,地方區域稱作“野”,作為行政的編制稱為“遂”。在“國”中設六個鄉
來管理人民,六鄉是:
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
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啁。五州為鄉,使之相賓。
依靠血緣的凝聚,再加上戶籍編制便把庶民、奴隸牢牢地束縛在特定的土地上。春秋
時代的齊國與《周禮》中所記大同小異。它是“叁其國而伍其鄙”,這里的“鄙”就是
《周禮》所說的“野”或“遂”。《管子·小匡》論述了把人民編制起來的重要性,
它不僅關系著教育、生產技能、技術的提高,而且便于統治管理,有利于國家的穩定。
文中說:
桓公問:“定民之居,成民之事,奈何?”管子對曰:”士農工商四民者
,國之石民也。不可使雜處,雜處則其言 龍,其事亂。 是故圣王之處士必于
閑燕,處農必就田野,處工必就官府,處商必就市井。今夫士群萃而州處閑燕
,則父與父言義,子與子言孝,其事君者言敬。長者言愛,幼者言弟。旦昔從
事于此,以教其子弟,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是故其父兄之
教,不肅而成;其子弟之學,不勞而能。夫是故士之子常為士。今夫農群萃而
州處,審其四時,權節具備其械器用,比耒耜谷芨,及寒,擊橐除田,以待時
乃耕。深耕均種疾 ,先雨蕓耨,以待時雨,時雨既至,挾其槍刈耨溥,以旦
暮從事于田野。稅衣就功,別苗莠,列疏 ,首戴苧蒲,身服 ,沾體涂足
暴其發膚,盡其四支之力,以疾從事于田野。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
而遷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肅而成;其子弟之學,不勞而能。是故農之子常
為農,樸野而不慝。其秀才之能為士者,則足賴也。故以耕則多粟,以仕則多
賢,是以圣王敬畏戚農。今夫工群萃而州處,相良材,審其四時,辨其功苦,
權節其用,論比計制,斷器尚完利,相語以事,相示以功,相陳以巧,相高
以知事。旦昔從事于此,以教其子弟。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
。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肅而成;其子弟之學,不勞而能,是故工之子常為工。
今夫商群萃而州處,觀兇饑,審國變,察其四時,而監其鄉之貨,以知其市
之賈,負任擔荷,服牛輅馬,以周四方,料多少,計貴賤,以其所有,易其所
無,買賤鬻貴,是以羽旄不求而至,竹箭有余于國,奇怪時來,珍異物聚。旦
昔從事于此,以教其子弟。相語以利,相示以時,相陳以知賈,少而習焉,其
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肅而成;其子弟之學,不勞而
能,夫是故商之子常為商。相地而衰其政,則民不移矣。
(《管子·小匡》)
有人認為這最早也是戰國以后的文字,不可能是春秋時代管子的思想。因為“士”已
經從貴族之末,降為“四民”之首了。統治者希望“四民”之間的分工是大體上固定
不變,只允許“士”和“農”之間作些許流動,農民中的優秀子弟可以提升到士的階
層,以資鼓勵,這與當時統治者“以農為本”的思想有關。至于工之子則應常為工,
商之子常為商。“四民”作為社會的總體是不變的,他們是國家的柱石,所以稱“石
民”。我理解這個“石”字也有不變之意,人民不發生變動,社會才能穩定。小生產
時代的政治家沒有什么眼光,他們總是從靜態的角度去看待“穩定”,把建立一個穩
定的社會結構看成是個一勞永逸之事。
“定民之居,成民之事”這種議論在《國語·齊語》中就有記載。而且此書中,
管子還提出“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農民居于野。他在回答
齊桓公如何“處士農工商”之問時也指出了不要讓“士農工商”雜處,應該分別居處,
并加以管理。不過在《國語》中的管子認為這種分處不是當時(即春秋時代)的現實
情況,而是往昔“圣王”的作法。《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晏嬰對齊景公說,按照《
周禮》規定,應該是“民不遷,農不移,工賈不變”的。所以這種全社會的人們大體
上的職業世襲、居處固定的情況在周朝初年應該是存在過的。特別是農村,也就是在
所謂的“野”之中,農民是被組織在農村公社之中的。象后來孟子所描述的類似“井
田制”的農業生產組織方式也是一定存在過的。不過管仲的說法是有點絕對化了,因
此使之成為一種設計,并帶有一定的理想色彩,實際上現實社會不可能那么齊整劃一。
這種社會的組織與結構便于統治,因為人們的生產、生活與思想都被納入固定的程式
之中,很少會出現程序以外的情況,從而增大了社會控制的有效性。因此這種社會模
式也為歷來的“圣君賢相”所憧憬。孟子就說:
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
(《滕文公》上)
孟子借美化過去以表達自己“仁政”的理想。春秋以后“四民”居處固定和世襲情況
有了很大的改變,首先是“士”活動起來了,其次是“重利輕別離”的商人,為了牟
利而奔走四方,只有農民像樹木一樣被牢牢地栽在某塊土地上的情形,從先秦到近世
沒有多么大變化。
我們說先秦是世襲身份固定而不能流動的時期,這只是相對秦朝以后宗法國家解
體之后,“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的觀念普遍為人們所接受的時期而言的。實際上從
西周中葉開始周初安排妥當的社會結構已經在悄悄地發生著變化,特別是到了戰國時
代,周初那種由周天子按照血緣遠近從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到庶民安排好的等級
制度已經基本上瓦解,宗子與君主合一的宗法國家也不再存在。不僅周初如棋子一樣
散布在中原大地的數以十計的諸侯小國已被吞并殆盡,即使春秋時代的強宗巨室也大
多絕跡于戰國時期間的政治舞臺。他們大多逐漸衰亡、新的家族勢力也是逐漸興起的。
當時所說的“君子之澤,五世而斬”就是這個意思。在不同家族的勢力的更替中,新
的社會結構逐漸取代了舊有的社會秩序。在社會的變革中各個階層的人們都有可能被
拋到社會的底層,進入流浪者隊伍的。這在《詩經》中就有許多反映,那些有一定身
份地位的人們也不能避免。如《小雅·小弁》中
弁彼 斯,歸飛提提。民莫不谷,我獨于罹。
詩中感嘆自己的命運還比不上有巢可歸的鳥兒,前程茫茫,未知所往。這種心情在《
王風·黍離》中表達的更為充分:
彼黍離離,彼稷之苗。行邁靡靡,中心搖搖。知我者,謂我心憂;
不知我者,謂我何求。悠悠蒼天,此何人哉?
這位流浪者在田徑上望著一片茂盛的莊稼漫無目的地彳亍者,隨著田野中綠浪,他也
心旌搖蕩。哪里才是他的歸途呢?仰望蒼天,他得不到回答。還有是國破家亡而造成
的人民的游蕩。《大雅·柔桑》中寫道:
亂生不夷,靡國不泯。民靡有黎,具禍以燼。
可憐這些亡國之人,奔走于道途,不知所往。
國步蔑資,天不我將;靡所止疑,云徂何往?
而且是
自西徂東,靡所定處。
《小雅·四月》是寫一年四季因為動亂而流浪四方的。他憤怒地發問:
匪鶉匪鳶,翰飛戾天。匪魚 匪鮪,潛逃于淵。
言即使是高天和深淵自己也像魚和鳥一樣愿意前往,找到一塊棲息之地。有些即使在
外地有了棲身之處而習慣于自己家鄉的人們還是想回到自己的“邦族”。如《小雅·
黃鳥》:
黃鳥黃鳥,無集我谷,無啄我粟。此邦之人,不我肯顧。
言旋言歸,復我邦族。
南宋呂祖謙說:
民有失所者,意它國之可居也,及其至彼,則又不若故鄉焉,故思而欲歸。使民
如此,亦異于還定安集之時矣。
(轉引自《詩集傳》)
這里表現的多是原來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們的對離開了固定居所和生活暫時失去保證
之后的感受,至于到了戰國時代,各國之間的兼并之戰連年不斷。
爭地以戰,殺人盈野;爭城以戰,殺人盈城。
(《孟子·離婁上》)
在這個時候有更多的平民和奴隸被戰爭趕出了家園或居所,這些情況在《楚辭·九章》
某些篇章中也有淋漓盡致的描寫,如
皇天之不純命兮,何百姓之震愆?民離散而相失兮,方仲春而東遷。
去故鄉而就遠兮,遵江夏以流亡。
(《哀郢》)
他們不象春秋時代的那些被迫踏上流浪道路的貴族,這些貴族還有可能被同姓宗親的
國家或家族收留,甚至幫助他們恢復國家或家族。當時這種“存亡繼絕”之舉還是會
受到社會輿論贊揚的。而那些平民或奴隸沒有人會想到他們的。他們的正常生活如果
被天災人禍所摧毀,只能變成流民或游民了。戰國時期是奴隸制與封建制并存的時代。
這時的流民或游民不是卷入武裝暴力動亂,就是淪為奴隸。即使參加了動亂,暫時得
以揚眉吐氣,失敗后,免于遭到殺戮者,也還會被沒為奴隸。當然,那時沒有開墾的
土地還較多,大多集中在長江以南地區。也有一些流民跑到尚未開墾的地區,建立自
己新的生活,這也就是《詩經· 碩鼠》里所說的“適彼樂土”吧! 總之這個時期的
流民和游民很難大量的在社會上長時期存在。所以這個時期由于列國林立,互相競爭,
“士”熟悉政治運作、軍事斗爭,杰出的士人輔佐哪國、哪國便會強盛,因而有“得
士者昌,失士者亡”之說,士人成為各國統治者爭取的對象。因此,游士穿梭于列國
之間,游俠也不絕于世。而游民卻很少見于記載。
戰爭是社會變遷的催生婆,連年的混戰不僅把周初分封的諸侯、卿大夫消滅殆盡,
已經成為彈丸小國的東西周也被從地圖上抹去了,而且戰爭也在沖擊著大大小小的家
族和宗族。人們為了躲避戰禍,只好四處逃散。大家族越來越少,小家庭越來越多,
這一點在諸子所記的戰國時代的故事中多有涉及。如《孟子》所講的“齊人有一妻一
妾”、《韓非子》中的“鄭妻為褲”的故事都可以感到小家庭在當時已經較為普遍漸
成為主流。秦最后統一了中國,建立起來中央集權的專制體制,以郡縣制替代了分封
制。秦統治者認為對自己最大威脅的就是那些自認為血統優越的世族巨室,于是,秦
統治者不僅用暴力剝奪了他們的政治權力和軍事實力,而且或用暴力把他們打散,使
之不能聚在一起;或強迫其遷徙到異地(以遷至秦都咸陽為最多),使之與土地分離。
這樣既從政治制度上否定了宗法國家、宗君合一的制度;也是從社會結構上杜絕產生
宗法國家的社會基礎。新的社會對立主要不是貴族與平民、奴隸主與奴隸;而是官與
民、地主與佃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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